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10年度,19號
ULDA,110,交,19,202111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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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19號
抗 告 人 何秀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
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0 年11 月10 日所為110 年度交字第19
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
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抗
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抗告費用,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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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