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上易字第633號
上 訴 人 吳家洋
被 上 訴人 鄭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0年4月16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81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0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上訴人於原審訴請被上訴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0萬元 本息,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就其中20萬元 本息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 駁回上訴人下列第㈡項之訴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 人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27頁);嗣於本院擴張上 訴聲明為: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下列第㈡項之訴部分廢棄 。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 85頁、第106頁)。則上訴人先後兩次聲明間之差額30萬元 本息部分,核屬上訴聲明之擴張,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兩造為連襟關係,被上訴人見伊與訴外人即其 配偶胞兄翁仁贊長期失和不睦,主動邀約2人及其他親友於 民國(下同)107年5月22日聚餐調解未果後,卻再邀同翁仁 贊於同年6月2日聚餐,因伊與翁仁贊仍無意願調解,遂逕行 通知翁仁贊無須到場,詎被上訴人於聚餐當日私下指責伊, 並於同日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如附表内容所示之訊息(下稱 系爭訊息)予伊及其他親友,惟訊息内容並非合理真實,致 親友對伊產生負面評價,而侵害伊名譽權。又107年12月2日 家族聚餐時,訴外人即兩造連襟邱國基勸說兩造舉杯和解, 被上訴人卻倒扣酒杯,面目猙獰且大聲吼叫稱不喝酒,致在 場親友均對伊有所誤解,令伊名譽再次受損。爰依侵權行為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100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原審為上訴人 敗訴之判決,上訴人先就其中20萬元本息部分聲明不服,提 起上訴,嗣於本院擴張上訴聲明為50萬元本息,其餘敗訴部
分未據聲明不服,不在本院審理範圍)。並上訴聲明:㈠原 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下列第㈡項之訴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應 給付上訴人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二、被上訴人則以:伊所傳送系爭訊息内容並未有任何詆毁上訴 人名譽之意思,上訴人所指名譽受到社會評價之貶損,乃其 個人主觀感受。又伊於107年12月2日聚餐中雖曾表示不喝酒 ,惟否認有上訴人所指摘面目猙獰、大聲吼叫、將酒杯倒扣 等舉止,縱令有上開行為,該行為並不具有不法性,不構成 侵害行為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原審卷㈡第21頁〕: ㈠兩造為連襟關係,被上訴人於107年6月2日傳送系爭訊息予 上訴人及其他親友。
㈡被上訴人於107年12月2日家族聚餐中當眾表示不喝酒。四、本件上訴人主張兩造為連襟關係,翁仁贊則為渠等妻舅,上 訴人與翁仁贊間因故長期不合,被上訴人乃出面協調2人, 約同其他親友於107年5月22日聚餐調解未果,又通知於107 年6月2日眾餐,上訴人因拒絕與翁仁贊同席,遂逕行通知翁 仁贊無須到場,被上訴人得知後,於107年6月2日傳送系爭 訊息予上訴人及曾參與107年5月22日調解之親友,即翁仁贊 、訴外人即上訴人配偶翁玉華、訴外人即被上訴人配偶翁汶 玲、訴外人即兩造小姨子翁秀珠等人乙情,為被上訴人所不 爭〔見原審卷㈡第19頁〕,並有系爭訊息在卷可佐〔見原審卷㈠ 第46頁至第52頁〕。是上訴人前開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 可採。上訴人另主張被上訴人所傳系爭訊息内容並非合理真 實,致親友對伊產生負面評價,侵害伊名譽權;又被上訴人 於107年12月2日家族聚餐時,邱國基勸說兩造舉杯和解 ,被上訴人卻倒扣酒杯,面目猙獰且大聲吼叫稱不喝酒,致 在場親友均對伊有所誤解,令伊名譽再次受損,爰依侵權行 為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賠償50萬元等語;被上訴人則否 認有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及面目猙獰且大聲吼叫,並將酒 杯倒扣之情。
五、得心證之理由: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依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 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 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
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民事判決意旨同此見解)。再 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 ,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 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 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1073號民事判 決意旨同此見解)。經查:
㈠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所傳系爭訊息内容並非合理真實,致親 友對伊產生負面評價,侵害伊名譽權云云。然查: ⒈細繹系爭訊息内容,被上訴人旨在抒發居中調解之徒勞、無 奈及感嘆,並勸告上訴人放下長久以來心結。另參以被上訴 人於107年5月22日之前,已先行調解翁仁贊,並與翁玉華討 論與會細節,此有被上訴人分別與翁仁贊、翁玉華間之LINE 對話紀錄可佐〔見原審卷㈠第76頁至第84頁、第382頁至第3 84頁、第488頁至第492頁〕;及107年5月22日聚餐中,兩造 與翁仁贊亦微笑合影,此有兩造與翁仁贊合影之照片在卷可 按〔見原審卷㈠第388頁〕,顯見被上訴人欲致力促成親戚 間和諧相處。惟上訴人心結仍存,嗣後不但拒絕與翁仁贊再 次同席聚餐,並於107年5月26日傳送内容含有怨慙及「說你 是禽獸是侮辱禽獸,你是屎蟲,不要臉的人最大」等辱罵性 言詞之簡訊予翁仁贊〔見原審卷㈠第92頁至第94頁〕;旋又 以LINE訊息告知被上訴人,其往後拒與翁仁贊聚餐與往來等 情〔見原審卷㈠第86頁至第90頁〕。則被上訴人因倍感辛勞 促成調解仍招致前開結果,故僅以系爭訊息向曾參加調解之 親屬表明個人心路歷程及立場,並非虛假,亦無不合理之處 ,尚難認有何侵害上訴人名譽權之不法行為。
⒉至上訴人雖稱被上訴人以系爭訊息公然教訓上訴人,猶如訓 斥兒子,顯有貶損意味云云。惟觀諸系爭訊息所稱「記住! 做人留給人一點退路,也是給自己一點退路,凡事要適可而 止」、「人家講〞家和萬事興〞,為了家裡的和諧,你可知 道我可是花了多少的心力才促成了上週摩斯的聚會?……我 一而再再而三的強調希望大家把話說清楚,過了上週二之後 ,過去的是是非非就讓它過去,不要也不准再去提了,沒錯 吧」、「過去怎樣都過去了,我說過見面點個頭、打聲招呼 ,是做人的ABC……」、「不要用你和阿贊、我和阿鵬來作比 喻,好像大家來選邊站;那你就大錯特錯了!我很慎重告訴 你,我只選擇是非、對錯,選邊站永遠不是姐夫的選項! 」等語〔見原審卷㈠第46頁至第52頁〕,僅係表達被上訴人為 家族和諧,努力辛苦促成家族餐會,讓上訴人與翁仁贊有見 面將彼此誤解講清楚之辛苦歷程,及對上訴人為勸誡之意 ,難謂被上訴人有何貶損上訴人之用語或用意;況上訴人於
107年6月3日、同年7月13日亦屢以LINE訊息向被訴人表達感 謝協調,並致歉稱辜負好意,亦不希望友誼因此受到影響等 情,此有兩造間之LINE對話內容附卷可參〔見原審卷㈠第96頁 至第108頁〕。是上訴人主張遭被上訴人以斥責晚輩方式侵害 名譽權乙節,尚與實情不符。
⒊上訴人另以被上訴人傳送予上訴人之配偶翁玉華之LINE訊息 内容,指稱被上訴人為圖在娘家親戚間之個人名聲,竟不懷 好意假辦調停,明知伊仍未釋懷,卻謊稱業已成功,之後騙 局拆穿惱羞成怒,始發送不實之系爭訊息云云。然系爭訊息 僅係被上訴人表達辛苦調停卻仍徒勞無功之内心感想之情, 已如前述。而觀諸上訴人所主張前揭被上訴人與翁玉華間之 LINE對話內容,翁玉華稱:「今早他(按即上訴人)才說他 決定以後對哥(按即翁仁贊)以〞禮〞相待,我才回神!我 也不再糾結……但在場的翁家人,以後看家洋怎麼又沒叫哥 ,不是和解了嗎?……」,被上訴人稱:「不用想太多!不 會啦!為什麼我昨天希望汶玲、秀玲一起參與,就是要大家 都知道事情的緣由……阿贊(按即翁仁贊)也曾親口對我說 為了玉華他願意接受我的提議……總之,不要想太多……」 、「昨天聚會之後,其實我蠻可以體諒家洋為什麼會那麼想 不開;他的切身感受,許久以來,妳不認同……就像妳所說 的,家洋還有未釋懷的心結,但就是儘量配合他吧!因為從 阿贊昨天的回應,妳們永遠是不可能找到答案的!開心點啦 !若真的被家洋煩到受不了,叫他找我申訴好了!」、「不 要說妳被家洋的演技騙了,不然妳要他當場發飆,丟人現眼 嗎?……」,翁玉華稱:「姐夫,很謝謝你把場面維護得很 好,我就是要這樣!以〞禮〞相待,是家洋經過一天的沉澱 ,剛剛說出來他以後要走的路線。我駝鳥心態開心著他不會 再來煩我了這事……」等語〔見原審調解卷第33頁至第37頁 、原審卷㈠第494頁〕;及被上訴人與翁仁贊間LINE對話內 容,翁仁贊稱:「謝謝你的開導,這年紀的年齡想聽另一種 看法,還真要找對人願意付出智慧及想法分享,衷心的感謝 你。」,被上訴人稱:「……由於時間、地點都是我去敲定 的,松山又是我們的地盤,沒有理由讓您去買單,你們雙方 只要專注把所有疑問一一澄清,刷卡買單的事宜就由我去處 理……」,翁仁贊稱:「謝謝你的付出(時間+腦力),謝 謝你的開導,這年紀的年齡想聽另一種看法,還真要找對人 願意付出智慧及想法分享,衷心的感謝你,我有把你的話聽 進去,所以……祝福你一切順利。」,被上訴人稱:「既然 都出來了,我們都了解家洋的個性,能接受就受,不能接受 為了家庭的和諧,聽聽就好!週日我也花了很長時間跟他(
按即上訴人)溝通了,大家退一步,海濶天空……為了玉華 ,偶爾我會站在家洋的立場替他說幾句話,希望你能見諒… 」等語〔見原審卷㈠第76頁至第82頁〕,可知被上訴人為調 解上訴人與翁仁贊間之心結,除於聚餐中當面協調上訴人與 翁仁贊之齟齬不合外,尚於聚餐前先與翁仁贊協商溝通,及 於聚餐後安撫翁玉華,並希望翁玉華勸說上訴人,並無上訴 人所指被上訴人為圖在娘家親戚間之個人名聲,竟不懷好意 假辦調停,明知伊仍未釋懷,卻謊稱業已成功之情事。是上 訴人指稱被上訴人因騙局拆穿惱羞成怒,始發送不實之系爭 訊息云云,尚屬無據。
㈡上訴人另主張被上訴人於107年12月2日家族聚餐時,邱國基 勸說兩造舉杯和解,被上訴人卻倒扣酒杯,面目猙獰且大聲 吼叫稱不喝酒,致在場親友均對伊有所誤解,令伊名譽受損 云云;被上訴人固不否認其於107年12月2日聚餐中有表示不 喝酒,惟否認有上訴人所指面目猙獰、大聲吼叫、將酒杯倒 扣等舉止,則依前開規定及說明,上訴人應先舉證證明被上 訴人於107年12月2日聚餐中,邱國基勸說兩造舉杯和解時, 有在上訴人及親友面前,當場倒扣酒杯,且面目猙獰大聲吼 叫之事實,惟上訴人就此並未能舉證以實其說。且縱被上訴 人於107年12月2日聚餐中曾表示不喝酒,然被上訴人於親友 聚餐中,是否喝酒,本有自行決定之權利,如個人觀念不欲 喝酒,他人並不能強迫其喝酒。是縱被上訴人於107年12月2 日聚餐中有表示不喝酒,尚難據此即認被上訴人有不法侵害 上訴人之名譽。從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家族聚餐時, 邱國基勸說兩造舉杯和解,被上訴人卻倒扣酒杯,面目猙獰 且大聲吼叫稱不喝酒,致在場親友均對伊有所誤解,令伊名 譽受損云云,亦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應 給付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部分,非屬正當,不應准許。從而 ,原審就前開不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此 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核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 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高明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附表:
前兩天看到你的PO文,就像我跟玉華說的,我完全不想參加你今 天的邀約,但是考量到必須跟小孩子們解釋原因,所以,只好勉 強參加!吃飯是一件愉快的事情,既然讓我吃的不舒服,我也沒 必要接受你的招待,2200元我們就自己出了! 我前兩天回覆你"完全不認同,也懶得回應;就這樣了!",既然 你什麼都想知道原因,好!那我現在就很明確的跟你講為什麼我 會如此的不爽,記住!做人留給人一點退路,也是給自己一點退 路,凡事要適可而止! 人家講"家和萬事興",為了家裡的和諧,你可知道我可是花了多 少的心力才促成了上週摩斯的聚會?無論是事前私底下對你或者 是對阿贊,還是摩斯大家都在的場合,我一而再再而三的強調希 望大家把話說清楚,過了上週二之後,過去的是是非非就讓它過 去,不要也不准再去提了,沒錯吧? 經過我事前一番的溝通,阿贊真的聽進去了,他甚至曾親口對我 說如果必要,他甚至可以當面跟你們說聲道歉;22號那天我相信 大家都親耳聽到他的道歉,而且在午餐時他還主動關心了一下尚 儒的新工作;不是嗎?從上週二到昨天,阿贊唯一留給我的PO文 也就只有以下所附!這段期間他又做錯了什麼?我只有由衷的感 謝他! 在桃園我跟你說過,你有什麼疑問我會把阿贊找出來了,想問什 麼就儘管發問,我也事先跟你說過你不要奢想答案能百分之百如 你所願,但是至少你要個答覆也有個答覆,不管這個答覆滿不滿 意,對吧? 過去怎樣都過去了,我說過見面點個頭、打聲招呼,是做人的AB C,如果往後你跟阿贊打招呼他不理你,那你"禮尚往來",天經 地義,沒有人會怪你!至於保險退佣,你覺得他該退佣,他覺得 那是他應得的,那很簡單,以後買保險不跟阿贊買保險一切就結 了! 22號摩斯結束前,我很慎重的在大家的面再問了你一次還有什麼 疑問嗎?有,就說!沒關係!你回覆說沒有!我就有說那以後不 要再提這些事了喔,你說"好"! 從摩斯出來在車站的中庭,我還又私下搭著你的肩說"家洋,我 知道阿贊的答覆可能沒辦法完全達到你所要的,但是至少他也答 覆了,而且他也道歉了,換成是姐夫要我在大家面前低頭,我真 的做不到!";當時,你回覆給我說"是,我知道,也只能這樣了 !",對吧? 22號回家,你也分別送了萬怡酒店的下午茶邀請函,阿贊收到了 隔天也欣然的接受了你的邀約,無論是前天或是26號,你怎麼會 好意思去告訴人家拒絕人家出席今天的下午茶,這不是侮辱人家 這是什麼?從22號到26號阿贊又說了或又做錯了什麼?太過分了 ! 如果我是阿贊我會怎麼想?都是這個榮華設了這個圈套讓我來再 次接受人家的侮辱,姊夫何其無辜啊!你想過了嗎?太自私了! 就像我先前已經講過的,這件事情從頭到尾都跟我無關,但出錢 出力得到的代價是被"耍了"!太不值得! 另外,不要用你和阿贊、我和阿鵬來做比喻,好像大家來選邊站 ;那你就大錯特錯了!我很慎重的告訴你,我只選擇是非、對錯 ,選邊站永遠都不是姐夫的選項! 從此以後,姐夫不會再笨到說出錢又出力結果自己碰了滿鼻子的 灰!太失望了! 現在我所傳的,所有那天摩斯在座的人都有收到,這就是我的態 度、我的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