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4472號
TPHM,110,聲,4472,202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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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4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政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9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政樫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政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 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 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 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 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 、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 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 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 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 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 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 意旨參照)。再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 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 金時,原可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 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林政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有上開各罪刑事判決及本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上開各罪均係在附表編 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 之法院。其中附表編號2至3、7所示之罪係處得易科罰金之 刑,附表編號1、4至6、8所示之罪係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 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 ,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刑法第 51條規定定之。本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罪 ,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 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1頁) ,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再者 ,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曾分別經判決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1年5月、8確定,而附表編號2、4至8所示之罪與 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另定應執行刑,屬最高法院大法庭11 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所指可重新定應執行刑之情況 ,尚不生牴觸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問題。並且參照前揭 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判 決所定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之內部界限所拘束。 本院函詢受刑人關於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後(本院卷 第105頁),爰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實務見解,並參酌上開各 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及 行為次數,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 示之應執行刑。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至3、7所示之罪雖 係處得易科罰金之刑,然因與附表編號1、4至6、8所示之罪 判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自亦無庸為易科 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3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王惟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3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6/05/25~106/11/06 106/08/03 上午4時16分許 107/02/17、107/03/02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第5412號等 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第5412號等 桃園地檢107年度速偵字第103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06年度易字第656號 107年度易字第243號 106年度易字第656號 107年度易字第243號 107年度壢簡字第506號 判決日 期 107/05/14 107/05/14 107/05/23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06年度易字第656號 107年度易字第243號 106年度易字第656號 107年度易字第243號 107年度壢簡字第50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7/06/04 107/06/04 107/07/3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058號 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059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1614號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6/12/30 下午2時許 107/03/03 上午8時許 107/02/12 上午10時33分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370號 桃園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1678號 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64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568號 108年度審訴緝字第35號 108年度易緝字第29號 判決日期 107/06/20 108/07/10 108/08/12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568號 108年度審訴緝字第35號 108年度易緝字第2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7/08/08 108/08/05 108/09/02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2983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2541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088號




編號 7 8 (以下空白) 罪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1月 犯罪日期 107/02/12 凌晨0時許 106/10/05 下午5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645號 新竹地檢108年度毒偵緝字第8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本院 案號 108年度易緝字第29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840號 判決日期 108/08/12 109/01/21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本院 案號 108年度易緝字第29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84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8/09/02 109/02/2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註 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089號 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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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