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4011號
TPHM,110,聲,4011,2021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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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011號
聲 請 人 賴玉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黃國杰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110年度
上訴字第2032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032號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物品,准予發還賴玉芝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國杰被訴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扣押聲 請人賴玉芝現金新臺幣(下同)9900元、手機1支(IMEI: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聲請人賴玉芝之 存摺,該扣押物為聲請人所有,已據被告於庭訊時證實,且 無被害人,上開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為此,依刑事訴訟法 第142條規定聲請發還聲請人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 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 ,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扣押物 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 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 條、第317條定有明文。所謂扣押物無留存必要,指非得沒 收且無留作證據必要之物,始得依前開規定發還。至已扣押 之物是否有繼續扣押之必要或應予發還,事實審法院得本於 職權依審判之需要及訴訟之程度,妥適裁量(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抗字第427號、第88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黃國杰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於民國109年7月28日 經法務部調察局桃園市調處人員執行搜索時,查扣附表所示 之物,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聲搜字第292號搜索票、法 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收 據各1份、扣案存摺照片9張在卷可稽(109年度偵字第4426 號B4卷第5至15頁、本院110年度聲字第4011號卷第6-7頁) 。被告黃國杰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738號 判決被告黃國杰犯公務員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處應執 行有期徒刑7年6月,褫奪公權5年。被告黃國杰不服,提起 上訴,經本院於110年10月21日以110年度上訴字第2032號判 決上訴駁回,上訴期間尚未屆滿,本案尚未確定,合先敘明 。




㈡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4426號、第6618 號起訴被告黃國杰涉犯公務員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固將 109年7月28日搜索扣押筆錄列為證據,惟未說明是否將扣案 物品列為本案證據,就被告犯罪所得部分,合計收賄共343 萬6千元,其於偵查中即表示扣案現金65萬7千元用以抵充犯 罪所得(即附表編號6),另於偵查中繳回所餘犯罪所得277 萬9千元,業已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審酌被告黃國杰所 犯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738號判決,及本院 110年度上訴字第2032號判決時,均未將附表編號1至3所示 扣案物列為被告黃國杰有罪之證據,亦未諭知沒收,有起訴 書、原審及本院判決書在卷可按。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 現金9,900元,為聲請人過年包紅包所用剩餘款項;扣案如 附表編號2所示行動電話為聲請人所有,未供被告黃國杰使 用;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存摺則為聲請人平日家庭支出所 用等節,分經被告黃國杰於調查中、聲請人賴玉芝於調詢及 偵查中供述在卷(109年度偵字第4426號A1卷第27-28頁、A2 卷第345頁、第374頁),足認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 均屬聲請人所有,且非違禁物,亦無其他第三人出面對該等 扣押物主張權利,尚無證據足認係供被告黃國杰犯罪所用或 犯罪預備之物、或為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揆諸上開說明 ,應無留存之必要,聲請人聲請予以發還,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俞秀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崴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1 現金 新臺幣9,900元 2 手機 1支(小米廠牌,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3 存摺 4本 ①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賴玉芝 ②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賴玉芝 ③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賴玉芝 ④基隆一信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賴玉芝 4 購屋合約及貸款資料 1冊 5 行車紀錄器記憶卡 1片 6 現金 65萬7千元 7 手機 1支(蘋果廠牌,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黃國杰所有) 8 存摺 5本 ①基隆一信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國杰(共2本) ②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黃國杰 ③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黃鈞諺 ④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戶名: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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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