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15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鴻濱
選任辯護人 許富雄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
國110年9月23日所宣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移送併辦案號「109年度」之記載,應更正為「110年度」。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 關於判決之製作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關於移送併辦案號「109年度」之記載,係「110 年度」之誤繕,惟該誤繕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 ,揆諸首揭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田 德 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志 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