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93號
聲 請 人 鍾汶峻
相 對 人 尚林苑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敏華
上列當事人間催告行使權利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
司聲字第599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前依本 院102年度抗字第249號裁定,提供新臺幣1萬0,700元為相對 人供擔保後,聲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以102年度 司執全字第358號事件對相對人為假處分強制執行(下稱系 爭假處分執行)。茲因伊已撤回系爭假處分執行,訴訟已終 結,爰依民事訟訴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規定,聲請通 知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俾取回擔保金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同一事件,前曾聲請本院110年度聲字 第456號催告行使權利,業經本院於110年11月12日裁定准許 ,有上開裁定附卷可憑,聲請人於本件重複聲請,顯無必要 ,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戴嘉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昭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