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2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飛鴻
指定辯護人 羅亦成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蕭國幹
指定辯護人 胡志彬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4年度金訴字第27號,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第一審判決(追加
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8096號;移送併
案審理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7010號、105
年度偵字第22793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6471
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緝字第243號),提起上訴,
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黃飛鴻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伍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蕭國幹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黃飛鴻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9年度中 交簡字第2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確定,於民國100年2月17日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復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 99年度北交簡字第11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 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於100年1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蕭國幹前因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
,經本院以10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 ,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於103年3月4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
二、緣TAN LUNG LAI(中文姓名:陳隆萊,下稱陳隆萊,業經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通緝中),於103年3 月間對外謊稱英國必贏博彩娛樂集團(bwin,下稱必贏集團 )係以經營運動博彩為業之老牌公司,近來改以就特定之運 動比賽項目,於不同之賭盤間下注套利並從中賺取利差為主 要獲利來源,每日均可獲取豐厚利潤,周麟洋、王懷頡、謝 昇晉、陳威廷、吳秉燁(原名吳亞鴻)、楊凱博(以上6人 所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業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2 445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維持罪刑確定)等人得知上開訊息後 即加入必贏集團,陳隆萊為使必贏集團在臺灣地區順利發展 ,遂指派周麟洋、王懷頡為必贏集團投資顧問,謝昇晉為必 贏集團之講師,由周麟洋、王懷頡、謝昇晉負責製作必贏集 團會員制度文件資料、安排招募會員活動及擔任講師說明, 並指派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新加坡籍人士Jason、Jayden負 責講師訓練、說明會之舉辦等工作,另外指派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大陸地區人士「周慧娟」及外籍人士Jack負責帳務管 理、派發紅利、網站管理、海外旅遊活動舉辦及相關行政事 項,並由周麟洋擔任臺灣地區之總上線,謝昇晉、王懷頡分 別為周麟洋之直屬下線,楊凱博及吳秉燁則為謝昇晉之直屬 下線,另陳威廷為王懷頡之直屬下線,並由陳威廷、楊凱博 及吳秉燁負責吸收會員、傳遞資訊、收受資金及發派紅利等 工作。陳威廷乃吸收劉鎮宇(所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業經 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2445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維持罪 刑確定)、李采蓉(所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業經原審法院 以104年度金訴字第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2年確定 )、郭采育(原名郭鳳鳴,所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業經原 審法院以104年度金訴字第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2 年確定)等人為下線,楊凱博及吳秉燁則吸收張家祥(所涉 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業經原審法院以104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 、105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判處罪刑在案,上訴後,經本院另 案裁定停止審判)、陳勇志(所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業經 本院以105年度金上訴字第47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 等人為下線,復由周麟洋、謝昇晉聘用龔尉堯(所涉違反銀 行法等案件,業經原審法院以104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3年確定)、胡朝惟(所涉違反銀 行法等案件,業經新北地檢署通緝中)為助理,由龔尉堯及 胡朝惟負責必贏集團舉辦說明會、旅遊活動等行政業務及擔
任培訓講師,另陳威廷則聘用蔡奇偉(所涉違反銀行法等案 件,業經原審法院以104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1年10月,緩刑3年確定)、朱延帛(原名朱家緯,所涉違 反銀行法等案件,業經原審法院以104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3年確定)為助理,由蔡奇偉 及朱延帛負責向下線收取投資款項及發派紅利,以投資必贏 集團運動博彩套利保證獲利名義對外招募會員吸金。三、詎黃飛鴻於103年4月間,受劉鎮宇之招攬加入必贏集團15萬 元之投資方案(嗣後陸續追加投資金額35萬元後,合計至50 萬元),成為劉鎮宇之下線後,吸收蕭國幹、胡睿杰為其下 線,胡睿杰又招募郭永渝、楊寶華、王百伶、馮世弼、王美 蓮等人為下線;郭永渝則另招募潘金英、徐玉蘋、李美女、 張劉金花、張逸琼及程阿珍等為其下線;王百伶則另招募陳 乃榕、蔡芳娒及翁阿柔等人為下線;楊寶華則另招募李彥羽 、李黃麗娟、卓穀妹、李愛華等人為下線,渠等均明知除法 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 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 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 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且明知多層次傳銷,其 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是基於介紹 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 者,不得為之,竟自103年5月至9月間與陳隆萊、周麟洋、 陳威廷、王懷頡、劉鎮宇分別透過持續引薦投資者參加說明 會或以個別遊說之方式,向不特定之投資人稱必贏集團運作 模式為投資者得以15萬元、50萬元、150萬元、250萬元及50 0萬元(即銅級、銀級、金級、白金級、鑽石級)為一個投 資單位投資成為會員,新會員至少須將投資金額之半數匯入 或存入必贏集團指定之人頭帳戶,並因此取得SP點數,另半 數之投資款項則得以其上線因紅利產生之TP點數抵繳,收入 分為靜態收入及動態獎金,靜態收入為必贏集團每日給付會 員投資金額0.83%利潤,滿30日可領取投資金額25%利潤,最 高可領取到投資金額200%利潤(即投資期間為8個月,4個月 可回本,8個月可賺取1倍投資金利潤,賺取1倍之投資金利 潤後即不再產生靜態收入),動態收入為招募新會員時,分 別可依投資單位先抽取推薦獎金即新會員投資金額5%、7%、 8%、10%、10%,再收取雙軌對碰獎金即收取累積下線總投資 金額8%、9%、10%、12%、12%,此外領導者可再收取領導對 等獎金,由必贏集團支付該投資人3位上線及5位下線的每日 賺取金額5%,下線組織達20層可領見點獎金,即該20層投資 人可領取累積投資金額0.05 %利潤,必贏集團與會員約定於
每月1日、11日、21日可領取獲利,出金方式係給予會員一 組登錄帳號及密碼,由會員自行登錄必贏網站(http://ww w.bwinarbitrage.com/bwin)查看獲利並輸入領取金額及指 定銀行帳號後,由必贏集團匯入指定帳號內;另凡介紹新會 員加入者,亦可以其本身累積之紅利點數或向其他會員借得 、換得之紅利點數(即TP點數)換取新加入會員交付之50% 之現金(即所謂對沖獎金)等內容,其等為領取該動態獎金 ,鼓吹遊說不特定之人加入投資,而與陳隆萊、周麟洋、王 懷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新加坡籍人士Jason、Jayden、 大陸地區人士「周慧娟」及外籍人士Jack、陳威廷等人,共 同基於違反前開多層次傳銷正常之經營方式,並以收受投資 等名義,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約定或給付與原本顯不相當 利息之紅利、報酬而收受存款之單一集合犯意聯絡為下列之 行為:
㈠黃飛鴻與劉鎮宇、陳威廷、王懷頡及周麟洋於103年5月至9月 間,以個別遊說或介紹參加必贏集團於W-HOTEL等處舉辦之 說明會方式,鼓吹遊說不特定之人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 致如附表一編號2至17、附表四編號1所示投資人等加入必贏 集團投資方案(詳如附表一編號2至17、附表四編號1),此 部分合計吸收資金計達2,537萬5,000元(含黃飛鴻本身所投 資之金額)。
㈡黃飛鴻與周麟洋、王懷頡及陳威廷於103年5月至9月間,以召 開說明會或透過個別遊說之方式,鼓吹遊說不特定之人加入 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致如附表二所示之投資人加入必贏集團 之投資方案,並投資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詳如附表二), 此部分合計吸收資金達2,465萬元。
㈢黃飛鴻與陳威廷、劉鎮宇於103年7月9日,由黃飛鴻遊說許順 峰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許順峰即於103年7月9日起至同 年8月7日止,陸續投資必贏集團投資方案共300萬元(併案 意旨書誤載為400萬元,詳如附表三編號1)。 ㈣黃飛鴻與劉鎮宇於103年6月間某日,在臺北市信義區W-HOTEL 餐廳,遊說楊景琪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楊景琪即先於10 3年6月19日自其帳戶提領現金500萬元後,在臺北市○○路0段 000號1樓台中銀行松山分行交付250萬元予黃飛鴻;再於103 年6月20日或21日,在臺北市某統一超商附近,交付250萬元 予劉鎮宇(詳如附表三編號2)。
㈤黃飛鴻於103年8月間透過其他必贏集團之會員認識詹勝銧, 並為詹勝銧辦理加入必贏集團之手續,詹勝銧遂於103年8月 間某日,投資必贏集團共150萬元(實際交付黃飛鴻120萬元 ),黃飛鴻並簽發面額5萬元及10萬元不等之本票共16張交
予詹勝銧(詳如附表三編號3)。
㈥黃飛鴻以前揭收受投資款之名義及多層次傳銷經營型態,共 同從事變質多層次傳銷,並向多數不特定人吸收款項,同時 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黃飛鴻累計募集之資金 共計6,452萬5,000元(含黃飛鴻本身所投資之金額,詳如附 表五㈠黃飛鴻共同吸收之資金部分),並獲得動態獎金35萬 元。
四、蕭國幹於103年5月間受黃飛鴻之招攬,以15萬元加入必贏集 團之投資方案(嗣後追加投資至215萬元,其中15萬元為原 始投資,另100萬元為因靜態投資產生紅利之TP點數抵繳, 所餘100萬元係由動態獎金所領得獎金繳納),並成為黃飛 鴻之下線成員,詎其明知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 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 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 ,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 報酬,且明知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 他經濟利益,主要是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 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竟仍與黃飛鴻 、陳隆萊、周麟洋、王懷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新加坡籍 人士Jason、Jayden、大陸地區人士「周慧娟」及外籍人士J ack、陳威廷、劉鎮宇等人,共同基於違反前開多層次傳銷 正常之經營方式,並以收受投資等名義,向不特定人吸收資 金,約定或給付與原本顯不相當利息之紅利、報酬而收受存 款之單一集合犯意聯絡,於103年6月至9月間,在臺北市○○ 區○○○路0段00號24樓之2其所承租之辦公室(下稱臺北車站 辦公室),鼓吹遊說不特定之人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致 如附表四編號2至6所示投資人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附表 四編號6所示投資人黃碧娥投資時間應為103年8月27日,追 加起訴書誤載為103年7月間,另涂林德媛部分包含編號4-1 至4-4所示投資人),合計募集之資金共計745萬元(含蕭國 幹投資之金額,詳如附表五㈡蕭國幹共同吸收之資金部分) ,並取得犯罪所得115萬元(包含動態獎金現金15萬元及用 以抵繳100萬元投資款之動態獎金點數)。
五、案經賴世傳、葉幼、涂林德媛、陳美惠及黃碧娥訴由新北地 檢檢察官偵查後追加起訴暨劉瑄、黃漢津、何佳玲、林宇展 、黃玉足、王桂英、陳麗華、邱利芳、陳彥羽、莊月珠、劉 曉齡、房素琴、洪新發、陳錦惠、孫幸博、謝芳妃、許縉鎰 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新北地檢署檢察官 偵查移送原審併案審理,許順峰訴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
移送原審併案審理,楊景琪訴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移送原審併案審理,及詹勝銧訴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移送原審併案審理。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 訟法第159條之5亦有明文。查本件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蕭 國幹及其辯護人、被告黃飛鴻之辯護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 見本院卷第232至275頁、第353至368頁、本院前審卷第444 至479頁、第616至636頁)、被告黃飛鴻經其辯護人於本院 準備程序提出刑事準備狀(見本院卷第285頁),均未就本 院所認定犯罪事實而經調查採用之證據之證據能力予以爭執 ,本院復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及證明力明 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上開規定, 本件經調查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二、至於本院所引之非供述證據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 法取得,亦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應有證據能 力 。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除經被告黃飛鴻、蕭國幹分別於警詢、偵查 及原審時供述在卷外,並經被告蕭國幹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 行不諱(見本院卷第378、379頁、高雄市警局刑案資料卷㈠ 第6頁、他660卷第48至49頁、偵緝243卷第5至6頁、第30至3 1頁、偵9845卷㈡第16至17頁、原審卷㈠第56頁反面至59頁、 第203至207頁、原審卷㈡第32頁反面至33頁反面、第50至51 頁、他654卷第10至11頁反面;原審卷㈠第67頁反面),及被 告黃飛鴻透過其辯護人於110年9月28日本院準備程序提出親 簽準備書狀表示坦認犯罪(見本院卷第285頁);另本案必 贏集團投資內容,係由已參加必贏集團之會員介紹,而參加 者僅需先支付投資款項即可成為必贏集團會員,且必贏集團 每日會給付會員投資金額0.83%利潤,滿30日可領取投資金 額25%利潤,最高可領取到投資金額200%利潤(即投資期間
為8個月,4個月可回本,8個月可賺取1倍投資金利潤)之靜 態收入;及介紹新投資人加入成為必贏集團會員,與各該先 加入之會員亦可取得推薦獎金、雙軌對碰獎金、領導對等獎 金、見點獎金、對沖獎金等動態獎金,而參加者無須推廣或 銷售商品或勞務即可取得上開報酬等事實,有BWIN ASIA LI MITED(Bwin Arbitrage.com)公司資料、必贏集團文宣暨 網路操作說明資料、必贏集團簡易說明暨會員註冊申請表( 見他7460卷第9至12頁、第33至55頁、他11276卷第5、7頁) ,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再參以證人即告訴人涂林德媛、陳美惠、黃碧娥、賴世傳、 葉幼、許順峰、張崑宗、馮世弼、郭永渝、駱玫秀、胡睿杰 、楊景琪、詹勝銧、劉瑄、黃漢津、林宇展、黃玉足、王桂 英、陳麗華、邱利芳、陳彥羽、莊月珠、劉曉齡、房素琴、 洪新發、陳錦惠(見他654卷第17、24頁正反面、25頁反面 ;他10760卷第12頁正反面;他4082影卷第20至21頁;他660 卷第13頁反面至14頁、31至32頁;他512卷第131至133頁; 他7620卷第5至6頁;他126卷第20頁正反面、37頁;高雄市 警局刑案資料卷㈠第158至170、401至407、410至412、494至 502、624至629、634至639頁;高雄市警局刑案資料卷㈡第64 1至648、660至666、698至706、734至742、747至753、768 至776、829至838、872至878、886至890頁;偵9845卷㈠第14 3至146、151至153頁;偵緝243卷第35頁正反面;原審卷㈠第 105至139頁反面;原審卷㈡第87至92、103頁)、證人王寶富 、楊寶華、王百伶、王美蓮、潘金英、陳乃榕、蔡芳娒、徐 玉蘋、李美女、張劉金花、張逸琼、程阿珍、翁阿柔、伍淳 霈、張鳳芝、黃鳳蘭、胡婉婷、李書喬、李玟翰、孫麗卿、 周麗燭、王添勝、王李銀釵、張恩瑱、陳芃安、李旻蓉、黃 登翔、張愛卿、郭秋美、蔡宏南、林世謙、翁玉珍、葉陳美 惠、程薇、莊李秀琴、李黃麗娟、金若蕎、溫孟英、洪美淇 、王語彤、被害人蔡文萍(見原審卷㈠第140至146頁反面; 高雄市警局刑案資料卷㈠第119至128、135至147、212至221 、226至237、247至251、267至275、280至290、298至306、 313至321、327至334、336至341、382至392、437至442、44 3至452、458至466、481至487頁;高雄市警局刑案資料卷㈡ 第511至519、526至531、558至566、570至577、587至595、 603至609、642至680、685至693、715至721、726至732、75 9至765、787至793、796至805、815至823、851至859、867 至871、899至905、907至914、918至924、929至935、939至 947、953至961、969至977、1060至1067頁;他512卷第102 至104頁;偵9845卷㈠第129至132、135至138、157至160、16
4至165、168至170、175至177、185至187、196至199、202 至204、207至209、213至215頁)供(證)述明確,並有證 人陳文穎委託告訴人張崑宗提出之之會員帳號列印資料1份 、BWIN ASIA LIMITED(Bwin Arbitrage.com)公司資料、 證人郭永渝提供之匯款單4紙、必贏集團文宣資料、告訴人 賴世傳提供之必贏集團宣傳資料、被告蕭國幹名片影本、必 贏集團會員註冊申請表、被告蕭國幹出具之收據影本、BWin Arbitrag寄出之電子郵件、必贏集團網路文宣資料、告訴 人黃碧娥提供之必贏集團宣傳資料、匯款單各1紙、告訴人 劉瑄提供之必贏集團帳戶頁面資料及宣傳資料、告訴人黃漢 津提供之必贏集團宣傳資料、匯款單據及排線組織圖、證人 李書喬提供之必贏集團排線組織圖、告訴人王桂英提供之存 摺影本及匯款單據、告訴人陳麗華提供之存摺影本及匯款單 據、證人陳芃安提供之必贏集團帳戶頁面資料、告訴人邱利 芳提供之匯款單據、告訴人劉曉齡提供之存摺影本及網路銀 行存款明細、證人蔡宏南提供之必贏集團排線組織圖、證人 林世謙提供之必贏集團帳戶頁面資料、告訴人房素琴提供之 必贏集團宣傳資料及匯款單據、證人金若蕎提供之必贏集團 帳戶頁面資料、必贏集團體系表、證人黃鳳蘭提供之必贏集 團宣傳資料及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告訴人林宇 展提供之匯款單據、告訴人陳麗華提供之存摺影本及匯款單 據、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高雄分行104年8月27日國世高雄字第 1040000171號函暨所附之交易明細、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民 分行104年8月28日合金三民存字第1040002479號函暨所附之 經收公務機關查詢作業繳費收據、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 陽信商業銀行大順分行104年8月26日陽信大順字第1040027 號函暨所附之客戶對帳單、告訴人許順峰提供之現金收款憑 條、匯款單據及必贏網站會員登入頁面列印資料、必贏集團 組織表、被害人楊景琪提出之所開立臺中銀行帳戶存摺影本 1份、被告黃飛鴻書立之收據1紙、告訴人詹勝銧提供之本票 影本16紙等資料(見他660卷第21至26頁反面;他7460卷第9 至12、27至30頁反面、33至55頁;他11276卷第5至11頁;他 10760卷第4至5頁;高雄市警局刑案資料卷㈠第421至434、50 6至509、520頁;高雄市警局刑案資料卷㈡第655至658、668 至671、697、713、784至785、806、828、847至849之1、95 2頁;他9445卷第2頁;他9445卷第105至107、113、121至12 4頁;偵9845卷㈡第23至33頁;他4082卷第7至17頁;原審卷㈡ 第115至116頁;他512卷第7至9頁;他7620卷第7至12頁)在 卷可佐,是被告黃飛鴻於103年4月28日以15萬元(嗣後增加 至50萬元)加入必贏集團之投資方案後,即陸續招攬被告蕭
國幹、胡睿杰為其下線,胡睿杰又招募郭永渝、楊寶華、王 百伶、馮世弼、王美蓮等人為下線;郭永渝則另招募潘金英 、徐玉蘋、李美女、張劉金花、張逸琼及程阿珍等為其下線 ;王百伶則另招募陳乃榕、蔡芳娒及翁阿柔等人為下線;楊 寶華則另招募李彥羽、李黃麗娟、卓穀妹、李愛華等人為下 線,自103年5月至9月間與周麟洋、陳威廷、王懷頡、劉鎮 宇分別透過持續引薦投資者參加說明會或以個別遊說之方式 ,介紹必贏集團投資方案,鼓吹遊說不特定之投資人加入必 贏集團投資,致使附表一編號2至17(含附表一編號5備註欄 所示之郭金樹、林桂霞、徐玉蘋、蔡老師、曾文隆、陳佩君 、劉傳掛)、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所示之投資人因而加 入必贏集團之投資方案;又其中①關於投資人張崑宗部分, 依張崑宗提供的手寫投資金額表所示,投資總金額230萬元 ,投資時間應為103年5月2日至7月6日間(見他660卷第19頁 );②附表一編號3所示投資人陳文穎之投資時間應為103年8 月6日及同月29日(見他660卷第21至23頁);③關於投資人 郭永渝部分,依據郭永渝證稱其自身投資金額為50萬元,幫 其哥哥郭金樹投資15萬元,幫友人林桂霞投資15萬元,其餘 款項為下線徐玉蘋、蔡老師、曾文隆、陳佩君、劉傳卦等人 投資,並有前揭匯款憑條在卷可佐(見他7460卷第27至30頁 ),匯款時間應為103年8月20日至同年9月9日間,是投資人 郭永渝與郭金樹、林桂霞及其下線徐玉蘋等人投資金額,合 計為302萬5,000元等情,均堪認定。
㈢此外,被告蕭國幹加入必贏集團之投資方案後,招攬如附表 四編號2至6所示之賴世傳等投資人,投資必贏集團投資方案 等情,亦有下列證據在卷可佐:
⑴證人即告訴人賴世傳於偵查中證稱:伊去基隆的餐會碰到蕭 國幹,蕭國幹主動跟伊介紹這個方案,說穩賺不賠,後來伊 7月底去台大複診,跟蕭國幹聯絡,他叫伊去忠孝西路舊大 亞百貨那邊一間辦公室找他,他介紹必贏投資方案後,伊當 場把現金45萬元交給他,買3個單位,他當場幫伊KEY單,後 來伊還有再追加2個50萬的單位,伊共投資145萬元等語(見 他654卷第24頁正反面)。其於原審中證稱:伊與蕭國幹第 一次碰面是103年7月26日基隆餐會,他拿一張名片給伊,7 月29日伊到台大門診後就去忠孝西路KEY單中心找蕭國幹, 他向伊講解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有多好,8個月就可以賺 回本金,但伊沒有帶錢,是蕭國幹與伊約7月30日到KEY單中 心,伊才投資45萬元,是蕭國幹幫伊KEY單。伊投資必贏集 團款項之交付方式,第1次是15萬元乘以3即45萬元交給蕭國 幹,8月10日也交付50萬元給蕭國幹,都是現金交付,後來
交付一筆英鎊,折合新臺幣50萬元,因此3次交付之現金分 別為45萬元、50萬元、50萬元等語(見原審卷㈠第113頁反面 、114、116頁正反面)。
⑵證人即告訴人葉幼於偵查中證稱:伊於103年6月10日左右在 一個餐會中認識蕭國幹,蕭國幹主動介紹必贏投資方案,說 投資15萬就可以領分紅,就在他忠孝西路舊大亞百貨的一間 辦公室交現金15萬元給蕭國幹,加上後來追加投資的,總共 投資95萬元,就是3個15萬元的單位,1個50萬元的單位,剛 開始有領一些回來,伊總共虧了70萬元等語(見他654卷第2 4頁反面)。其於原審中證稱:伊因友人跟伊提到必贏集團 投資方案,邀請伊去板橋新埔捷運站2號出口附近之馥華飯 店樓下聽說明會時,伊主動與蕭國幹交談,當天伊並沒有投 資,是過幾天後又去臺北車站蕭國幹的辦公室找他,蕭國幹 就大概講一下,伊想說不錯就在他的辦公室交付現金15萬元 給蕭國幹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原先沒有投資很多,後來 有賺錢再陸續加碼投資,最後合計投資95萬元,伊把錢交給 交給蕭國幹後,蕭國幹會再匯給他上線等語(見原審卷㈠第1 06頁反面至108頁)。
⑶證人即告訴人涂林德媛於偵查中證稱:伊於103年7月16日以1 5萬元加入必贏投資方案,又分別於103年8月25日、103年8 月28日、103年8月30日、103年9月5日、103年9月16日各投 資50萬元、15萬元、15萬元、15萬元、15萬元,總共投資11 5萬元,伊都是以現金交給蕭國幹,伊交錢時葉幼都在。當 初是葉幼找伊去臺北市○○○路0段00號的一間辦公室聽蕭國幹 解說,地點就是新光三越隔壁棟的24樓。也有見過被告黃飛 鴻很多次,有時候黃飛鴻會叫伊帶新人去那間辦公室聽蕭國 幹說明,去辦公室時黃飛鴻有時候會在,但大致上都是蕭國 幹在解說、收錢,伊不確定黃飛鴻是否為蕭國幹的上線,只 是有時候蕭國幹會說要問黃飛鴻等語(見他654卷第16頁反 面至17頁)。其於原審中證稱:伊因葉幼介紹有投資案,只 要15萬元獲利不錯,就與葉幼一起到忠孝西路某處24樓,蕭 國幹就介紹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說是打球的、球賽,並主動招 攬伊加入投資。伊到忠孝西路某處24樓時有時會看到蕭國幹 當場對與會者解說必贏集團投資方案。伊7月16日帶的錢不 夠還向葉幼借2萬元,當天就加入投資。伊於偵訊時稱103年 7月16日加入並投資15萬元,103年8月25日投資50萬元、103 年8月28日15萬元、103年8月30日15萬元,103年9月5日15萬 元、103年9月16日15萬元,總額為115萬元,其中103年8月2 8日、103年8月30日、103年9月5日、103年9月16日這4筆15 萬元係伊介紹朋友李玲瓊、林秋娟、陳美愛、王麗美投資,
但他們幾乎沒有領到紅利,覺得很對不起他們,因此負責任 賠償,所以於偵訊時一次講出來。其中林秋娟投資的款項是 蕭國幹與伊一起去臺中收取,另外一筆王麗美投資的款項是 黃飛鴻還是蕭國幹與伊一起去臺中收取,回來就在板橋火車 站的某銀行領款,李瓊玲是伊跟她講,她交錢給伊,伊於某 晚直接帶到忠孝西路交給蕭國幹,除了李玲瓊以外,其餘朋 友都是伊帶到忠孝西路辦公室由蕭國幹進行說明。自己的兩 筆即15萬、50萬元是直接交付給蕭國幹。伊有介紹黃碧娥的 妹妹黃碧足投資,黃碧足再告訴黃碧娥,黃璧足的投資款是 以現金交付,黃碧娥的款項比較大,所以蕭國幹給伊一個帳 戶蕭國幹自己的帳戶,再由伊LINE給黃碧娥。賴世傳加入本 案投資,第1筆投資的推薦獎金是蕭國幹拿走等語(見原審 卷㈠第121至124、126頁),是證人即告訴人涂林德媛本人投 資金額合計為65萬元,另其介紹友人李玲瓊、林秋娟、陳美 愛、王麗美投資各15萬元,合計為125萬元,亦可認定;證 人楊寶華於偵查中證稱:當初覺得這個投資不錯,所以有分 享給朋友,伊找了李彥羽、李黃麗娟、卓穀妹、李愛華等4 個朋友當下線,而且他們4個人的投資額伊都幫他們出一半 ,所以伊額外又支出30萬元,伊自己認購一個銅級單位是15 萬元,後面伊又認購二個銅級各15萬(見偵9845卷㈠第129至 131頁),是證人楊寶華尚有介紹友人李彥羽、李黃麗娟、 卓穀妹、李愛華擔任其下線,當可認定。
⑷證人即告訴人陳美惠於偵查中證稱:伊於103年7月19日加入 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購買1球15萬元,又於103年8月10日加 購第2球50萬元,總共投資65萬元,伊的上線是涂林德媛, 涂林德媛先認識蕭國幹、葉幼,再帶伊去蕭國幹的辦公室, 當時葉幼也在場,由蕭國幹跟伊等解說這個投資方案,說是 投資英國運動賭盤說會賺錢,伊只知道會賺錢就投資了。有 幾次在必贏集團餐會中有見過被告黃飛鴻,他是蕭國幹的上 線,也有跟伊提過要轉股票的事等語(見他654卷第16頁) 。其於原審中證稱:伊係涂林德媛帶去忠孝西路辦公室找蕭 國幹,辦公室內也有擺設他給伊的必贏集團文宣,他介紹必 贏集團之投資方案,他說有好處伊才會加入。伊於103年7月 19日加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購買1球15萬元,又於103年8 月10日加購另一球50萬元,伊所投資的65萬元都是交付現金 給蕭國幹,沒有拿點數折抵,投資後蕭國幹就馬上KEY單上 去,每次餐會都會遇到黃飛鴻,他與蕭國幹是上下線關係, 他都會提到必贏集團的事等語(見原審卷㈠第129至132頁反 面)。
⑸證人即告訴人黃碧娥於偵查中證稱:伊不知道被告蕭國幹在
必贏集團中擔任何職,是蕭國幹向伊介紹必贏集團的操作模 式,在他的介紹之下,伊先買50萬元2個單位總共100萬元加 入必贏集團投資方案,並將100萬元匯至蕭國幹個人帳戶, 當時宣傳單上是寫明每個月1日、11日、21日可向公司提現 ,後來口頭改成每個月只能在11日領,9月11日必贏集團就 出事了,所以伊從未領到獲利。伊只有領到介紹獎金3萬5,0 00元及1200點的點數,介紹獎金係伊個人加入的第二個單位 ,點數是每日依照投資金額乘以0.00833計算到9月11日前, 伊有用1200點換了5萬4,000元的現金。伊加入必贏集團投資 方案係在伊妹妹黃碧足的下線,是蕭國幹安排的,組織圖是 蕭國幹給涂林德媛再影印給伊。伊也有在必贏集團天成飯店 舉辦大型說明會時見過被告黃飛鴻,當天黃飛鴻是要介紹別 的投資案,伊是在這次說明會中認識黃飛鴻,他在必贏集團 裡面是比較高一點的層級,好像是在蕭國幹上面,但是再上 去伊就不知道,伊與黃飛鴻碰面時黃飛鴻也會提到一點必贏 的事,但是主要都是蕭國幹在介紹,後來必贏要轉股票的事 ,黃飛鴻、蕭國幹都有跟伊提這件事等語(見他10760卷第1 2頁正反面;他654卷第16頁反面至17頁)。其於原審中證稱 :伊係經陳美惠、涂林德媛介紹,並由伊妹妹黃碧足、涂林 德媛帶伊到臺北市忠孝西路新光三越樓上24樓KEY單中心, 由蕭國幹介紹必贏集團投資案,蕭國幹拿一張DM給伊,介紹 球賽是一支維也納上市公司,並介紹幾種投資方案,例如投 資多少會有多少報酬,他要伊回去用心研究,照DM的模式下 去操作投資很快就會回收。伊第一次去時是王寶富在那裡KE Y單,伊於103年8月27日匯款2筆50萬元共100萬元至蕭國幹 的銀行帳戶,該帳戶是蕭國幹給涂林德媛,涂林德媛再LINE 給伊,分兩筆匯款係因第二筆匯款歸在伊下線,所以才有3 萬5,000元的獎金,伊是到臺北市忠孝西路新光三越樓上24 樓KEY單中心才認識葉幼等語(見原審卷㈠第135反面至138頁 )。
⑹證人即被告蕭國幹友人王寶富於原審中證稱:伊與蕭國幹是1 0多年的朋友,蕭國幹是軍人退伍,蕭國幹有找伊去臺北市○ ○○路0段00號24樓之2辦公室幫忙過,一開始該辦公室是由外 國公司承租,後來外國公司未支付租金,蕭國幹就打算不租 ,但因有簽約,蕭國幹就接續自己支付,因為辦公室位置就 在臺北車站,地點方便,有時繳款要到W飯店,國外來的都 在飯店收錢,一定要熟悉繳款對象,例如伊等和黃飛鴻熟悉 ,便將錢交給他,他轉個手再交給外國人,後來黃飛鴻有介 紹外國人和伊等認識。伊在辦公室內主要負責電腦,他們電 腦不懂會問伊,也有幫忙上網輸入資料,KEY單流程複雜,
須將一個運動套利的軟體下載至電腦,且需要密碼及點數, 點數部分需要交付投資款項,由那些外國人撥點數進來,有 點數後才能按螢幕指示進行後續流程,與看股票相同,可以 直接看到哪幾支球隊。伊也是必贏集團投資方案的會員,必 贏集團投資獲利方式網站上都有完整說明,伊以現金交給蕭 國幹,蕭國幹再交給黃飛鴻。伊在幫忙期間確實有不少投資 者例如今日到庭證人(即告訴人賴世傳、葉幼、涂林德媛、 陳美惠、黃碧娥等人),估計超過20人,但大部分的人伊都 不認識,他們都是為了必贏集團投資方案前去開開忠孝西路 辦公室,蕭國幹就對他們講解必贏集團,蕭國幹解說之內容 有提及拉人投資有獎金,也按公司網站來介紹給投資者,並 將資料印出來給投資者並向其解釋,所有參與者都須交付現 金,現金是交給黃飛鴻,黃飛鴻再轉交其上線,黃飛鴻上線 都是馬來西亞、新加坡的人,住在W飯店或東方文華酒店, 交付款項後,外國人會幫投資人做完會員點位,並告知帳號 密碼,投資人自己就可以進去看。必贏集團舉辦餐會目的, 就是讓有賺錢的朋友再介紹他的朋友來瞭解,餐會都會講解 必贏集團之投資方案,跟在忠孝西路的情況差不多,投資者 不懂的就來問等語(見原審卷㈠第140至146頁反面)。 ⑺綜合上開告訴人賴世傳、葉幼、涂林德媛、陳美惠、黃碧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