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4213號
TPHM,110,聲,4213,20211101,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2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紀建煒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5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紀建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紀建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0年10月2 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核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488號裁定、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6 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10月確定在案,在監執行 中,於110年10月29日經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0 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062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憑,認上開聲請為適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魏俊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