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10年度,1257號
TPHV,110,抗,1257,2021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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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1257號
抗 告 人 廖玄治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代位請
求分割遺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
09年度訴字第72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訴訟向第二審法院上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是上 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如未繳納裁判費,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 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
二、查原審共同被告廖洪梅妹廖聖文及抗告人(下稱廖洪梅妹 等3人)對原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22號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 ,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法院於民國110 年7月9日裁定命廖洪梅妹等3人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於同年7月14日送達廖洪梅妹廖聖文,於同年7月 16日寄存送達抗告人戶籍地警察機關,有補費裁定、送達證 書可稽(見原法院卷一第553至555、573至579頁)。然廖洪 梅妹等3人逾期仍未補正,有原法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參 (見原法院卷二第2至22頁)。原法院因認廖洪梅妹等3人上 訴不合法,於同年9月3日裁定駁回其等上訴,於法並無不合 。抗告意旨雖主張:因伊弟張能達不在國內,伊父親遺產繼 承分割問題懸宕無法解決,亦不能依伊父親遺願辦理,原審 判決導致伊父親遺留不動產四分五裂,伊母親無法安居,請 求重審本案以示公允正義云云,核係就原判決認事用法之實 體事項為爭執,不得據為不繳納上訴裁判費之事由,抗告人 仍須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合法上訴後,本院始得進行實體 審理,抗告人前開主張尚非本件抗告程序所應加以審究。  其據此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又抗告人提起抗告,經本院認其抗告為無理由,其抗告效力 不及於未為抗告之廖洪梅妹廖聖文,毋庸將其等併列為抗 告人,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陳杰正
法 官 沈佳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禹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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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