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214號
ULDV,110,司繼,214,2021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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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鄭丞晏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靜敏
聲 請 人 何依珊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靜敏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何建霖
聲 請 人 吳毓容
吳鎧

王珮柔
王孜羽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王隆傑
聲 請 人 陳俞方
陳俐安
陳君涵
陳柏均
兼 上四人
法定代理人 吳婉汝
上 四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長興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吳婉汝吳鎧琳、吳靜敏吳毓容陳俞方陳俐安陳君涵、陳柏均、鄭丞晏、何依珊拋棄繼承之聲請,准予備查。聲請人王珮柔王孜羽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 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 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 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民法第1174條第1 項、第1138條、



第1176條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吳莨宇(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雲林縣 ○○鄉○○村○○00○0 號)於110 年9 月11日死亡,聲請人吳婉 汝、吳鎧琳、吳靜敏吳毓容係被繼承人之女;陳俞方、陳 俐安、陳君涵、陳柏均、鄭丞晏、何依珊係被繼承人之外孫 子女;王珮柔王孜羽系被繼承人之繼外孫女,自願拋棄繼 承權,爰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
 ㈠被繼承人於110 年9 月11日死亡聲請人吳婉汝吳鎧琳、吳 靜敏、吳毓容係被繼承人之女;陳俞方陳俐安陳君涵、 陳柏均、鄭丞晏、何依珊係被繼承人之外孫子女;王珮柔王孜羽系被繼承人之繼外孫女等情,有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 表、除戶謄本及聲請人之戶籍謄本等件可稽。又聲請人吳婉 汝、吳鎧琳、吳靜敏吳毓容陳俞方陳俐安陳君涵、 陳柏均、鄭丞晏、何依珊等於法定期間內,向本院聲請拋棄 繼承,經核與法定程式無違,應予備查。
 ㈡惟查聲請人王珮柔王孜羽係被繼承人次女吳鎧琳之配偶王 隆傑與前妻所生女,即為被繼承人之繼外孫女,此有吳鎧琳 、王隆傑王珮柔王孜羽之戶籍謄本附卷可查,是聲請人 王珮柔王孜羽均非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對繼承人自無繼承 權可言,其等聲請拋棄繼承權,即屬無據,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鄭景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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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