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再字,110年度,221號
TPHV,110,聲再,221,202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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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廖麗綢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即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間國家
賠償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本院110年度聲
再字第21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 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民事 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 依同法第507條規定,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準用之。查本院1 10年度聲再字第213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係於民 國110年10月29日裁定,有原確定裁定在卷可參(見本院卷 第9至11頁),而聲請人於同年11月11日對原確定裁定聲請 再審(見本院卷第3頁收狀戳),自未逾30日不變期間,合 先敘明。
二、聲請再審意旨略以:
  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2項規定:裁定前不行言詞辯論者,除 別有規定外,得命關係人以書狀或言詞為陳述。原確定裁定 於裁定前,未行言詞辯論,亦未命聲請人以書狀或言詞陳述 ,亦未出示有何法律規定不用予聲請人以書狀或言詞陳述, 嚴重侵害聲請人之訴訟權。原確定裁定誤解民事訴訟法第23 4條第1項之「得」之文意,認「得」乃可以,即法院與當事 人間就事實之認定已達共識,因此可以不用再言詞辯論,法 院一再片面裁駁,聲請人一再聲請,可見法院之諸確定裁定 無法令聲請人信服,原確定裁定違反產生不到場辯論之效果 ,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等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 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再審,請求廢棄原裁定,並裁定再 審程序開始。
三、按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 顯有錯誤,係指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 定,或大法官解釋,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者 而言,不包含漏未斟酌證據、理由不備、理由矛盾、取捨證 據及認定事實錯誤之情形在內(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 556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裁 定前不行言詞辯論者,除別有規定外,得命關係人以書狀或 言詞為陳述,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又聲請事件,得不行言詞辯論,僅就當事人提出之書狀、證 據及其他卷內資料裁定之。裁定前行言詞辯論者,係任意之 言詞辯論,僅在補充或闡明事件既有之資料。當事人不到場 者,不生不到場辯論之效果,法院得僅就既有之資料裁定之 ,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2條亦有明定。民事訴 訟法第234條既明文「得」而非「應」,即無從解釋為法院 應行言詞辯論或應命關係人以書狀或言詞為陳述。法院如認 卷內資料已足資判斷,自無另行命關係人陳述意見之必要。四、經查,聲請人就原確定裁定具狀聲請再審,已陳述其再審事 由,此有聲請人所提民事準再審聲請狀可稽(見本院卷第3 至8頁),而聲請人就其主張之再審事由,亦有提出原確定 裁定及文化圖書公司出版之辭彙為證(見本院卷第9至11頁 ),是聲請人就其主張業已陳述明確,並有提出其所主張之 相關證據,本院已足以審認而作成判斷,自無再命聲請人陳 述意見以為補充或闡明之必要。又依前說明,民事訴訟法就 聲請再審並未規定裁定前應行言詞辯論,或應命聲請人提出 書狀或以言詞陳述,則前程序於作成原確定裁定前未行言詞 辯論,未再命聲請人提出書狀或以言詞陳述意見,並無違反 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2項規定。至聲請人所提上開辭彙雖載 「得」字可能包含「可以」、「必須」、「應當」等之意, 但由前開辭彙解釋可知,「得」字之意,需視其語音或搭配 之其他文字及使用情境,以為解釋判斷,並非均係「必須」 、「應當」之意,而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1項規定所示「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該「得」字並非「必須」、「應當」 之意,是聲請人僅以原確定裁定於裁定前未予其陳述意見之 機會,侵害其訴訟權,而謂有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2項 規定,有構成同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 再審事由云云,自不足採。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6條第1項 第1款規定,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既屬無據,前程序自無從 再開或續行,併予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華奕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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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