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尚業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學偉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復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玉楠混凝土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間因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0月28日第
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8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822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因上訴人2人為不真正連
帶關係,2人繳足43,822元即可),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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