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祥池
選任辯護人 陳麗真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8號,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7281號、107年
度偵字第4016號、第974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王祥池部分撤銷。
王祥池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王祥池前曾任宏福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櫃臺經理,因 而與同案被告吳金泉相熟;同案被告郇金鏞曾為世界投資顧 問股份有限公司之分析師,證券業界稱「金鏞」或「金老師 」。由於興泰公司營運不佳,102年每股盈餘(EPS)為新臺 幣(下同)-0.844元,103年2月稅後虧損154萬元,致使股 價低迷,吳金泉為拉抬興泰公司股價,出讓手中持股從中獲 利,乃於103年2、3月間,請被告王祥池替其居中牽線相約 郇金鏞,吳金泉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之天成飯店內, 向被告王祥池、郇金鏞表示,興泰公司座落在高雄市之土地 約4,000多坪,價值24億元,未來土地開發而重估資產時, 興泰公司股票每股淨值將漲至50元以上,然吳金泉現需大筆 資金收購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希望郇金鏞找民間 丙種墊款金主(下稱丙墊金主)一同買賣炒作興泰公司之股 票,郇金鏞應允並邀約長期投資股票之陳建霖(綽號PETER ,另行通緝)加入。
㈡吳金泉、同案被告林月廷、被告王祥池、郇金鏞與陳建霖, 均明知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 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 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 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意圖抬高或壓低股價, 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 賣出,而有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之虞」及「意圖造成集 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 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等操縱行為,為
牟取不法利益,竟共同基於營造興泰公司股票交易活絡表象 及抬高興泰公司股票交易價格之犯意聯絡,通謀約定由吳金 泉以每股25元為底價,轉讓6,000張興泰公司股票予郇金鏞 及陳建霖承接操作,陳建霖並交給郇金鏞、吳金泉及被告王 祥池各1支易付卡手機,作為互相聯絡之工具,於民國103年 3月至9月間,由吳金泉告知郇金鏞及透過郇金鏞轉知陳建霖 每日掛單賣出之時間、數量、金額,透過不知情之券商營業 員,以高價買進、低價賣出等方式,影響興泰公司股票開盤 價或收盤價,及連續委託買賣而相對成交(即決定價格、數 量、時間後,利用該等帳戶,先將其中某些帳戶掛賣或買興 泰公司股票,再於同一時段,由其控制之前揭其他帳戶,同 時亦掛買或賣,而造成一買一賣,進而相對成交),而郇金 鏞、陳建霖實際買進之成交價格,減去約定之底價,再乘以 轉讓股數,以此算出轉讓興泰股票之價差,則於交易後第3 天,由林月廷在鄰近其當時居處即桃園縣桃園市(現改制為 桃園市○○區○縣○路000○0號6樓附近之桃園市政府廣場,以現 金交予被告王祥池攜至臺北市轉交郇金鏞分配予陳建霖,或 交付予郇金鏞或陳建霖指定之人,或由吳金泉本人於每週六 早上至天成飯店交現金予郇金鏞,再由郇金鏞分配款項交予 陳建霖,郇金鏞並親自及指示被告王祥池協助紀錄每日股票 買賣交易及收取款項情形,用以與吳金泉對帳,渠等以此分 工方式共同炒作、操縱興泰公司股價情形如下:⒈「分析期 間一」部分(103年3月1日至5月15日間,共52個營業日), 安答公司等24名投資人:於51個營業日交易興泰公司股票, 總計買進7,512仟股(金額2億5,809萬1,000元,均價34.35 元)、賣出11,944仟股(金額4億零206萬8,000元,均價33. 66元),賣超4,431仟股,買進與賣出分占分析期間興泰公 司股票總成交量33,262仟股之22.58%、35.90%,計有37個營 業日買進或賣出之成交量占當日成交量20%以上;於103年3 月3日、7日、10日、13日、14日、17日、19日、24日、26日 、4月1日、3日、7日、11日、22日、24日、28日至30日、5 月6日、8日、12日、13日等22個營業日,影響興泰公司股票 開盤6次(上漲或下跌3至18檔)、盤中10次(上漲或下跌3 至24檔)及收盤12次(上漲3至27檔)之成交價共28次;於1 03年3月6日、10日至14日、17日、24日至28日、31日至4月3 日、4月7日、9日、10日、16日、18日、24日、25日、28日 至30日、5月2日、6日、8日、9日、12日、14日等33個營業 日,共相對成交3,530仟股,占同期間該股票市場總成交量3 3,262仟股之10.61%,占渠等買進總成交量7,512仟股、賣出 總成交量11,944仟股之46.99%、29.55%。吳金泉、林月廷、
被告王祥池、郇金鏞、陳建霖等人以上開方式製造交易活絡 表象及拉抬興泰公司股價,藉以吸引不知情之投資人進場追 價買進興泰公司股票,成交量由最低103年3月5日之17仟股 增至4月1日最高成交量3,280仟股,日均量為639仟股,與前 1個月(103年2月1日至103年2月28日)日均量26仟股相比增 加為23.57倍,致使興泰公司股價於分析期間一由期初103年 3月3日收盤價每股25.85元上漲至期末5月15日32.1元(最高 收盤價為4月3日之40.2元),漲幅達24.17%,與同期間同類 股(食品工業類)漲幅2.33%、集中交易市場(大盤)漲幅3 .23%走勢顯不相當,顯已影響興泰公司股票價格或市場秩序 。⒉「分析期間二」部分(103年6月1日至9月30日間,共84 個營業日):因郇金鏞、陳建霖結算分析期間一中103年3月 10日至4月10日吳金泉應交付之炒股價差為4,839萬3,500元 ,惟吳金泉以各種理由苛扣,分次合計僅付4,273萬元,使 陳建霖不願再合作並於103年4月中開始拋售興泰公司股票, 導致興泰公司股票自103年4月3日最高收盤價40.2元跌至5月 9日之29.3元。吳金泉見狀乃於103年4月29日以安達鑫公司 在合作金庫東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安 達鑫公司合作金庫帳戶),轉出100萬元至郇金鏞持有之一 路發投資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長安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一路發公司合作金庫帳戶),以償付積欠陳建霖之欠 款;又因陳建霖要求吳金泉應對外發佈利多消息協助炒作, 吳金泉於同日另以安鼎公司在國泰世華銀行桃園分行帳號00 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安鼎公司國泰世華帳戶),匯出50 萬元至郇金鏞持有之上開帳戶,由郇金鏞聯繫萬寶週刊出版 股份有限公司伍治強安排採訪相關事宜,並支付其中24萬元 作為萬寶週刊1072期(2014/5/19~5/25)企業巡禮,標題「 來自高雄的『金牌』飼料:興泰實業」、副標「興泰高鐵左營 站旁3904坪地,資產重估價值驚人」之報導費用;吳金泉並 於103年5月間再次至臺北市天成飯店,與郇金鏞、陳建霖及 渠等在場之友人楊祥傳、呂國成一同洽談繼續合作方案,保 證興泰公司6、7月業績均會成長,協議以底價30元轉讓興泰 公司股票3,000張予陳建霖、1,000張予楊祥傳、呂國成及郇 金鏞尋得之丙墊金主林義坤,吳金泉於該月分3次各經由被 告王祥池交付郇金鏞現金200萬元,欲請郇金鏞轉交陳建霖 用以回購已出脫之興泰公司股票,然陳建霖私下向郇金鏞表 示因吳金泉信用不佳而未收受此等款項,惟仍持續使用部分 其於分析期間一使用之證券帳戶,買賣興泰公司股票直至10 3年8月底止;郇金鏞乃又另尋丙墊金主買賣該股票,吳金泉 並於103年7月15日以安達鑫公司在中國信託銀行桃園分行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安達鑫公司中信帳戶),匯款 360萬元至郇金鏞持有之上開帳戶,供郇金鏞支付金主保證 金之用。許盧惠華等37名投資人:於84個營業日交易興泰公 司股票,總計買進22,944仟股(金額10億零840萬8,000元, 均價43.95元)、賣出27,529仟股(金額11億7287萬元,均 價42.60元),賣超4,585仟股,買進與賣出分占分析期間興 泰股票總成交量112,567仟股之20.38%、24.45%,計有64個 營業日買進或賣出之成交量占當日成交量20%以上;於103年 6月4日、6日、12日、13日、17日、18日、20日、27日、30 日、7月1至3日、8日、10日、11日18日、22日、29日、8月1 日、5至7日、11至14日、18日、25日等31個營業日,影響興 泰公司股票開盤(5次、上漲或下跌4至61檔)、盤中(18次 、上漲或下跌3至12檔)及收盤(15次、上漲或下跌3至13檔 )之成交價共38次;於103年6月3至6日、9至13日、16至20 日、23至27日、30日、7月1至4日、7至11日、14至18日、21 日、22日、24日、25日、28至31日、8月1日、4至7日、8日 、11至15日、18至22日、25至29日、9月1至5日、9至12日、 15至19日、22至26日、29日、30日等66個營業日共計相對成 交10,333仟股,占同期間該股票市場總成交量之9.17%,占 渠等買進總成交量22,944仟股、賣出總成交量27,529仟股之 45.03%、37.53%。吳金泉、林月廷、被告王祥池、郇金鏞、 陳建霖等人以此方式炒作興泰公司股價,使該公司股價自期 初103年6月3日收盤價每股32.5元上漲至8月5日最高收盤價5 2.4元,惟103年8月中網路消息傳言興泰公司遭調查,加上 陳建霖退場中斷合作,致使興泰公司股價連續跌停,103年8 月28日收盤價為30.5元,吳金泉遂以缺乏資金為由不再支付 價差,致使郇金鏞及丙墊金主遭套牢,此分析期間期初收盤 價為32.5元,期末收盤價為31.55元,跌幅(-2.92%)大於 同期間大盤指數(-1.71%)跌幅,與同類股指數漲幅(2.24 %)走勢背離,振幅(67.38% )大於同期間同類股指數振幅 (9.85%)及大盤指數振幅(6.66%),而有影響興泰公司股 票價格或市場秩序之虞。因認被告王祥池所為操縱股價行為 ,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3款、第4款、第5款對 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有價證券操縱股價,而犯同法第171條第1 項第1款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條規定自明; 且依刑事訴訟法第364 條規定,於第二審之審判準用之。三、經查:本件被告王祥池因涉犯證券交易法171條第1項第1款 對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有價證券操縱股價罪嫌,經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原審法院於108年7月22日以 107年度金重訴字第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罪後,被告王祥池於 108年8月8日合法提起上訴,現由本院審理中。惟被告王祥 池已於110年7月9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影本及被告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附卷可稽(本院卷㈢第17、25頁),揆 諸上開規定,被告於合法上訴後死亡,訴訟主體已不存在, 自應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原審就此事實未及審酌,尚有未 恰,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王祥池部分撤銷,改諭知 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呂煜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廷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