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4206號
TPHM,110,聲,4206,2021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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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2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品霖原姓名王培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
0年執聲付字第15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品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王品霖因詐欺案件(不含另犯強制罪所處有期徒 刑6月部分),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438號 、101年度重訴字第16號、104年度原訴字第10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3年,上訴後經本院以106年度原上訴字第91號判決撤 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09年10月20日 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0 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9415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認聲 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魏俊明
法 官 蔡如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宗志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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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