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6號
上 訴 人 進利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昭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孟庭等三人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26
號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未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姵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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