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0年度,43號
TPHM,110,交附民,43,2021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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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43號
原 告 劉景虹





被 告 江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0年度交上易字第192號),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江翔盟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以109年度審交易字第609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 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110年度交上易字第192號判決上 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劉景虹附帶提起之民事 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 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黃美文                  法 官 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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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