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樂書
顧志渝
簡麗名 住○○市○○區○○路○段000○0號
八樓之0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楊茹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91,337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夙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