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再字,110年度,590號
TPHM,110,聲再,590,2021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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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590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孫正霖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273號,中
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
度易字第904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
1665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正霖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 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 ,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 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 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 4 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孫正霖不服本院110年度 上易字第1273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於民國110 年11月17日具狀聲請再審,惟未檢附原確定判決繕本及證據 資料,亦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其聲請再審之 程式顯有不備,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確定 判決之繕本及證據,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聲請。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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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