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訴字第1251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252號
上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韋銘
選任辯護人 王品懿律師
謝博戎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義凱
選任辯護人 李國源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光辰
選任辯護人 陳思成律師
吳志浩律師
鄭堯駿律師(110.8.13解除委任)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士原
選任辯護人 盧永盛律師
柯宏奇律師
王炳人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明佳
選任辯護人 徐文宗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智欽
義務辯護人 林一哲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品憗
選任辯護人 魏志勝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泓予
選任辯護人 徐宏澤律師
陳彥汝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范煜章
義務辯護人 朱清雄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
選任辯護人 蕭立俊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博寬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紹軒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柏文
選任辯護人 黃浩章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浩葳
選任辯護人 許智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傷害致死等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9年度訴字第265、461號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205、1206、206
5、2212號,109年度軍偵字第36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苗栗地
方檢察署109年度軍偵字第42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
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25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邱韋銘、黃義凱、賴光辰、邱士原、洪明佳、葉智欽、江品憗、陳泓予、范煜章、周○○、張博寬、徐紹軒、蘇柏文、乙○○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事 實
一、邱韋銘與林振彥前因男女關係而生糾紛,且不滿林振彥之友 人康中威在社群軟體Instagram(下稱IG)上發布限時動態 稱:「邱韋銘、黃義凱,現在給你們時間出來講清楚,不然 最好躲遠一點」等語,遂與康中威相約在苗栗縣苗栗市之模 型飛機場內談判。邱韋銘因預見康中威會號召人馬攜帶武器 前來,為糾眾以壯大聲勢,遂於民國109年2月20日晚間,陸 續召集下列之人應援助陣:
㈠邱韋銘與黃義凱聯繫告知上情,黃義凱應允到場助陣後,即 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甲車),搭載亦同意 到場助陣之洪明佳前往邱韋銘位於苗栗縣苗栗市府前路租屋 處搭載邱韋銘,邱韋銘即自租屋處攜帶高爾夫球棍1支置放 在甲車內,並由黃義凱駕車搭載邱韋銘及洪明佳前往福星山 第一涼亭等候。
㈡邱韋銘另與葉智欽聯繫告知上情,葉智欽應允到場助陣後, 遂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乙車),搭載亦同 意到場助陣之范煜章、江品憗及陳泓予共同前往福星山第一 涼亭與邱韋銘會合。邱韋銘除當場向黃義凱、洪明佳、葉智
欽、范煜章、江品憗及陳泓予,講述其與康中威間發生糾紛 之由來及業與康中威相約談判等情外,並發放鐮刀2把予葉 智欽及陳泓予分持。
㈢邱韋銘復由黃義凱駕駛甲車搭載其與洪明佳前往位在苗栗縣 苗栗市之夏龍灣小吃店,告知賴光辰其與康中威談判乙事, 嗣經賴光辰及同於該處飲酒作樂之曾育威(由檢察官另行通 緝中)、邱士原應允到場助陣後,黃義凱便駕駛甲車搭載邱 韋銘及洪明佳返回福星山第一涼亭。
㈣邱韋銘另與周○○聯繫告知上情,周○○應允前往助陣後,即駕 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丙車)搭載亦同意到場 助陣之乙○○、徐紹軒、蘇柏文、張博寬,前往苗栗縣苗栗市 玉清宮附近之全家便利商店,先與賴光辰所駕駛車號0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曾育威及邱士原,下稱丁車)會合, 並等候邱韋銘等人到來。而後,黃義凱即駕駛甲車搭載邱韋 銘、洪明佳;葉智欽則駕駛乙車搭載范煜章、江品憗及陳泓 予,自福星山第一涼亭出發,前往上開全家便利商店,與周 ○○、賴光辰等人會合。
㈤邱韋銘等人集結完畢後,即於109年2月21日凌晨某時許,分 別駕駛上開車輛前往模型飛機場欲與康中威人馬談判,嗣邱 韋銘之不詳同夥登上河堤遠望後,發覺康中威糾集之人馬眾 多,邱韋銘及其同夥遂決定先駕車離去。然經邱韋銘號召到 場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戊車)離去時,不慎 與對方駕駛之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且戊車上之傅智威下車 與對方理論時,遭對方毆打受傷。
㈥邱韋銘人馬自模型飛機場離去後,經邱韋銘再次號召而聚集 在苗栗縣苗栗市之聯合大學停車場(下稱聯大停車場),且 邱韋銘直接或輾轉與張堯旻(由檢察官另行通緝中)、陳俞 硯(由原審另行通緝中)聯繫告知上情後,張堯旻、陳俞硯 即分別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己車)、BCB-73 37號自小客車(下稱庚車),前往聯大停車場與邱韋銘等人 碰面。
二、張堯旻、陳俞硯到場瞭解上情後,為報復尋釁,遂與邱韋銘 共同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 上施強暴之首謀犯意,號令眾人稍後分別駕駛或搭乘車輛於 苗栗市區繞行,倘尋獲康中威人馬即下車揮打攻擊,並當場 發放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刀械、棍棒等武器供同夥使用。 而黃義凱、賴光辰、邱士原、洪明佳、葉智欽、江品憗、陳 泓予、范煜章、周○○、張博寬、徐紹軒、蘇柏文、乙○○均明 知其等將前往攻擊康中威人馬,仍共同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 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之下手實施(黃
義凱、賴光辰、邱士原、葉智欽、江品憗、陳泓予、周○○、 張博寬、徐紹軒、乙○○)或在場助勢(洪明佳、范煜章、蘇 柏文)之犯意聯絡,於109年2月21日凌晨4時許,由賴光辰 駕駛甲車搭載邱韋銘、邱士原及曾育威;葉智欽駕駛乙車搭 載江品憗、范煜章及陳泓予;周○○駕駛丙車搭載乙○○、徐紹 軒、蘇柏文、張博寬;張堯旻駕駛己車搭載黃義凱及洪明佳 ;陳俞硯駕駛庚車,與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數成年人一 同自聯大停車場出發並在苗栗市區內繞行尋找康中威人馬。三、嗣於109年2月21日凌晨4時許,邱韋銘車隊發現康中威之友 人賴○○、湯○天、甘昆霖出現在苗栗縣○○市○○路000號(下稱 自治路現場)前,即透過LINE通訊軟體彼此聯繫到場支援。 邱韋銘、黃義凱、賴光辰、邱士原、葉智欽、江品憗、陳泓 予、周○○、張博寬、徐紹軒、乙○○主觀上雖僅係出於教訓康 中威人馬並無致人於死之決意,然客觀上應能預見其等聚集 之人數多達十幾人,且分持刀械、棍棒等器械以突擊快打之 方式痛擊不及防備之對方,於夜晚光線不明及緊張亢奮下, 些許肢體火花及外在辨識情況受限,參與之人為求自保或防 避對方陣營攻擊等原因,不一定只挑選不足以致死部位進行 攻擊,而可能使受攻擊者因傷勢嚴重而發生死亡結果,然主 觀上疏未預見,仍與張堯旻、陳俞硯、曾育威及數名年籍不 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聯絡,於抵達屬於公共場 所之自治路現場後,即分別以附表所示之行為分擔方式,追 逐攻擊賴○○、湯○天,致賴○○受有頭皮開放性傷口、左側耳 開放性傷口、右側前臂開放性傷口併肌腱損傷、左手開放性 傷併第二掌骨骨折等傷害;湯○天則受有胸壁、腹壁深部撕 裂傷合併肺臟、橫膈膜、脾臟破裂及大量出血,臉部、頭部 及四肢多處撕裂傷等傷害,而以此方式下手實施強暴行為, 妨害公共秩序及公眾安寧。另洪明佳、范煜章雖下車然未下 手攻擊,蘇柏文則未下車而改駕駛丙車至前方迴轉等候,其 等三人雖與上開下手實施強暴行為之人並無傷害之犯意聯絡 ,然仍給予其餘在場下手實施之人精神上或心理上之鼓舞及 支援而在場助勢。邱韋銘等人攻擊結束後旋分別駕車逃離現 場,經警獲報到場處理,將賴○○、湯○天送往大千綜合醫院 救治,湯○天仍因多重器官出血導致出血性休克而不幸身亡 。
四、案經賴○○及湯○天之母彭瑀菁提出告訴,暨苗栗縣警察局苗 栗分局報告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相驗後簽分偵查並提 起公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方面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 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之4 等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 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 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 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則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 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 ,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 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 於審判外之陳述,雖查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 4 之情形,惟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 對於證據能力均未聲明異議(見本院上訴1251卷二第205至2 19頁,本院1251卷三第208至248、399至401頁),本院審酌 後認為該等證據均為法院事實認定之重要依據,作為本案之 證據均屬適當,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均具有 證據能力。
㈡另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聯 性,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 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 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認 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事實欄一、二所載本件發生之緣由及被告邱韋銘等人為教訓 康中威人馬而聚集之經過,除被告邱韋銘、黃義凱、賴光辰 、邱士原、洪明佳、葉智欽、江品憗、陳泓予、范煜章、周 ○○、張博寬、徐紹軒、蘇柏文、乙○○(下稱邱韋銘等十四人 )於本院審理時所供認(見本院上訴1251卷三第401至405頁 )外,並有下列證據可資為證:
⑴邱韋銘於偵訊、原審審理之供(證)述:事情的起因是林 振彥的女朋友跟我和吳國豪出去,因為這件事情導致林振 彥、康中威誤會,康中威就在IG的限時動態上貼文,叫我 跟黃義凱出來講清楚。109年2月20日晚上黃義凱先來府前 路租屋處找我,當時我將高爾夫球棍放到黃義凱車上,我 們就一起去福星山第一涼亭,再去夏龍灣小吃店找賴光辰 談這件事情。接著我們回到福星山第一涼亭,然後再去聯
大停車場,從該處出發途經玉清宮再前往模型飛機場,並 在模型飛機場內等待康中威他們過來。後來我們決定從模 型飛機場離開時,在模型飛機場出入口處有兩台車相撞, 我有聽說傅智威從車上下來時有被人打。離開模型飛機場 之後我們又回到聯大停車場,當時本案各該被告都有在聯 大停車場內,接著張堯旻和陳俞硯就來聯大停車場,他們 就在討論說要去教訓康中威那邊的人。之後我們開車在苗 栗市區繞行,當時車號000-0000號小客車是由張堯旻駕駛 搭載黃義凱和洪明佳,繞行過程中我們有使用LINE通訊軟 體群組通話來聯絡彼此,並有繞行到千璽會館那邊再前往 自治路現場等語(見109年度偵字第1205號卷《下稱偵1205 卷》二第139至143頁,偵1205卷四第129至132頁,原審109 年度訴字第265號卷《下稱原審訴265卷》二第145至172頁, 原審訴265卷七第50至70頁)。
⑵黃義凱於偵訊、原審審理之供(證)述:事情的起因是康 中威在IG限時動態上貼文,叫我跟邱韋銘出來講清楚,我 才會在府前路和邱韋銘會合。當時我開車號000-0000號小 客車載邱韋銘、洪明佳從府前路前往福星山第一涼亭,在 車程中我有和邱韋銘討論IG上被貼文的事情,到達福星山 第一涼亭時邱韋銘有在車上一直講電話,大致上就是打給 他的朋友說對方康中威那邊要正面來。後來我又開車載邱 韋銘去夏龍灣,之後又去模型飛機場。離開模型飛機場之 後我前往聯大停車場,在那邊我們同行的人在討論剛剛在 模型飛機場那邊車子有發生碰撞,所以要開我的車子去撞 對方藉此討回來等等,於是我就將原本放在車號000-0000 號小客車上的鐮刀,帶下車後換乘車號000-0000號小客車 前往自治路現場等語(見109年度偵字第1206號卷《下稱偵 1206卷》第26至30頁、第106至109頁,原審訴265卷二第24 9至263頁,原審訴265卷六第369至382頁)。 ⑶賴光辰於偵訊、原審審理之供(證)述:109年2月21日案 發前我和邱士原、曾育威在夏龍灣小吃店喝酒,後來邱韋 銘來找我,說他和康中威有糾紛,要請我去協助講事情, 所以我就開車號000-0000號小客車,載曾育威和邱士原先 前往玉清宮附近,再和其他車輛一起會合後前往模型飛機 場。我們原本在模型飛機場內等待康中威那邊的人過來, 但我們同行的人爬上河堤看到對方車陣後,說要先離開, 我們就開車先離開模型飛機場,我知道在離開的過程中, 我們同行的車輛有發生碰撞。後來邱韋銘用通訊軟體FACE TIME聯絡我,要我去聯大停車場會合,我就開車去那邊, 當時邱韋銘、張堯旻、陳俞硯在那邊討論模型飛機場內發
生的事情,最後他們說要去教訓康中威那邊的人,當時主 要是張堯旻帶頭說要打人,陳俞硯則是在旁邊搧風點火。 後來有人叫我換開其他車輛,我就把車號000-0000號小客 車停在聯大停車場,並換開車號000-0000號小客車搭載邱 韋銘、邱士原和曾育威。在離開聯大停車場前往自治路現 場的過程中,邱韋銘有攜帶高爾夫球棍,邱士原有攜帶鐮 刀,曾育威好像是攜帶西瓜刀或水果刀,但我沒有攜帶武 器。當時是因為LINE的群組通話中,有人說有看到康中威 那邊的人,我們才會一起前往自治路現場等語(見109年 度偵字第2212號卷《下稱偵2212卷》第171至185頁,原審訴 265卷二第295至305頁,原審訴265卷七第317至326頁)。 ⑷邱士原於偵訊、原審審理之供述:案發前我和賴光辰、曾 育威在夏龍灣小吃店喝酒,當時賴光辰有接到邱韋銘的電 話,電話中邱韋銘說他和康中威他們吵架,所以要請賴光 辰去幫忙,我和曾育威就坐上賴光辰的車,我們先去玉清 宮的全家超商和其他車輛會合,再一起前往模型飛機場。 在模型飛機場時,我們同行的人有爬上河堤,看到康中威 那邊的車有十幾輛開往模型飛機場,我們就決定先從模型 飛機場離開。離開後賴光辰有接到電話,才知道在模型飛 機場內,當我們同行的其中一台車往另外一個出口離去時 ,剛好和別的車輛發生碰撞,當時我們同行的人下車後還 有被打。之後我們前往聯大停車場,在聯大停車場內張堯 旻、陳俞硯和邱韋銘說要去教訓康中威那邊的人來討回一 口氣,陳俞硯有問我們誰的車上沒有武器,就有人在聯大 停車場內發放武器給大家。後來我們開車在苗栗市內繞行 ,忽然有人說有看到康中威那邊的人,我們才會從千璽會 館停車場前往自治路現場等語(見偵1205卷一第51至55頁 ,偵1205卷三第163至167頁,原審訴265卷一第75至83頁 ,原審訴265卷三第51至64頁)。
⑸洪明佳於原審審理中之供述:案發前我本來在星光大道KTV 喝酒,後來黃義凱來載我去府前路,邱韋銘就在那邊上車 ,當時我是坐在車內的後座。接著黃義凱開車去福星山第 一涼亭後,又去夏龍灣小吃店,然後再去模型飛機場。除 此之外我印象中我們還有去聯大停車場,在那邊黃義凱有 叫我下車說要換車,我就換到另外一台車上,當時我在那 台車也是坐後座,後來車子就有開到自治路現場等語(見 原審訴265卷三第93至115頁)。
⑹葉智欽於偵訊、原審審理之供(證)述:最初是邱韋銘用F ACETIME通訊軟體打給我,跟我說他有事情要我幫忙,並 且要我去載江品憗、陳泓予等人。之後我就駕駛車號0000
-00號小客車,搭載范煜章、江品憗、陳泓予前往福星山 第一涼亭,在那邊我們車上4人都有下車聽邱韋銘說話, 當時他說要我們幫他和人家輸贏、要去處理對方,所以就 發了2把鐮刀給我們,後來那2把鐮刀由我和陳泓予分持。 接著我開車載著范煜章、江品憗、陳泓予前往模型飛機場 ,在模型飛機場內我有聽到同行的人說對方康中威的人有 帶槍,我們就決定先從模型飛機場離開。離開後我們開車 前往聯大停車場,在那邊聽張堯旻、陳俞硯跟邱韋銘發落 ,他們說等一下大家要開車去苗栗市區繞,如果遇到對方 康中威的人就教訓他們等等。接著我開車載范煜章、江品 憗、陳泓予開始繞行,後來又去自治路現場,過程中陳泓 予好像有用LINE通訊軟體的群組通話功能跟大家保持聯繫 等語(見偵1205卷三第101至105頁,原審訴265卷一第95 至103頁,原審訴265卷三第64至73頁,原審訴265卷六第3 35至367頁)。
⑺江品憗於偵訊、原審審理之供(證)述:案發前一天晚上 邱韋銘打電話給我,說他和別人有糾紛要請我去幫忙湊人 數,這件事情范煜章也知道,後來我就和范煜章、陳泓予 搭葉智欽的車前往福星山第一涼亭。在福星山第一涼亭時 邱韋銘還在找人來幫忙,當時我有看到邱韋銘在發武器, 我們車上的鐮刀就是那時候邱韋銘發的,邱韋銘發放武器 時范煜章也有在場。接著我們又去模型飛機場,在模型飛 機場因為聽說對方康中威的人很多,所以我們就先離開前 往聯大停車場。在聯大停車場內我有看到大家在傳遞武器 ,後來葉智欽又開車載我們在苗栗市區繞,當時是打算要 找對方康中威那邊的人等語(見109年度偵字第2065號卷《 下稱偵2065卷》三第73至78頁,原審訴265卷一第105至112 頁,原審訴265卷四第212至219頁,原審訴265卷六第305 至333頁)。
⑻陳泓予於偵訊、原審審理之供(證)述:就我所知,最早 是因為邱韋銘和康中威那邊的人有感情糾紛,對方直接打 給黃義凱,邱韋銘就使用黃義凱的手機和對方談,所以對 方才認為事主是邱韋銘和黃義凱。案發前一天晚上葉智欽 開車載我、江品憗和范煜章去福星山第一涼亭,在那邊邱 韋銘跟我們說他和別人有糾紛,就發武器要我們幫他尋仇 ,當時我們這台車拿到的是鐮刀。後來我們開車前往模型 飛機場,但是因為對方康中威的人太多,我們就先離開該 處前往聯大停車場。在聯大停車場內張堯旻說打架打成這 樣很丟臉,說等一下要去市區繞繞看能不能找到對方康中 威的人,如果找到就要教訓對方,陳俞硯則從他的車上拿
武器出來,問大家有沒有武器,邱韋銘也有跟著他們一起 負責發落。後來我們開車在苗栗市區繞行,當時每一台車 上都有人用通訊軟體LINE的群組通話功能來聯繫彼此,我 們車上是我用擴音功能播放的,所以車上的人都聽得到等 語(見偵2065卷二第231至238頁,原審訴265卷一第115至 122頁,原審訴265卷二第245至259頁,原審訴265卷七第3 48至380頁)。
⑼范煜章於原審審理中之供述:案發前葉智欽有開車載我、 江品憗和陳泓予去福星山第一涼亭、模型飛機場、聯大停 車場及自治路現場等處。我在聯大停車場內有看到車上有 鐮刀,也有看到其他人在該處發放武器,我看到之後就大 概知道他們打算要做什麼等語(見原審訴265卷二第295頁 、第305至315頁)。
⑽周○○於偵訊、原審審理之供(證)述:最初我和乙○○在吃 飯,吃完飯後我們接到電話,就聽說邱韋銘跟人有糾紛, 要請我們幫忙處理,後來我又接到張博寬跟徐紹軒的電話 請我去載他們,所以我就開車牌號碼0000-00號小客車前 往搭載,最終載著乙○○、張博寬、徐紹軒、蘇柏文前往玉 清宮會合並共同前往模型飛機場後,再前往聯大停車場。 在聯大停車場內張堯旻問邱韋銘為何離開模型飛機場,邱 韋銘說有看到對方車子很多,不知道為什麼就散了,接著 張堯旻、陳俞硯就說我們跑得這麼丟臉,等一下在路上如 果遇到對方的人要教訓對方等等,之後邱韋銘還有發西瓜 刀、棍棒等武器給我們車上的人,後來我就駕車載乙○○、 張博寬、徐紹軒、蘇柏文前往自治路現場等語(見偵2065 卷一第49至53頁,偵2065卷二第331至337頁,原審訴265 卷一第125至132頁,原審訴265卷二第249頁、第259至263 頁,原審訴265卷七第72至90頁)。
⑾張博寬於原審審理中供稱:案發前我有搭周○○的車跟著去 模型飛機場,接著再去聯大停車場,在車上我有聽他們在 討論說到底要不要打,在聯大停車場內也有看到其他人在 傳遞武器等語(見原審訴265卷三第70至72頁)。 ⑿徐紹軒於偵訊、原審審理之供(證)述:最初是邱韋銘打 電話給我,說他跟別人吵架要約輸贏,我才會打電話給周 ○○請他來載我。周○○載我去到模型飛機場之後,因為對方 的人太多,所以我們就先開車離開,離開後邱韋銘有打電 話跟我說要換到聯大停車場那邊集合。在聯大停車場內邱 韋銘有發武器給我們,他和張堯旻都有帶頭說要去打對方 的人。之後我們開車在路上繞來繞去尋找對方的人,當時 我們幾台車之間,有使用通訊軟體LINE的群組通話功能聯
絡彼此,我們那台車是使用手機擴音功能來通話等語(見 偵1205卷一第173至177頁,偵1205卷二第45至49頁,偵12 05卷四第79至83頁,原審訴265卷一第133至142頁,原審 訴265卷三第53至58頁,原審訴265卷七第327至346頁)。 ⒀蘇柏文於原審審理之供述:案發前我確實有搭周○○的車, 前往聯合大學及自治路現場等處等語(見原審訴265卷三 第247至258頁)。
⒁乙○○於偵訊、原審審理之供(證)述:案發前我本來和周○ ○在一起,當時周○○接到邱韋銘的電話後說要去打架,我 們就去載蘇柏文、張博寬和徐紹軒。他們3人上車後,我 們有跟他們說邱韋銘和人吵架,我們要去幫忙談判、打架 等等,之後我們車子開到玉清宮後再開去模型飛機場,在 模型飛機場內,因為有人登上堤防後看到對方的車輛眾多 ,所以我們就先離開前往聯大停車場。在聯大停車場內張 博寬和徐紹軒有拿武器上車,並且把武器放在他們後座座 位前方。離開聯大停車場後我們開車在市區繞,過程中有 使用LINE通訊軟體開擴音通話等語(見109年度偵緝字第2 58號卷《下稱偵緝258卷》第265至272頁、第289至293頁, 原審109年度訴字第461號卷《下稱原審訴461卷》一第22至3 4頁)。
⒂證人即共犯曾育威於警詢時證稱:我當天到苗栗市夏龍灣 卡拉OK找賴光辰,然後邱韋銘打電話叫賴光辰駕駛車號00 0-0000自小客車(丁車)搭載我及另名不認識的人前往苗 栗市經國路河濱公園的飛機模型場聚集,黃義凱也有駕駛 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甲車)前往該處,我們看到現 場有20幾部車,就掉頭離開,離開之後就在市區亂繞,邱 韋銘就以FaceTime跟我聯絡,叫我們前往苗栗市聯合大學 八甲校區前集結,到達後我跟賴光辰就下車,現場約有5 、6台車,大約有10幾人,也有看到黃義凱駕駛甲車在場 ,邱韋銘跟我們說與對方有糾紛,就叫賴光辰換開甲車載 我,跟在邱韋銘的車子在市區繞尋找對方,遇到對方就要 修理他們,要出發前邱韋銘就從車上拿出1把開山刀放在 我們這台車上,其他在場的人分別持刀械、木棍、鐵棍、 球棒等兇器前往等語(見解送人犯卷一第108至117頁)。 ⒄卷附IG限時動態擷圖(見偵1205卷一第98頁),可見康中 威確有在IG上發布限時動態表示「邱韋銘、黃義凱,現在 給你們時間出來講清楚,不然最好躲遠一點」等語。 ⒅卷附模型飛機場附近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見警卷二第1 20至122頁),可見丁車、甲車、乙車、丙車等小客車, 於109年2月21日凌晨2時30分許,確有進入至模型飛機場
內。
⒆卷附案發當日模型飛機場之現場照片(見警卷二第138 至1 44 頁),可見戊車在模型飛機場內與他車發生碰撞。 ⒇卷附甲車、乙車、庚車、己車、丙車等小客車行駛於道路 之道路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見原審265卷三第325至343 頁,原審265卷四第197至205頁)。
卷附被告邱士原、張博寬、張堯旻、江品憗、周○○、賴光 辰、黃義凱、陳泓予、洪明佳、邱韋銘等人之行動電話基 地台位置及通訊數據上網歷程等資料(見偵2065卷二第45 至103頁)。
㈡事實欄三所載被告邱韋銘等十四人在自治路現場有如附表所 示之作為,而賴○○、湯○天受有前揭傷勢及湯○天因多重器官 出血導致出血性休克而不幸身亡等事實,除被告邱韋銘等十 四人於本院審理時所供認(見本院上訴1251卷三第405至410 頁)外,並有下列證據可資為證:
⑴邱韋銘於偵訊、原審審理之供(證)述:我們要離開聯大 停車場時,大家確實有共識要去教訓對方的人,曾育威有 拿刀、邱士原拿鐮刀、葉智欽及徐紹軒也有拿武器,我帶 高爾夫球棒上車,到自治路現場時,我坐賴光辰的車要撞 對方的車,將對方截下來後,就開始下車打人,曾育威、 邱士原有下車,大家都往賴○○、湯○天的方向衝過去,要 離開時我才有下車等語(見偵1205卷二第139至143頁,偵 1205卷四第129至133頁,原審訴265卷七第56、65頁)。 ⑵黃義凱於偵訊、原審審理之供(證)述:在聯大停車場就 有人提到在河濱公園發生車子碰撞的事,並提議要去找對 方討回來,後來大家就開車在市區亂繞要找康中威那邊的 人,當時我有帶刀,其他人也自己有武器,到自治路現場 後,我拿鐮刀下車,洪明佳跟在我旁邊,我有用刀子攻擊 賴○○,有打到賴○○的右手手腕,還有很多人一擁而上打賴 ○○等語(見偵1206卷第26至30、106至109頁,原審訴265 卷六第369至382頁)。
⑶賴光辰於偵訊、原審審理之供(證)述:在聯大停車場時 ,邱韋銘、張堯旻、陳俞硯在討論河濱公園(模型飛機場 )的事,張堯旻就說要去教訓康中威那邊的人,陳俞硯也 叫我們走,並聽到有人問「誰沒有武器的」,當時曾育威 好像是拿西瓜刀或水果刀,邱士原拿鐮刀、邱韋銘拿高爾 夫球棍,我則駕駛甲車載曾育威、邱士原、邱韋銘,我是 開第一台車帶頭,到自治路現場時,看到賴○○、湯○天, 我就用車將他們攔下來,邱士原、曾育威下車,我就將車 子往前開迴轉回來,邱韋銘開門下車一下又上來,後來曾
育威坐上副駕駛座,邱韋銘坐上後座,我就直接開走等語 (見偵2212卷第171至185頁,原審訴265卷第318至325頁 )。
⑷邱士原於偵訊、原審審理之供(證)述:在聯大停車場時 ,有7、8台車、10幾人,大家都在車外聽陳俞硯說剛才那 個人被打,張堯旻、陳俞硯就說要去教訓對方的人,陳俞 硯、張堯旻還問有誰沒武器的,沒有武器的人就去一台車 子拿武器,出發時我是坐賴光辰的車,車上還有曾育威、 邱韋銘,到自治路現場,曾育威拿刀子、我有拿鐮刀下車 ,追砍賴○○,還有其他7、8人在打賴○○,另外葉智欽、乙 ○○、徐紹軒、張堯旻在攻擊湯○天,張堯旻叫我砍湯○天, 我就持鐮刀衝過去有揮砍的動作,後來聽到張堯旻說走, 我就搭葉智欽的車離開等語(見偵1205卷一第50至55頁, 偵1205卷三第163至167頁,原審訴265卷七第92至108頁) 。
⑸洪明佳於偵訊之證述:到自治路現場,我看到車上的人都 下車,我也下去跟著黃義凱,黃義凱有拿細長的武器要打 對方的人,周遭還有很多人要打對方的人等語(見偵1205 卷四第55至61頁)
⑹葉智欽於偵訊、原審審理之供(證)述:在聯大停車場時 ,張堯旻、陳俞硯帶頭說要打對方,並說等一下如果遇到 對方,沒有下車的回來就會被他們處理,也有在問有誰沒 有武器的事,當時我跟陳泓予都有拿鐮刀,該鐮刀是邱韋 銘在福星山涼亭時發給我跟陳泓予的,並說是要去跟別人 打架用的,出發時由我開車載陳泓予、江品憗、范煜章跟 著其他車,到達自治路現場後,我、陳泓予、江品憗、范 煜章都有下車,張堯旻、徐紹軒、乙○○都有攻擊湯○天, 江品憗、曾育威、陳泓予有攻擊賴○○,後來我就開車載陳 泓予、江品憗、范煜章、邱士原離開等語(見偵1205卷三 第101至105頁,原審訴265卷六第335至367頁)。 ⑺江品憗於偵訊、原審審理之供(證)述:當天邱韋銘找我 、陳泓予、葉智欽到福星山涼亭,說他跟人家發生衝突需 要幫忙,叫我們去湊人數,邱韋銘就拿鐮刀問誰要拿,葉 智欽、陳泓予就有去拿,范煜章也有在場,我們就知道是 要去幫忙打架。在聯大停車場時,有人在發武器,並有人 說等一下到了都要打,不然回去會被揍,之後我們跟車在 市區繞,到達自治路現場時,我們這台車的人有陳泓予、 范煜章、葉智欽、我都有下車,葉智欽、陳泓予有拿鐮刀 ,我下車後有徒手打賴○○,陳泓予、黃義凱、張堯旻、徐 紹軒、乙○○也有打人,上車後我有看到葉智欽拿的鐮刀有
血等語(見偵2065卷三第73至78頁,原審訴265卷第306至 333頁)。
⑻陳泓予於偵訊、原審審理之供(證)述:當天江品憗打電 話跟我說邱韋銘處理感情糾紛的事需要幫忙,葉智欽就開 車來載我跟江品憗去福星山涼亭,在福星山涼亭有4、5台 車,邱韋銘要大家幫忙尋仇所以發武器,我們這台車有葉 智欽、江品憗、范煜章,分到2支鐮刀、1支棒球棍,其他 車應該都有發到棒球棍、角鐵,我們先去河濱公園(模型 飛機場),然後邱韋銘打電話給葉智欽要我們去聯大停車 場,到聯大停車場,現場有賴光辰、張堯旻、陳俞硯、邱 士原、徐紹軒、周○○、蘇柏文、曾育威、乙○○、邱韋銘、 黃義凱、洪明佳、張博寬,張堯旻跟邱韋銘說打架打成這 樣很丟臉,還說等一下人到齊到苗栗街上繞,教訓對方的 人,大家就已經說好要去教訓康中威那邊的人,當場陳俞 硯有拿他自己車上的一、二支武器出來,問說誰沒有武器 的。後來我們到達自治路現場,賴光辰開第一台車停在對 方三個人旁邊,我們第二台車的人包括我、葉智欽、江品 憗、范煜章都有下車,我跟葉智欽有拿鐮刀,我有拿鐮刀 的刀背打賴○○手臂、肩膀以上,江品憗是徒手打人,另外 有看到洪明佳下車跟黃義凱站在一起,離開現場後,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