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更二字,107年度,157號
TPHV,107,重上更二,157,2021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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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57號
上 訴 人 范峻豪

范恭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楊鎰律師
被 上訴 人 張德珍
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律師
魏翠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上午11時0分在本院第7
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兩造應說明如下事項:新竹縣○○市○○○路0段00號、30號、32號之
地下室、1樓至4樓,及同路32號5樓之房屋及所坐落土地,自96
年迄今向銀行或金融機構抵押貸款之金額、每月還款金額為何?
並提出相關證物佐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吳素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育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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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