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48號
ULDV,110,補,248,2021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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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48號
原 告 蕭芸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庭樟蔡雅雯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強制執行法第41條所稱分配表異議之
訴,其訴訟標的為該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
法院核定該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異議者請求宣示變更原分配表或
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所得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101年
度臺抗字第527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債務人為原告時,以原告
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
額為標準,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臺抗字第652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聲明被告吳庭樟蔡雅雯債權人
分配部分依法應予提存。而原告既為債務人,訴訟標的價額即應
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
分配金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另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1698號給
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0年10月1日製作之分配表,其中
被告吳庭樟分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4,000元、被告蔡雅雯
分配金額為682,768元。準此,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較
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1,486,768元【計算式:804,000元
+682,768元=1,486,768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86,
76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7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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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