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4313號
TPHM,110,聲,4313,2021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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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3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欣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銀行法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執
聲付字第15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欣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欣倫因銀行法罪案件,先後經法院判刑並送執行(有期徒刑4年及108年3月13日入監),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0年11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黃惠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錫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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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