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4046號
TPHM,110,聲,4046,2021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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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0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泰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泰順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泰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聲請書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 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 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 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 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 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 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 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 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 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 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 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 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徐泰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各該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 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以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 ,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再 者,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4年度 上訴字第209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8年確定,而附表 編號6至7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 7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確定,有本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附卷可稽,則參照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 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判決所定應執行刑總和之內部界限



所拘束。
 ㈡受刑人就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表示:無意見(見本院 卷第209頁)。
四、綜上,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實務見解,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 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及行為次數 ,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 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附表:受刑人徐泰順定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 1年5月 有期徒刑 2年8月 有期徒刑 2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02/07/23 102/04/15 102/04/18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3 偵8242號等 桃園地檢103 偵8242號等 桃園地檢103偵8242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2093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2093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2093號 判決日期 105/01/26 105/01/26 105/01/26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2676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2676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267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5/10/20 105/10/20 105/10/2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1至5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09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8年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9月(86次) 有期徒刑2年11月(14次) 有期徒刑 1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2/07/04、 102/06/17、 102/06/18、 102/06/18、 102/06/19、 102/06/19、 102/06/19、 102/06/19、 102/06/20、 102/06/20、 102/06/20、 102/06/21、 102/06/21、 102/06/21、 102/06/22、 102/06/22、 102/06/23、 102/06/23、 102/06/23、 102/06/24、 102/06/24、 102/06/25、 102/06/25、 102/06/25、 102/06/26、 102/06/26、 102/06/27、 102/06/27、 102/06/28、 102/06/30、 102/07/01、 102/07/02、 102/07/02、 102/07/02、 102/07/03、 102/07/03、 102/07/04、 102/07/04、 102/07/04、 102/07/06、 102/07/06、 102/07/06、 102/07/07、 102/07/07、 102/07/13、 102/07/16、 102/07/18、 102/07/19、 102/08/17、 102/08/17、 102/08/17、 102/08/17、 103/06/27、 103/06/28、 103/06/29、 103/07/04、 103/07/05、 103/07/06、 103/07/07、 103/08/17、 103/06/27、 103/07/07、 103/07/08、 103/07/09、 103/07/10、 103/07/11、 103/07/11、 103/07/14、 103/07/15、 103/07/15、 103/07/16、 103/07/16、 103/07/17、 103/07/18、 103/07/19、 103/07/20、 103/07/21、 103/07/22、 103/07/22、 103/07/23、 103/07/24、 103/07/25、 103/07/28、 103/07/29、 103/07/30、 103/07/26 102/06/17、 102/06/21、 102/06/21、 102/06/21、 102/06/22、 102/06/25、 102/06/25、 102/06/28、 102/06/28、 102/07/01、 102/07/02、 102/07/02、 102/07/03、 102/08/16 102/07/25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3 偵8242號等 桃園地檢103 偵8242號等 桃園地檢105 偵1462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2093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2093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950號 判決日期 105/01/26 105/01/26 110/03/31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2676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267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95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5/10/20 105/10/20 110/05/0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1至5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09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8年確定 編號6至7所示之罪,前經桃園地院106年度訴字第77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確定
編     號 7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7月 犯 罪 日 期 102/07/26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5 偵1462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950號 判決日期 110/03/31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95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05/0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編號6至7所示之罪,前經桃園地院106年度訴字第77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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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