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1609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朱坤偉
選任辯護人 王捷拓律師
廖志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智揚
選任辯護人 陳國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仕貴
籍設臺中市西屯區潮洋里000鄰市○○○ 路000號(臺中○○○○○○○○○)
選任辯護人 黃楓茹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粘定豐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威成
選任辯護人 范成瑞律師
被 告 蘇哲輝
選任辯護人 蘇志淵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朱坤偉、謝智揚、林仕貴、粘定豐、陳威成、蘇哲輝等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年拾壹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朱坤偉、謝智揚、林仕貴、粘定豐、被告陳威 成、蘇哲輝等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朱坤偉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項運輸第一、三級毒品、懲治走 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條第1項前段、被告謝智揚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 、第3項運輸第一、三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 運管制物品進口、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第4 條第1項、被告林仕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 第一級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第4條第1項、被告粘定 豐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項運輸第一、三級 毒品、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第4條第1項、被告陳威成犯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項運輸第一、三級毒品、 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組織犯罪防制 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第4條第1項、被告蘇哲輝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項運輸第一、三級毒品、懲治走 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 3條第1項後段等罪嫌疑重大,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 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皆於民國110年8月1 7日起執行羈押,至110年11月16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 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朱坤偉、謝智揚、林仕貴、粘定豐、陳威 成、蘇哲輝後,以前項原因均依然存在,認皆有繼續羈押之 必要,咸應自民國110年11月17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羅 國 鴻
法 官 張 智 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 玫 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