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8年度,654號
TPHV,108,重上,654,2021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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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654號
上 訴 人即
附帶被上訴李瑟英
陳連盛
共 同
訴 訟 代理人 羅興章律師
被 上 訴人即
附 帶 上訴人 陳宋元傑
訴 訟 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複 代 理 人 蘇育鉉律師
被上訴人即視
附帶上訴陳宋玗穎
陳宋潔
上 一 人
訴 訟 代理人 郭憲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上午10時在本院
第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陳宋潔陳宋玗穎應列為視同
附帶上訴人,又被上訴人應於七日內就上訴人所提3筆抵銷或清
償之抗辯之原因關係提出說明及舉證,另本件本院認為有民事訴
訟法第367條之1依職權訊問當事人之必要,被上訴人陳宋元傑
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一併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趙伯雄
法 官 賴秀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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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