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勞抗字,110年度,67號
TPHV,110,勞抗,67,2021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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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抗字第67號
聲 請 人 林榮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新儲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迴避事件,對於
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 訟法同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顯然 錯誤者,乃指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 而言。倘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並無不符之情事 ,當事人自不得聲請法院以裁定更正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抗告狀未曾提及敦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故本院110年度勞抗字第67號裁定(下稱本院裁定)有關「 敦陽公司」或「敦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顯有錯誤,聲請 更正為「敦陽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云云。惟聲請人於原審聲 請狀確有主張原審法官不顧其意見即發文敦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等公司等語(見原審卷第7頁),本院裁定理由欄第2段 記載:「抗告人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發文予與本案無 關之訴外人敦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敦陽公司)等公司 ...」,亦非限於敦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包含抗告人抗告 狀所提之敦陽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核無裁判有誤寫、誤算或 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情形。聲請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於法 無據,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陳杰正
法 官 沈佳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禹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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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儲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敦陽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敦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