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3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雅康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1955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雅康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 由
一、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 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 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 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本院已於民國110年11月24日以 視訊方式訊問受刑人王雅康(下稱受刑人),並聽取檢察官 及受刑人之意見(本院卷第327、328頁),合先敘明。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刑期以 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 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 ,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 法第53條亦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 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受刑 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 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中之 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 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 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 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又按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 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 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數罪併罰之各罪中有受 赦免或因刑法不處罰其行為而免其刑之執行,致僅餘一罪之 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16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及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各罪俱係於附 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2月10日)前所為,就上 開各案犯罪事實為最後判決之法院復為本院,有本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及如附表各編號之判決書附卷可稽。復查,如附表 編號1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 金,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 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 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已表示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 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簽名之定刑聲請切 結書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3頁)。又雖如附表編號1部分已 執行完畢(本院卷第313至314頁),揆諸前開說明,亦無妨 於本院就已執行完畢部分與餘罪定應執行刑。茲聲請人依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 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 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經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 號1所示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文書罪案件,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案件,罪質 均不相同,惟附表編號1為附表編號2衍生之案件,另附表編 號1、2之犯罪時間有所重疊(附表編號1犯罪時間為103年8 月8日,附表編號2犯罪時間則為103年2月間至同年11月間) ,犯罪時間尚屬密切,暨其所犯之不法內涵及侵害法益程度 等情,並權衡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 因素;再參酌受刑人於本院函詢時就定應執刑所表示之意見 (本院卷第327、328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另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雖經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 之刑,但因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 行刑,依上揭說明,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鄭昱仁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附表:
編號 1 2 (以下空白) 罪名 瀆職 貪污治罪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年 犯罪日期 103年8月8日 103年2月14日至同年11月26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373、17855、29222號、105年度偵字第9841號 新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1373、17855、29222號、105年度偵字第984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5年度訴字第412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960號 判決日期 106年11月3日 110年4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875號判決以受刑人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960號判決 案號 105年度訴字第412號 確定日期 109年12月10日 110年9月23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498號 (已執畢)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79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