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516號
ULDV,110,訴,516,2021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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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16號
原 告 程永坤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曾聲請對被告廖進嵩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曉佩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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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