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10年度,23號
ULDA,110,簡,23,2021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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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23號
原 告 蔡秋滿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雲林縣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補繳之。
二、本件原告所提出之書狀未檢附供證明之「原處分」,是原告
應補正本件「原處分」即雲林縣政府110年3月13日府勞動一
字第1103408636號裁處書。
三、原告應補正送達代收人徐欣瑜之住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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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