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516號
ULDV,110,訴,516,20211118,2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16號
原 告 程永坤


被 告 廖進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 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 院於民國110年11月8日裁定命原告應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 臺幣30,200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於原告,有本 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 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憑,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曉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