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0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天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
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83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1項第1 款、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 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 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參。其中如本裁定附表編 號2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若與所犯如本裁定附表編 號1、3、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定應執行刑,將 使受刑人失去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應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 書所定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方 得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刑。現聲請人既係經受刑人請求而為 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 乙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9頁),則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經審 核各案卷無異,認其聲請為正當。
三、受刑人經本院詢問後,表示其所犯各罪並無具體被害人,目 前身體狀況不佳,尚有女友、未滿3歲幼兒需撫養,請求從 輕定刑等語(見本院卷第109至110頁),本院審酌受刑人所 犯附表編號1、4所示二罪為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及持有第一 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犯罪類型相近,手段、動機 及目的相類,另所犯附表編號2、3所示二罪則均為施用毒品 罪,附表所示各罪侵害者並非難以替代或回復之個人法益, 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刑罰之邊際效 應遞減等情,整體評價受刑人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
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張紹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莫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107年8月間 106年10月9日 109年3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8279號 桃園地檢10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57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1743號、109年度偵字第7949號、第1549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3366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255號 109年度訴字第459號 判決日期 109年1月15日 109年5月4日 109年8月1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296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255號 109年度訴字第45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年5月6日 109年6月2日 109年11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974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706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842號 編號1、2經桃園地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37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
編號 4 (以下空白)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6月 犯罪日期 109年3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949號、第1549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3748號 判決日期 110年1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70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年6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23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