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朱文偉
代 理 人 陳青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附表:
一、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2,000 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二、依聲請人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內,聲請前二年之收入核算總 金額為627,625元、支出總金額為765,408元,收入遠低於支 出,請說明聲請人如何支付超出部分支出金額,並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朱○彥、朱○姮使用之各金融機 構、郵局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 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108年9月14日起至 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四、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 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朱 ○彥、朱○姮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 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五、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 、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
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 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 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 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內容需包含 解約金數額,勿要求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 以書面說明,【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 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六、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朱○彥、朱○姮是否有領取保險金 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 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 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 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 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七、請聲請人說明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 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 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及說明其最 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 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其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八、請聲請人說明目前任職何處?每月薪資所得數額為何?是否 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請聲請人提出民國110年10至12 月,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 、薪資存摺封面及內頁等)。如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 ,亦應提出證明(如聲請人出具之切結書、雇主出具之在職 暨薪資證明書等)。
九、請提出受扶養人朱○彥、朱○姮近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 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說明應受扶養人 朱○彥、朱○姮有無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如另有其他依 法應分擔之人,一併陳報其姓名,及其與朱○彥、朱○姮之關 係。並說明扶養費用之分擔方式及分擔數額為何?分擔理由 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
十、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 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