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8年度,2796號
TPHM,108,上訴,2796,2021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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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上訴字第2796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淑晶




選任辯護人 張安婷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
度訴字第925號、第1206號、105年度訴字第1248號,中華民國10
8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4年
度偵字第2775、12690、13657、17861、17962、24668號、104年
度調偵字第865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
偵字第31015號、105年度偵字第14816、19511、25238號,移送
併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9430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D○○於民國103年3月間於網路上刊登欲出租「新北市○○區○○ 路00號0樓」之出租資訊,適庚○○及其配偶r○○欲在外租屋, 庚○○因而於103年3月7日與D○○相約至上址看屋(r○○係於上 址樓下等待,並未上樓),經庚○○看屋後認上址3樓3B套房 符合渠等租屋需求,D○○即於當日某時與庚○○簽訂房屋租賃 契約,並約定租賃期間為1個月,租期係103年3月7日至同年 4月6日,惟庚○○、r○○於1個月租期屆滿後,仍繼續承租,而 與D○○間成立不定期租賃契約,並於103年9月底某日搬離上 址,未再繼續承租。D○○明知庚○○、r○○於承租期間,已如期 繳交房租,並未有破壞上址3B套房內設備情形,且明知其是 告知庚○○在連帶保證人欄書寫聯絡人資訊,其與庚○○簽約過 程中,庚○○之弟己○○並未在場,己○○並無同意擔任上開租賃 契約承租人之連帶保證人,詎D○○竟基於意圖庚○○、r○○、己 ○○受刑事處分之誣告犯意,於103年12月16日下午3時55分許 ,至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向該署偵查人 員虛偽陳述「庚○○說他沒有錢要先跟我租,我說沒有錢但要 填連帶保證人,因為己○○有填連帶保證人,我認為他是詐欺 ,r○○有居住該處,所以一併附帶詐欺之罪名」、「庚○○偽 造己○○的簽名在租約上,因為己○○說他不曉得他是連帶保證



人」云云,而對庚○○提起詐欺、毀損、偽造文書之告訴,對 r○○提起詐欺、毀損之告訴,另對己○○提起詐欺之告訴。D○○ 嗣於上揭提告案件即104年度他字第223號案件偵查程序中, 復基於偽證之犯意,於104年2月24日偵查程序中,以證人身 份接受檢察官傳訊作證時,對於庚○○、r○○、己○○有無毀損 、詐欺行為,於具結後虛偽證述「只能說他們弄壞了,請他 們來弄」、「後來他(按指庚○○)就不見了,等我發現時, 我有打電話給他,是透過他阿嬤通知他,可是他根本沒有處 理,只是心生怨恨,我去他家騷擾他家人,所以他就破壞我 的設備」、「是庚○○、r○○倆個跟我租,他們兩個都有寫」 、「事後我有問己○○,己○○說那是他姐姐沒關係,因為他也 很感謝我租房子給他姐姐,如果庚○○有破壞,他會負責,但 後來他不負責」云云,而就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不實 之陳述,足以影響偵查之正確性。嗣經檢察官查明後,以10 4年度偵字第198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二、D○○於103年5月間於網路上刊登欲出租「新北市○○區○○路00 號0樓」之出租資訊,適d○○、B○○欲在外租屋,d○○、B○○因 而於103年5月6日與D○○相約至上址看屋,經d○○、B○○看屋後 認上址2A套房符合渠等租屋需求,D○○即於當日某時與d○○、 B○○簽訂房屋租賃契約,並約定租賃期間為1年,租期係103 年5月6日至104年5月5日,惟d○○、B○○入住約30日後即因該 房不符合其2人需求而搬離,未再繼續承租。D○○明知d○○、B ○○與其簽訂租賃契約時,並未特別要求訂製客製化設備,且 明知簽約過程中,其是告知d○○在連帶保證人欄位書寫聯絡 人資訊,d○○之父e○○並未在場,e○○並無同意擔任上開租賃 契約承租人之連帶保證人,詎D○○竟基於意圖d○○、B○○、e○○ 受刑事處分之誣告犯意,於103年6月13日晚間8時31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18時31分許,應予更正),至新北地檢署向該 署偵查人員虛偽陳述d○○、B○○於承租時有要求特別之設備, 致其因計算2人承租期間為1年而符合成本情況下陷於錯誤予 以訂製,然d○○、B○○租期未屆滿即搬離,e○○為租賃契約之 連帶保證人云云,而對d○○、B○○、e○○提起詐欺之告訴。D○○ 嗣於上揭提告案件即103年度他字第3507號案件偵查程序中 ,復基於偽證之犯意,於103年7月24日偵查程序中,以證人 身分接受檢察官傳訊作證時,對於d○○是否以簽署連帶保證 人之意簽署e○○姓名乙情,於具結後虛偽證述「當時要求d○○ 簽署時是以連帶保證人身分簽署,因為怕房子設備遭毀損, 所以要求兩個,當時d○○跟伊說父親的狀況,伊同情劉才會 讓d○○簽他父親的名字」等語,而就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 項為不實之陳述,足以影響偵查之正確性。嗣經檢察官查明



後,以103年度偵續字第6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三、D○○於103年8月間於網路上刊登欲出租「新北市○○區○○路00 號0樓」之出租資訊,適Y○○、壬○○欲在外租屋,Y○○、壬○○ 因而於103年8月6日與D○○相約至上址看屋,經Y○○、壬○○看 屋後認上址2C套房符合渠等租屋需求,D○○即於當日某時與Y ○○、壬○○簽訂房屋租賃契約,並約定租賃期間為1年,租期 係103年8月8日至104年8月7日,惟Y○○、壬○○入住後於104年 1月間即搬離,未再繼續承租。D○○明知上揭租約簽立時,只 有壬○○、Y○○在場,其是告知壬○○、Y○○在連帶保證人欄位書 寫聯絡人資訊,f○○、癸○○、黃崇輝、g○○並未同意擔任上開 租賃契約承租人之連帶保證人,及明知與蔡政雄協調和解事 宜時,蔡政雄已代Y○○、壬○○交回鑰匙、磁扣,且明知Y○○、 壬○○於入住期間並未有何毀損屋內設備行為,D○○竟基於意 圖Y○○、壬○○、癸○○、f○○、g○○、黃崇輝受刑事處分之誣告 犯意,於104年2月10日晚間10時25分許,至新北地檢署向該 署偵查人員虛偽陳述Y○○、壬○○於搬離上址後,未將鑰匙、 磁扣歸還,屋內雙層曬衣桿不見,衣櫥、地板有損壞,且f○ ○、癸○○、黃崇輝、g○○為上開契約之連帶保證人云云,而對 Y○○、壬○○、f○○、癸○○、黃崇輝、g○○均提起詐欺、侵占、 毀損、偽造文書之告訴。嗣經檢察官查明後,以104年度偵 字第198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四、D○○於103年11月間於網路上刊登欲出租「新北市○○區○○路00 號0樓」之出租資訊,適M○○、h○○欲在外租屋,M○○、h○○因 而於103年11月28日與D○○相約至上址看屋,經M○○、h○○看屋 後認上址2B套房符合渠等租屋需求,D○○即於當日某時與M○○ 、h○○簽訂房屋租賃契約,並約定租賃期間為1年,租期係10 3年11月28日至104年11月27日,惟M○○、h○○入住後因該處曾 發生工安意外,旋即於103年11月29日搬離而未繼續居住, 並欲終止上開租賃契約。D○○明知上揭租約簽立時,只有M○○ 、h○○在場,其是告知M○○、h○○在連帶保證人欄位書寫聯絡 人資訊,Q○○、a○○、k○○、林秀珠並未同意擔任上開租賃契 約承租人之連帶保證人,D○○亦未在簽約現場撥打電話予Q○○ 、a○○、k○○、林秀珠確認是否有擔任承租人之連帶保證人之 意思,D○○竟基於意圖M○○、h○○、Q○○、a○○、k○○、林秀珠受 刑事處分之誣告犯意,於104年1月13日下午4時11分許,至 新北地檢署向該署偵查人員虛偽陳述Q○○、a○○、k○○、林秀 珠為契約之連帶保證人,其4人與M○○、h○○有共同詐欺及偽 造文書行為,並於同年3月12日偵查程序中,以證人身分接 受檢察官傳訊作證時,對於M○○、h○○、Q○○、a○○、k○○、林 秀珠有無詐欺、偽造文書行為,於具結後虛偽證述「M○○、h



○○跟我說他們會回去跟家人協調,叫我不用打電話給Q○○、a ○○、k○○、林秀珠」、「保證人部分就讓他們帶回去簽」云 云,而就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為不實之陳述,足以影響 偵查之正確性。嗣經檢察官查明後,以104年度偵字第1048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五、D○○於104年1月間於網路上刊登欲出租「新北市○○區○○路00 號0樓」之出租資訊,適子○、c○○欲在外租屋,因而於104年 1月4日與D○○相約至上址看屋,經子○、c○○看屋後認上址3F 套房符合渠等租屋需求,D○○即於當日某時與子○、c○○簽訂 房屋租賃契約,惟子○、c○○尚未入住,即認租賃契約內容不 合理,而於簽約翌日以電話告知D○○解除契約。詎D○○明知上 揭租約簽立時,只有子○、c○○在場,其是告知子○、c○○在連 帶保證人欄位書寫聯絡人資訊,b○○、吳妘婧、辰○○、L○○並 未在場,亦無同意擔任上開租賃契約承租人之連帶保證人, 竟基於意圖子○、c○○、b○○、吳妘婧、辰○○、L○○受刑事處分 之誣告犯意,於104年1月13日下午3時55分許,至新北地檢 署向該署偵查人員虛偽陳述b○○、吳妘婧、辰○○、L○○為契約 之連帶保證人,藉此誣指其4人詐欺及子○、c○○偽造文書, 再接續於104年2月9日偵查程序中,虛偽陳述c○○、子○侵占 其鑰匙、磁扣、電卡,且b○○、吳妘婧、辰○○、L○○的名字是 偽造的云云,而對c○○、子○另提起侵占之告訴。嗣經檢察官 查明後,以104年度偵字第167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六、D○○於104年1月間於網路上刊登欲出租「新北市○○區○○路00 號0樓」之出租資訊,適林羽軒(現已改名為寅○○,以下仍 以原名記載)欲在外租屋,因而於104年1月30日與D○○相約 至上址看屋,經友人顏暐倫陪同至上址看屋後認上址3F套房 符合渠租屋需求,D○○即於當日某時與林羽軒簽訂房屋租賃 契約,並約定租賃期間為1年,租期自104年2月1日至105年1 月31日,惟於簽訂後林羽軒旋當場向D○○表示其尚考慮承租 另一間房屋,並等待另一位房東回覆中,而明確告知D○○其 不予承租上址房間,D○○即表示可先繳交新臺幣(下同)3,0 00元定金,倘確定不予承租,再行告知即可,嗣林羽軒於同 日晚間旋即回覆D○○,其將承租另一間房間,而不願承租上 址3F房。詎D○○明知其與林羽軒簽訂之租約已屬預約性質, 且林羽軒僅繳交3,000元之定金並已告知不予承租,及明知 其未曾交付房間之鑰匙、磁扣給林羽軒,且其是告知林羽軒 在連帶保證人欄位書寫聯絡人資訊,簽約時林羽軒之父母j○ ○、巳○○並未在場,亦無同意擔任上開租賃契約承租人之連 帶保證人,竟基於意圖林羽軒、j○○、巳○○受刑事處分之誣 告犯意,於104年2月10日晚間10時33分許,至新北地檢署向



該署偵查人員虛偽陳述林羽軒向其承租房間後承諾要支付5 萬元,嗣後卻反悔,且侵占其所交付之鑰匙、磁扣,又j○○ 、巳○○為契約承租人之連帶保證人,故有共同詐欺云云,而 對林羽軒、j○○、巳○○提起詐欺之告訴,另對林羽軒提起侵 占、偽造文書之告訴。嗣經檢察官查明後,以104年度偵字 第169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七、D○○於104年1月間於網路上刊登欲出租「新北市○○區○○路000 巷0○0號0樓」之出租資訊之出租資訊,適q○○欲在外租屋, 因而於104年1月2日與D○○相約至上址看屋後,認上址2樓某 房符合其需求而欲承租,惟因D○○表示2樓房間尚有他人居住 ,q○○因而改承租同址3樓3A房間並簽訂房屋租賃契約,約定 租賃期間為1年,租期係104年1月2日至105年1月1日,q○○入 住後,於104年1月某日因認D○○提供之3樓房間與其欲承租之 2樓房間不符,因而終止租約,搬離上址。詎D○○明知q○○於 入住期間並未有毀損屋內設備行為,且明知其是告知q○○在 連帶保證人欄位書寫聯絡人資訊,q○○之家人p○○、鄭振溢於 簽約當時並未在場,亦未曾表示渠等願意擔任上開租賃契約 承租人之連帶保證人,竟基於意圖q○○、p○○、鄭振溢受刑事 處分之誣告犯意,於104年2月10日晚間10時36分許,至新北 地檢署向該署偵查人員虛偽陳述「q○○毀損其上址3A房間內 之馬桶、水槽,沙發有髒污,床墊有破損」、「偽造文書部 分是連帶保證人p○○、鄭振溢完全不理我,說他們沒有簽署 租賃契約書」云云,而對q○○提起毀損、偽造文書之告訴, 另對p○○、鄭振溢提起詐欺之告訴。嗣經檢察官查明後,以1 04年度偵字第210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八、D○○於104年2月間於網路上刊登欲出租「新北市○○區○○路000 巷0○0號0樓」之出租資訊之出租資訊,適宙○○、u○○欲在外 租屋,因而於104年2月23日與D○○相約至上址看屋後,認上 址1樓1B房間符合其需求而欲承租,約定租賃期間為1年,租 期係104年3月1日至105年2月28日,惟D○○於宙○○、u○○簽署 租賃契約後,始在契約右側空白處增添應另行計費項目,宙 ○○、u○○雖覺不妥,仍當場交付1,000元定金予D○○,同日晚 間始由u○○撥打電話向D○○表示不予承租。詎D○○明知宙○○、u ○○簽約當日僅繳交1,000元定金,其並未交付鑰匙、磁扣、 電卡等物品予宙○○、u○○,且明知其是告知宙○○、u○○在連帶 保證人欄位書寫聯絡人資訊,宙○○、u○○之家人F○○、宇○○、 s○○、w○○於簽約當時並未在場,亦未曾表示渠等願意擔任上 開租賃契約承租人之連帶保證人,D○○竟基於意圖宙○○、u○○ 、F○○、宇○○、s○○、w○○受刑事處分之誣告犯意,於104年2 月25日下午5時48分許,至新北地檢署向該署偵查人員虛偽



陳述宙○○、u○○侵占其所有之鑰匙、磁扣、電卡及偽造文書 ,並虛偽陳述F○○、宇○○、s○○、w○○為上開承租契約之連帶 保證人,因宙○○、u○○不付款項,故有詐欺犯行云云,而對 宙○○、u○○提起侵占、偽造文書之告訴,對F○○、宇○○、s○○ 、w○○提起詐欺之告訴。嗣經檢察官查明後,以104年度偵字 第178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九、D○○於103年11月間於網路上刊登欲出租「新北市○○區○○街00 巷00弄0號0樓」之出租資訊之出租資訊,適m○○、黃柏翰欲 在外租屋,因而於103年11月9日與D○○相約至上址看屋,經m ○○看屋後認上址5B套房符合渠等租屋需求,D○○即於當日凌 晨2、3時與m○○簽訂上址5B房間租賃契約(簽約時m○○由黃柏 翰陪同在旁),並約定於同年月15日入住,惟於簽約後m○○ 覺得該屋不符合其需求,乃以口頭向D○○表示改承租6樓房間 ,D○○予以應允。嗣於103年11月15日約定入住日前D○○仍未 能交付上址6樓鑰匙,經m○○催促後,D○○始於16日交付新北 市○○區○○路000號0樓B房鑰匙予m○○,然m○○進入查看後,認 該房不符合其需求,乃退還該房鑰匙,並向D○○表明解除租 賃契約。詎D○○明知其與m○○簽訂契約時,m○○之子及姐戊○○ 、l○○並未在場,其是告知李美鳳在連帶保證人欄位書寫聯 絡人資訊,戊○○、l○○亦未曾表示願意擔任上開租賃契約承 租人之連帶保證人,及明知m○○固然要求更換房間,然並未 與其達成承租標的、應付款項之合意,m○○亦未主動要求更 換房間至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房間,且未曾入住,D○○ 竟基於意圖m○○、戊○○、l○○受刑事處分之誣告犯意,於104 年1月29日下午3時38分許,至新北地檢署向該署偵查人員虛 偽陳述「m○○要求更換大房時,其曾與m○○、戊○○就租金部分 達成更為每月1萬6,000元之合意,且m○○、戊○○已答應給付 ,嗣後m○○、戊○○又更改承租地點為新北市○○區○○路000號0 樓0室,且於103年11月15日入住,然並未繳納租金」、「m○ ○、戊○○在租賃契約上偽造l○○的名字」云云,另虛偽陳述l○ ○為租賃契約之連帶保證人云云,而誣指m○○、戊○○犯詐欺及 偽造文書罪,另誣指l○○犯詐欺罪(按m○○係於租賃契約之連 帶保證人留存戊○○姓名,陪同m○○至現場者則係黃柏翰), 而對m○○、戊○○、l○○提起告訴。嗣經檢察官查明後,以104 年度偵字第134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十、D○○於103年12月間於網路上刊登欲出租「新北市○○區○○路00 0號0樓」之出租資訊,適N○○欲在外租屋,因而於103年12月 20日與D○○相約至上址看屋,經N○○看屋後認上址2B套房符合 其租屋需求,D○○即於當日與N○○簽訂上址2B之房屋租賃契約 ,並約定租賃期間為1個月,租期係103年12月22日至104年1



月21日,租期屆至後,N○○即於104年2月1日搬離,未再繼續 承租。詎D○○明知N○○於入住期間,該房內之馬桶、水槽、地 板、壁紙並無遭破壞情形,且明知其與N○○簽訂契約時,其 是告知N○○在連帶保證人欄位書寫聯絡人資訊,N○○之友人辛 ○○、未○○並未在場,辛○○、未○○亦未曾表示願意擔任上開租 賃契約承租人之連帶保證人,竟基於意圖N○○、辛○○、未○○ 受刑事處分之誣告犯意,於104年2月10日晚間10時36分許, 至新北地檢署向該署偵查人員虛偽陳述「N○○毀損我的馬桶 、水槽、地板、壁紙;辛○○及未○○是連保人,但完全不理我 」云云,而對N○○提起毀損、偽造文書之告訴,另對辛○○、 未○○提起詐欺之告訴。嗣經檢察官查明後,以104年度偵字 第175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D○○於104年1月間於網路上刊登欲出租「新北市○○區○○路000 號0樓」之出租資訊,適戌○○、C○○欲在外租屋,因而於104 年1月25日與D○○相約至上址看屋(起訴書誤載為1月27日, 應予更正),經戌○○、C○○看屋後認上址2B套房符合其租屋 需求,D○○即於當日與戌○○、C○○簽訂上址2B之房屋租賃契約 ,並約定租賃期間為1年,租期係104年2月7日至105年2月6 日。嗣戌○○、C○○於104年2月7日欲搬入上址2B套房時,發現 該2B套房尚有工人在內施工,無法入住,經聯繫D○○後,D○○ 始另交付同址空間較大之2D套房供戌○○、C○○入住,戌○○、C ○○入住後發現該2D套房設備不符其2人預期,惟D○○仍未能交 付原約定之2B套房供其2人入住,戌○○、C○○乃與D○○終止租 約,並於104年3月8日搬離上址。詎D○○明知戌○○、C○○於入 住期間,該房內之物品並無遭刻意毀損情形,且明知其與戌 ○○、C○○簽訂契約時,其是告知戌○○、C○○在連帶保證人欄位 書寫聯絡人資訊,戌○○之父申○○、姐酉○○均未在場,申○○、 酉○○亦未曾表示願意擔任上開租賃契約承租人之連帶保證人 ,竟基於意圖戌○○、C○○、申○○、酉○○受刑事處分之誣告犯 意,於104年3月17日晚間6時許,至新北地檢署向該署偵查 人員虛偽陳述「戌○○、C○○無故解約,所以戌○○、C○○就刻意 毀損我屋內之物品」云云,再接續於104年5月4日偵查程序 中虛偽陳述「簽約時我們已經講好房租是多少錢」、「我沒 有辦法判斷戌○○、C○○、申○○、酉○○他們4人是否共犯,在租 約第18條寫的很清楚,他們都要負違約的責任,因為另外2 個連帶保證人,後來又說沒有要擔任連帶保證人,我懷疑他 們是共犯」云云,而對戌○○、C○○提起毀損之告訴,另對申○ ○、酉○○提起詐欺之告訴。嗣經檢察官查明後,以104年度偵 字第246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D○○於103年4月間於網路上刊登欲出租「新北市○○區○○路000



號0樓」之出租資訊,適丙○○(原名吳慧萍)欲在外租屋, 因而於103年4月29日與D○○相約至上址看屋,經丙○○看屋後 認上址套房符合其租屋需求,D○○即於當日下午某時與丙○○ 簽訂房屋租賃契約,並約定租賃期間為1年,租期係103年4 月30日至104年4月29日,並交付定金1,000元予D○○,惟丙○○ 於簽約、交付1,000元後旋即後悔,而未承諾給付餘款,並 於同日晚間7時33分許撥打電話予D○○,明確表示將解除契約 ,且不會入住。詎D○○明知丙○○已表示解除契約,其當日僅 收受1,000元定金,而未交付鑰匙予丙○○,且明知其是告知 丙○○在連帶保證人欄書寫聯絡人資訊,而丙○○之父母丁○○、 v○○於簽約當時並未在場,亦未曾表示渠等願意擔任上開租 賃契約承租人之連帶保證人,竟基於意圖丙○○、丁○○、v○○ 受刑事處分而誣告及行使變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03年9月23 日晚間6時58分許,至新北地檢署向該署偵查人員虛偽陳述 「丙○○簽約時主動提供丁○○、v○○為契約之連帶保證人,且 丙○○未將鑰匙交還,後來也沒有收到餘款3萬9,000元」云云 ,而對丙○○、丁○○、v○○均提起偽造文書、詐欺、侵占之告 訴;復於其提告之上開案件偵查程序進行中,於103年10月1 5日前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擅自將上開租賃契約之租賃 期間原載「103年4月30日至104年4月29日」變造為「103年4 月29日至104年4月28日」,並於103年10月15日偵查庭開庭 時提出給承辦檢察官而行使之,欲使偵辦人員誤認丙○○確有 自簽署契約之日承租上址套房之意,足以生損害於丙○○及司 法機關對刑事案件偵查之正確性。嗣經檢察官查明後,以10 4年度偵字第16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D○○於103年4月間於網路上刊登欲出租「新北市○○區○○路000 號」之出租資訊,適W○○欲在外租屋,因而於103年7月18日 與D○○相約看屋,然D○○稱上址房間尚有他人居住,不方便看 房,因而將房屋之照片及資料出示予W○○,W○○看上開資料後 ,即與D○○簽署1份租賃標的僅記載「永和」,租賃期間始期 為103年7月18日,而未記載具體承租標的、租賃期間終止日 之租賃契約,且除在承租人欄簽署自己姓名外,亦在契約第 1頁之連帶保證人欄書寫其父V○○、其姐黃曉文之姓名及聯絡 電話(按未在第3頁連帶保證人欄書寫),並當場交付D○○3 萬元。詎D○○始終未能交付房屋給W○○,W○○因而向D○○表示不 予承租,並要求退還3萬元。D○○明知其與W○○間租賃契約未 能成立,且明知其是告知W○○在連帶保證人欄書寫聯絡人資 訊,而W○○父、姐V○○、黃曉文於簽約當時並未在場,亦未曾 表示渠等願意擔任上開租賃契約承租人之連帶保證人,竟基 於意圖W○○、V○○、黃曉文受刑事處分而誣告及行使變造私文



書之犯意,於103年7月24日晚間4時24分許,至新北地檢署 向該署偵查人員虛偽陳述「W○○拒絕履行契約,且連帶保證 人V○○、黃曉文表示沒有同意W○○作為連帶保證人」云云,再 接續於103年8月22日偵查程序中補充陳述「W○○在103年7月1 8日有跟我簽署1份租賃契約書,地址為○○區○○路000號0樓, 租期為103年7月18日至104年7月17日,租金是每個月1萬元 ,但不能中途退租,押租金2萬元,W○○並交付3萬元定金給 我,剩餘的3,900元的水電、雜支預付額說入住時再給我, 我就將鑰匙及電卡給W○○,後來W○○就沒有來住,所以我認為 W○○涉犯詐欺」云云,而對W○○提起偽造文書、詐欺、侵占之 告訴,另對V○○、黃曉文提起詐欺之告訴;復於其提告之上 開案件偵查程序進行中,於103年8月22日前不詳時間,在不 詳地點,擅自將上開租賃契約之第1條原僅記載「永和」變 造為「○○○○路000號0F」,且將第2條原僅記載「103年7月18 日至_年_月_日」變造為「103年7月18日至104年7月17日」 ,並於103年8月22日訊問程序中將變造後之租賃契約影本提 出予檢察官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W○○及司法機關對刑事 案件偵查之正確性。嗣經檢察官查明後,以103年度偵字第2 95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D○○於103年5月間於網路上刊登欲出租「新北市○○區○○路00號 」之出租資訊,適A○○欲在外租屋,因而於103年5月14日由 父親馬德明陪同與D○○相約至上址看屋,並約定租賃期間為1 03年9月1日至104年8月31日。A○○簽約後數日由友人玄○○陪 同前往D○○辦公室索取租約影本,D○○因而要求玄○○留存身分 證影本以供日後聯繫;另A○○於入住前於電話中詢問D○○可否 使其同學J○○一同入住,經D○○應允後,即付款向D○○多索取1 副鑰匙、磁扣。A○○、J○○入住後,於104年2月間發現實際入 住之上址2F房間之馬桶有嚴重阻塞情形,故向D○○要求負其 房東之修繕義務,然D○○以馬桶阻塞均為房客造成為由,而 予以拒絕(惟於104年3月7日後D○○仍委請他人修復),A○○ 、J○○即在104年4月2日正式終止租約,並搬離上址。詎D○○ 明知該馬桶阻塞並非A○○、J○○、玄○○造成,A○○已斷然表示 拒絕支付馬桶修繕相關費用,且明知J○○亦為該房之居住者 ,玄○○為A○○友人,僅偶而至上址房間內拜訪,竟基於意圖A ○○、J○○、玄○○受刑事處分之誣告犯意,於104年3月17日晚 間6時48分許,至新北地檢署向該署偵查人員虛偽陳述「被 告3人不當使用馬桶,造成阻塞,因他們3人不當將食物、塑 膠袋、紙杯任意棄置於馬桶,導致阻塞」、「A○○說只要能 清理出是人為因素造成,他就會支付修理費用2萬4,000元, 但後來清理完後,卻拒不支付」,再接續於104年5月19日訊



問程序中以告訴人身分稱「J○○、玄○○不是房客,竟可進出 我上開套房,所以對他們倆提告侵入住宅」、「我有在大門 口貼公告,我有表示若需帶第三人進入租屋處需要告知我, 以免有安全危險」云云,而對A○○提起毀損、詐欺之告訴, 另對J○○、玄○○均提起侵入住宅之告訴,而欲使偵辦人員誤 認A○○、J○○、玄○○有上開犯行。嗣經檢察官查明後,以104 年度偵字第246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四大隊二隊、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海山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暨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院審理範圍:
  本件在刑事訴訟法第348條於110年6月18日修正施行前即已 繫屬原審及本院,則依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3前段, 應適用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判斷上訴範圍,且依 被告D○○及其辯護人上訴書狀所載及本院審判中所述,應係 對於原判決關於被告有罪部分提起上訴,則依修正前同條第 2項規定,其有關係之部分即原判決關於被告不另為無罪諭 知部分,視為亦已上訴;另檢察官係對於原判決關於被告無 罪部分提起上訴,故本院乃就原判決關於被告之全部予以審 理,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有明定。 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 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 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 之5定有明文。查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對於本判決認定犯 罪事實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迄至 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此等陳述作成時之 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爰認有證 據能力。又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 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 未主張排除其證據能力,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 ,亦認有證據能力。至被告及辯護人爭執證據能力之部分, 未經本判決引用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憑據,故不再就此部分



證據能力為說明。
貳、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事實欄一部分
  訊據被告對於其曾與庚○○簽訂租賃契約並出租新北市○○區○○ 路00號3樓B室予庚○○、r○○居住,嗣後並對庚○○、r○○、己○○ 提告等情坦承屬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誣告及偽證行為及犯意 ,辯稱:簽約當時是庚○○稱可提供其配偶r○○及己○○作為連 帶保證人,且其有看見庚○○在撥打電話,之後庚○○偷偷摸摸 搬走,其才對連帶保證人己○○一起提告詐欺;庚○○搬走後, 我進入查看,有看到床有污漬,沙發沒有保持很清潔,但詳 情已經忘記了;偽證部分,偵查時我肌無力症發作,我不知 道筆錄如何記載,但庚○○、r○○有向我承租房屋是事實云云 。經查:
㈠基礎事實
⒈證人庚○○於偵查及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我有向被告承租「新 北市○○區○○路00號3B」的房間,我在網路上看到的價格是1萬 元,但我自己去看房子時,被告說1萬元的房間沒有了,要我 先租1萬3,000元的房間,說會算便宜一些,但後來也沒有;在 簽約當日,我把姓名簽完後,被告就將契約書收走了,她都沒 有給我們契約書,後來給租金時跟被告要,她都說沒有帶;被 告原本要我給她共計2個月的租金(按應係指1個月租金及等同 1個月租金之押金),但我沒有辦法,被告就叫我先給她1萬3, 000元;我有先給定金500元,搬進去後就給被告1萬3,000元的 押金,後來又給被告1萬3,000元的租金,總共給被告2萬6,000 元;當時被告有沒有說她是屋主,我已經沒有印象了;我決定 承租後,就在103年3月7日與被告簽署租賃契約,被告當初是 租我們1個月,當時我有提供我先生r○○的身分證影本及在契約 上寫下我弟弟己○○的聯絡方式;我不知道為何當時被告在租賃 契約上的出租人欄寫「Z○」的姓名,我簽完姓名後,被告就將 契約書收走了,當時我簽時還沒有出租人姓名;簽約時被告沒 有讓我看租約內容,只有給我1張紙叫我在某處簽名,身分證 給她影印,之後也沒有將租賃契約交給我;我已經沒有印象為 何出租人寫的是Z○的名字,簽約時出租人欄位應該是空白的; 當時看房後不到2小時就決定要承租,被告有說要先給她押金 ,若沒有給,就會先出租給下1位有付錢的房客,叫我先押500 元,所以我有先給被告500元的定金,因為我當下沒有2萬6,00 0元,有跟被告說可否延1個月,被告也答應,當時被告也答應 只收1個月的押金;當時是被告說要1個月,我們當然就簽1個 月,我當時沒有跟被告說要修改租賃契約,之後我有跟被告說 要繼續住,一直到我搬走的前1個月;我給付租金的方式是每



月10日被告來跟我收現金;在簽約當時,租約右上角有寫明細 「租金、押金、電卡、電押、磁扣」等細項,是簽約當天被告 算給我看,我就按照被告寫的給錢,我當時有同意這樣的金額 ;契約第2頁下方「其他約定事項」欄位所寫文字我沒有印象 ,當時簽約時沒有看到這些手寫等語(見偵字第12690號甲㈠卷 第27頁反面至第28頁;原審104年度訴字925號卷㈡第248至272 頁)。
⒉又本件扣有被告與證人庚○○於103年3月7日簽署之房客房屋租賃 契約書正本1份(影本附於偵字第12690號甲㈠卷第19至20頁反 面),其上記載租賃期間為103年3月7日至同年4月6日止,租 金每月1萬3,000元,核與證人庚○○上開證述相符,而被告對於 其與庚○○於103年3月7日簽訂有房屋租賃契約,且於出租人處 簽署Z○姓名之事實並不否認,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⒊再核以此部分扣案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其上之租賃期間確實記 載為1月,租賃期間則係自103年3月7日至103年4月6日,是證 人庚○○證述其一開始向被告承租房間之期間僅有1個月,期限 屆至後,即以不定期租賃方式繼續承租上開房間之事實,亦堪 確認。至庚○○於承租期間有無欠繳租金乙情,業經證人庚○○證 述其並無欠繳情事等語,又證人r○○亦同此證述,且2人均證述 被告並未對其有任何求償等語,此亦為被告所不否認,可認庚 ○○、r○○於搬離前,並未有欠繳租金,且已將相當於1個月租金 之押金1萬3,000元交付給被告等情,應堪確定。㈡被告被訴誣告庚○○、r○○毀損部分
⒈被告於103年12月16日向新北地檢署申告稱「毀損部分,沙發、 壁紙破損髒污及水槽、馬桶被堵塞,我要對庚○○與r○○提告毀 損」等語,此為被告所不否認,並有上開詢問筆錄附卷可稽( 見104年度他字第223號卷第3頁)。是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 定。
⒉被告嗣於104年2月24日就提告毀損罪部分補充陳述「我有照片 ,下次提供,現在沒有」,檢察官再訊問被告「如何認定他們 是故意弄壞?」,被告該時僅又陳稱「我有特別跟他說『設備 不要弄壞,我讓你先住進來』,...他很生氣說他不要住了,我 有跟他說『那你把房子打掃乾淨並還給我,我們再來協調』,但 後來他就不見了,...他根本沒有處理,只是心生怨恨,我去 他家騷擾他家人,所以他就破壞我的設備」、「我現在忘了我 在幾月幾日發現房屋被毀損,但我之前提告的時候應該知道」 ,檢察官再問「你的意思是說你發現他人不見的時候,他的人 後來還有回去破壞房屋?」,被告則答稱「當然是,他身上有 鑰匙,現在還不肯還」等語,此有上開訊問筆錄1份附卷可稽 (見104年度他字第223號卷第8至9頁)。



⒊證人庚○○於偵查中具結證述:我住在該處直到103年9月底,因 為反應很多問題,被告都不處理,我們搬走時並沒有積欠租金 ,當時有聯絡被告,但被告都不處理,本來約好時間,後來被 告又說她沒有時間來;在約好點交的那1天我有拍照,馬桶、 水槽、沙發都有照片,我沒有故意毀損;被告有跟我提過說我 不租的話,她要告我,這些對話我有錄音,已經提出譯文等語 (見偵字第12690號甲㈠卷第28頁至第28頁反面)。於原審審理 時則具結證述:我在103年3月7日簽約,翌(8)日入住,我們 住到103年9月或10月,有打電話跟被告說,因為有房客陸續被 被告告,也有工安事故,所以不想繼續住,我有把不住原因跟 被告說,被告當時說不能不住,說本來就說要住1年,我說簽 約就只簽1個月,後來被告就不理我了;後來在下個月要付房 租前,我們就搬走了,被告可能有去房間看我們不在,被告才 和我又聯繫上,說若不處理要告我;後來我房子清掃完,打電 話給被告,但她沒有來現場跟我與我母親點交,我等不到人就 走了。我們居住過程中,沙發有沙發套,我們都沒拆開過,所 以不可能損壞,地板也沒有損壞,我們要走之前都還擦過一遍 ,屋內設備並無損壞情形,搬走那天我們有拍照。後來被告有 打電話給我,說我房子沒弄乾淨,說我不出面她就要來我家亂 ,但沒有說家裡設備有被破壞情形,只說床很髒,所以後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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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