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0年度,55號
ULDV,110,消債更,55,2021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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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佳頤
代 理 人 陳奕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附表:
一、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4,000 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二、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 信用報告(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原本 到院(勿用影本代替)。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楊○豪吳○庭、吳○志、吳○琪吳○宸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三、依聲請人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內,聲請前二年收入373,284 元、支出912,704元,收入遠低於支出,說明聲請人如何支 付超出部分支出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並按時間順序,列表 說明自108年8月起迄今(聲請人原列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並 未列自110年1月起至同年7月之收入?如係未有工作,亦應 一併說明。),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 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 須提出)。並說明是否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  四、請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楊○豪吳○庭、吳○志、吳○琪吳○宸使用之各金融機構、郵局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



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 存摺自108年8月3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五、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任何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 、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 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 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 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 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請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內容需包含 解約金數額,勿要求本院行文】。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 以書面說明,【並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 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六、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楊○豪吳○庭、吳○志、吳○琪吳○宸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 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 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 ,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 亦請分別註明之。
七、請聲請人說明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 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 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及說明其最 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 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其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八、請聲請人說明目前任職何處?每月薪資所得數額為何?並請 聲請人提出自民國110年7月起至110年11月止,每月收入所 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存摺封面 及內頁等)。又聲請人現是否仍有兼職?每月收入為何?如 有,並請提出兼職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
九、請提出受扶養人楊○豪吳○庭、吳○志、吳○琪吳○宸近2年 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並說明應受扶養人楊○豪吳○庭、吳○志、吳○琪、吳○ 宸有無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如另有其他依法應分擔之 人,一併陳報其姓名,及其與楊○豪吳○庭、吳○志、吳○琪吳○宸之關係。並說明扶養費用之分擔方式及分擔數額為 何?分擔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
十、請聲請人說明依其現每月收入、支出之金額,是否尚有履行 更生方案之可能?
十一、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 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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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