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運費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36號
ULDV,110,補,236,2021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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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36號
原 告 原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榮珍
原 告 紀宏昌嘉貽托運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連堂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利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
告應給付原告原騰國際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1,589,175元,
及自民國109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紀宏昌嘉貽托運行2,140,530元
,及其中1,765,155元自110年1月15日起、其餘375,375元自110
年2月9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經核聲明
第1、2項請求利息部分,均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原告原騰國際有限公司之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89,1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
原告紀宏昌嘉貽托運行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140,53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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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利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原騰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