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231號
ULDV,110,司聲,231,20211124,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蘇建峰

相 對 人 郭蔡貴

郭保琴

郭保蓮

郭保彩

郭保定

郭守城

林郭銹梅

郭子容

黎璧奇

郭鳳英


郭嘉松


郭政雄


郭欽榮

郭政彗


郭家銘


郭正茂

郭孟宗


郭坤家

郭西


郭敏華

郭志勇

郭敏玲

郭敏琪


郭貴花

程富蒝

郭孟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各確定如附表「訴訟費用」欄所示,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 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 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郭蔡貴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 事件,前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57號民事事件判決確定,該 案聲請人曾支付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2,688元,爰提出 計算書及單據,聲請本院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三、查本件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57號



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所示比例負擔 。」。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詳如後 附計算書所載,共計12,688元。是依上開判決,除聲請人應 自行負擔其訴訟費用額外,相對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附表核計後,確定為如附表「訴訟費用」欄所示金額 ,並均依首揭規定,加計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 (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110.4.12 12,088元 聲請人繳納。 地政規費(含地籍圖謄本費、勘測費)110.04.23 600元 同上 合 計 12,688元
附表:
相對人姓名 訴訟費用 負擔比例 訴訟費用 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郭守城 48分之1 264元 12,688×48分之1=264.33 程富蒝 24分之16 8,459元 12,688×24分之16=8,458.66 郭孟憬 24分之1 529元 12,688×24分之1=528.66 郭蔡貴郭保琴郭保蓮、郭保彩、 郭保定郭守城、 林郭銹梅、郭子容、 黎璧奇、尤郭鳳英、 郭嘉松、郭政雄郭欽榮、郭政彗、 郭家銘郭正茂郭孟宗郭坤家郭西宗、郭敏華郭志勇郭敏玲郭敏琪郭貴花 連帶負擔 240分之5 連帶負擔 264元 12,688×240分之5=264.33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