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41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戴敏郎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1594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戴敏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敏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53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確定;於民國108年6月3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11 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 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 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陳俞伶
法 官 曹馨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