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09年度,1217號
TPHV,109,上易,1217,20211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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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1217號
上 訴 人 陳定富
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訴訟代理人 吳純怡律師
複代理人 呂相璇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偉良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因被上訴人請求不當得利之金額尚
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2月21
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楊惠如
法 官 林晏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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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