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字,110年度,553號
TPHV,110,聲,553,20211123,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53號
聲 請 人 譚萬康
訴訟代理人 呂月瑛律師
黃雨柔律師
王筱雯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譚淑珍間請求履行契
約事件(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95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九年度重上字第九五三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於民國一一0年十月十九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 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亦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 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953號請求履行契 約事件之上訴人,因認地政士即證人張瓊惠於民國110年10 月19日本院準備程序所為證述與事理相違,有涉犯偽證罪嫌 ,為還原過程,爰聲請交付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 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重上字第953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之 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毛彥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冠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