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26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立宏原名張集勇
上列受刑人因竊佔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15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立宏(原名張集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立宏(原名張集勇)因竊佔等案件 ,經(1)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367號裁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確定;(2)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893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0 年11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
二、本院審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367號裁定、本 院110年度聲字第2893號裁定、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1月4日 法矯署教字第110018255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 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 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蔡如惠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邵佩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