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0年度,45號
ULDV,110,消債更,45,2021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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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宏慶
代 理 人 陳柏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附表:
一、請說明聲請人提出之本人及受扶養人吳○羽、王○瑩使用之各 金融機構、郵局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影本,何以 多家金融機構之補登存摺日未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而 僅至104年間?
二、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 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吳 ○羽、王○瑩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待該公會 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三、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 ○○路000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 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 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四、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 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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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