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張恆嘉
上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張丁義(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雲林縣○○鄉○○路00號)
於110 年9 月24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
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
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鄭景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