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易字,89年度,29號
KSHM,89,上易,29,20000126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九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陳俊卿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庚○○
右上訴人因被告贓物案件,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三七八號中華
民國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
字第三五四六號,移送併辦案號:同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五六0九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丁○○庚○○均緩刑參年。
事 實
一、緣呂清黎、陳志忠(均已由原審判決確定)與林乙心(綽號瘦仔或老仔)、鄭世 良(綽號阿良)、蔡宗田(綽號蔡仔)、鄭忠立(以上四人,另案於原審法院八 十八年重訴字第十五號強盜案偵辦中)、吳登福(綽號無牙)、王志明(綽號阿 明或明仔)、呂文祥陳武田張劍生(以上五人,另案審理或通緝中)等人, 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以二、三、四、五、六人不等之組合 ,自民國八十五年三月間起至八十八年一月三十日止,連續於附表所列時地,竊 取附表所示等人所有之各項物品(犯案手法及竊得之財物詳如附表所示),得手 後,將贓物銷售朋分花用,部分贓物並自八十七年九月間某日起寄藏於知情之丁 ○○向人租地建築之位於高雄市○鎮區○○街一○六巷三十三號之倉庫,丁○○ 知情寄藏之,並由居住在該倉庫之庚○○自八十七年十月間某日起,於該址幫忙 搬卸贓物及看守贓物,並於銷贓變賣後朋分花用。嗣於八十八年一月三十日凌晨 二時許,呂清黎等五人於附表編號十一之地點行竊得手欲離開現場時,為警當場 逮捕呂清黎、陳志忠二人,餘共犯三人逃逸,循線查獲丁○○庚○○。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丁○○庚○○則否認有右開寄藏、搬運贓物犯行,被告丁○ ○辯稱:呂清黎向其借用倉庫時是說用放一些「倒店貨」,其並不知呂清黎存放 東西係竊盜之贓物云云;被告庚○○辯稱:其係跑船回來沒地方住,丁○○始將 倉庫之貨櫃屋借予其居住,其並不知倉庫存放物品係為竊盜贓物云云。二、經查:
(一)竊盜犯陳志忠對於右開五次竊盜事實,坦承不諱,竊盜犯呂清黎對於附表一編 號三至編號二十四其中二十次竊盜事實,亦供承不諱,惟對附表一編號一、二 之竊盜事實,則否認之,雖辯稱:其係當日剛好路過該竊案發生地點,因尿急 停車於路旁小解,當日並非在該處行竊云云;然呂清黎確於附表編號一之時地 行竊,業據證人呂忠勇即中興保全公司保全員於原審到庭證稱:「八十七年十 一月三日凌晨我上班執勤時,公司通知我聯祐公司倉庫有狀況,我三分鐘趕到



現場,發現保全感應地點是在倉庫乙後方,在經過門口時有一輛車停在前面, 有一個人在路邊走來走去,我覺得很奇怪,且乙常若要小便不會把車停在巷口 ,我就記下他車號,並走到後面位置,我從左後方繞進倉庫,我發現在乙後方 倉庫有挖一個洞,有二個竊賊發現有人來就跑向剛才可疑男子方向,我就走過 去,就發現剛才可疑車子在路口接應他們,當天只有我一個人在執勤,我有看 見二人上車,我就開始追,我車子倒出來時追丟了,後來三分鐘又找到他,這 時車上只剩一個人,車上的人開時速一百多公里讓我追,他有上高速公路,通 知警網也追不到,直到鳳山才追到」(見原審法院卷第一一八頁,併案警卷第 六頁)等語明確,核與被害人卯○○之指訴情節相符(併案警卷第五頁),並 有從呂清黎當日做案之E3─九七五九號汽車上如附表二所示之扣案物品在卷 可稽,原審法院復審酌呂清黎自白多次之竊盜犯罪手法,多與證人呂忠勇證述 情節相符等情,應堪認其確有附表編號一之犯行。其所辯當日其係剛好路過該 竊案發生地點,因尿急停車於路旁小解,當日並非在該處行竊云云,洵屬卸責 之詞,尚難採信。況陳志忠及呂清黎右揭竊盜之犯罪事實業據原審法院判決確 定在案。其否認各情顯係卸責之詞。
(二)右開失竊之事實,業據被害人戊○○、酉○○、辰○○、申○○、林輝虎、蔡 穀全(偵查卷第一三八頁)、壬○○(偵查卷第一四二頁)、寅○○、江傳宗 、甲○○、子○○、己○○、辛○○、卯○○、癸○○、巳○○、丙○○、戌 ○○、未○○、午○○、丑○○等人(被害人筆錄參見本院卷第二一三頁至第 二三五頁)於警訊中指訴綦詳,並有贓物一覽表、疑似贓物分配表、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楠梓分局車輛協尋證明單各一份,被竊財物損失清單三份,贓物認領 保管單三份、高雄縣警察局車輛失竊證明單各明單二份、相片四紙在卷可稽。 均係贓物。
(三)呂清黎確於附表編號二時地犯有竊盜案件,業據被害人金百利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金百利公司)營業部主任蔡穀全指訴綦詳,並有台南縣警察局善化分局受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偵查卷第一三八頁至一四 一頁)。又呂清黎自承位於高雄市○鎮區○○街一○六巷三十三號之倉庫,係 其向好友丁○○借用,苟呂清黎未為此竊案,何以在其存放贓物地點會起出金 百利公司失竊之可利雅衛生紙四十七箱可及可麗舒衛生紙三十一箱,是被告丁 ○○及庚○○否認知贓係卸責之詞。
(四)被告丁○○於警訊中自承:「當初係呂清黎一直央求我倉庫借他藏匿贓物,我 因礙於二十年交情故不便反對故借他藏匿贓物」(見原審法院卷第一二四頁, 八十八年二月一日調查筆錄),高雄市○鎮區○○街一○六巷三十三號倉庫, 係其租地建蓋之倉庫,除據其供明外,復有其提出之借據(表明租地建倉庫, 見本院卷內)一紙在卷可稽。陳志忠於偵查中經警提訊供稱:「丁○○是呂清 黎銷贓管道之一」(見偵查卷第四三頁,八十八年二月四日調查筆錄),另警 察於存放贓物之高雄市○鎮區○○街一○六巷三十三號倉庫,所搜出之疑為贓 物分配表(見警訊卷第二十頁)亦有記載被告丁○○之名,是被告丁○○明知 為贓物,仍提供倉庫供呂清黎存放之事實,應堪認定。被告丁○○雖於原審法 院審理中,改稱:其不知呂清黎所置放於倉庫之物品係為贓物,惟查:呂清黎



於警訊中供述:「丁○○原本不知寄藏物品係贓物,直到案發(八十八年一月 三十日)前二天才知寄藏物品係贓物」(警訊卷第三頁),且證人羅一奎即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肅竊組長到庭證述:係八十八年一月三十日捕獲呂清 黎、陳志忠後才供出存放贓物之倉庫地點,抓到庚○○後,才供出倉庫是丁○ ○所租用,丁○○係在二、三日後才到案,並配合警方辦案」(見原審法院卷 第一一0頁),是被告丁○○所辯其不知寄放物品係屬贓物,其知道係贓物後 即向警方報案等語,尚無可取。足徵丁○○確有為他人寄藏贓物之情。(五)被告庚○○於警訊中自承:「自八十七年十月份起負責幫忙被告呂清黎看守倉 庫,其間並幫忙卸貨二次,其知倉庫內貨品係贓物,其在該倉庫吃喝均免費」 (參警訊卷第九、十頁);於檢察官偵查中自承:「高雄市○鎮區○○街一○ 六巷三十三號之倉庫係丁○○讓其居住,其認識呂清黎、陳志忠二人,倉庫東 西是呂、陳二人偷來的,其自八十七年十月迄今幫他們看守倉庫,其看管倉庫 的好處是如偷來的東西是可吃的,其即可拿來吃」(參偵查卷第四頁,八十八 年一月三十日訊問筆錄)等情,原審法院審酌被告庚○○自八十七年十月間起 即在該存放贓物之倉庫地點居住,自八十八年一月三十日本竊案查獲時為止, 已居住該址逾三月,若無參與搬運、看守之情事,其當不會於警訊及檢察官偵 查中為上開筆錄之供述,是被告庚○○確有寄藏贓物犯行,應堪認定。另呂清 黎、陳志忠雖於原審法院審理中供稱其不認識被告庚○○(見原審法院卷第九 七頁),惟被告庚○○既於警訊中自承認識被告呂清黎、陳志忠,與其為朋友 關係(警訊卷第九頁),是呂清黎、陳志忠之供詞顯係事後迴護之詞,尚難採 認。丁○○又稱呂清黎向其借用倉庫時是說用來放一些「倒店貨」云云,所謂 倒店貨,乃係社會上對以不乙方法取得之物之通稱,益証其所辯不足採信。足 徵庚○○確有為他人寄藏贓物之情。
(六)綜上所述,被告等所辯顯係卸責飾詞,委無可採,事證明確,其等犯行均堪認 定。
三、被告丁○○庚○○二人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寄藏贓物罪。多次 寄藏贓物之行為,時間緊接,手法相同,觸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應依連 續犯論以一罪。被告庚○○搬運贓物進而看守,其搬運贓物之低度行為,為寄贓 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四、原審就被告丁○○庚○○部分,依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漏引),並審酌被告丁○○庚○○寄藏贓 物,助長竊盜風氣,並參酌被告之犯罪之動機、手段、犯罪次數、所生之損害, 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丁○○有期徒刑八月,庚○○有期徒刑五月 ,以資懲儆。此部分認事用法尚無不合,量刑亦稱妥適,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 ,空言指摘原判決不當,並無可取,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查被告丁○○庚○○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內前科表可查,所 犯均係為人寄藏贓物之罪,情節較其他竊盜犯輕微,經此偵審程序教訓,應知警 惕諒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各諭知緩刑參年, 以勵自新。
六、另被告呂清黎、陳志忠部分,已經原審判決確定,不另論列,附此敍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翼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莊 鎮
法官 蕭權閔
法官 陳啟造
右乙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金萍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案發時間│案發地點 │被害人│犯案手法及所得 │犯罪行為│ 所犯法條 │備 考│
│ │ │ │ │ │人 │ │ │
├──┼────┼──────┼───┼────────────┼────┼──────┼───┤
│ 一 │八十七年│高雄縣仁武鄉│聯祐洋│呂清黎負責把風,餘二名不│呂清黎與│刑法第三百二│ │
│ │十一月三│八德一路三八│酒公司│詳姓名之人,以萬能鉗等工│另二名不│十一條第二項│ │
│ │日凌晨二│五巷十三之一│卯○○│具將被害人鐵皮屋牆挖洞,│詳姓名之│、第一項第二│ │
│ │時許 │號(聯祐公司│ │侵入倉庫竊取其內之洋酒等│成年男子│、三、四款 │ │
│ │ │倉庫) │ │物品,因觸動保全系統,保│ │ │ │
│ │ │ │ │全員呂忠勇趕到現場,致未│ │ │ │
│ │ │ │ │得手,呂清黎遂逃離現場,│ │ │ │
│ │ │ │ │於鳳山黃埔路被攔截捕獲。│ │ │ │
├──┼────┼──────┼───┼────────────┼────┼──────┼───┤
│ 二 │八十七年│臺南縣安定鄉│蔡穀全│呂清黎等人以萬能鉗等工具│呂清黎 │刑法第三百二│ │
│ │九月十七│六嘉村十鄰八│ │於被害人鐵皮屋牆挖洞,侵│、綽號 │十一條第一項│ │
│ │日八時許│十一之四號 │ │入竊取高級衛生用品約值新│小方、 │第二、三、四│ │
│ │ │(金吉利公司)│ │台幣(下同)一百七十餘萬│綽號阿 │款 │ │
│ │ │ │ │元。 │潭 │ │ │
│ │ │ │ │ │ │ │ │
├──┼────┼──────┼───┼────────────┼────┼──────┼───┤
│ 三 │八十七年│高雄縣仁武鄉│聯運股│呂清黎負責把風,林乙心、│呂清黎、│刑法第三百二│ │
│ │九月廿七│考潭村新生巷│份有限│鄭世良吳登福呂文祥等│林乙心、│十一條第一項│ │
│ │日凌晨一│一六一號(聯│公司 │四人以工具撬開被害人之鐵│鄭世良、│第二、三、四│ │
│ │時許 │運公司倉儲)│戊○○│皮屋,侵入倉庫竊取 伯朗 │吳登福、│款 │ │




│ │ │ │ │咖啡等飲料一批,約值三十│呂文祥 │ │ │
│ │ │ │ │一萬一千二百二十元。 │等五人 │ │ │
├──┼────┼──────┼───┼────────────┼────┼──────┼───┤
│ 四 │八十七年│高雄縣大寮鄉│僑聚貿│呂清黎負責把風,餘林乙心│呂清黎、│刑法第三百二│ │
│ │十月十二│三隆村三隆路│易公司│等三人以工具將被害人鐵皮│林乙心、│十一條第一項│ │
│ │日凌晨一│八十二之十六│江傳宗│屋牆挖洞,侵入倉庫竊取可│鄭世良、│第二、三、四│ │
│ │時許 │號(橋聚公司│ │口奶滋約等食品,約值四十│吳登福等│款 ││
│ │ │倉儲) │ │五萬餘元。 │四人 │ │ │
├──┼────┼──────┼───┼────────────┼────┼──────┼───┤
│ 五 │八十七年│高雄縣大寮鄉│味丹企│呂清黎負責把風,餘林乙心│呂清黎、│刑法第三百二│ │
│ │十一月廿│琉球村琉球路│業股份│等四人以工具將被害人鐵皮│林乙心、│十一條第一項│ │
│ │七日凌晨│四十三之卅九│有限公│屋牆挖洞,侵入倉庫竊取S│鄭世良、│第二、三、四│ │
│ │ │號(味丹公司│司 │七-八五一及F六-三四五│呂文祥、│款 │ │
│ │ │倉儲) │酉○○│號大貨車二輛,內載味丹速│吳登福等│ │ │
│ │ │ │ │食麵約值二百六十七萬四千│五人 │ │ │
│ │ │ │ │一百九十八元。 │ │ │ │
├──┼────┼──────┼───┼────────────┼────┼──────┼───┤
│ 六 │八十八年│高雄市前鎮區│王進村│陳志忠、謝明宗蔡經偉等│陳志忠、│刑法第三百二│ │
│ │元月六日│興仁路興仁國│ │三人以自製萬能鎖轉開大貨│謝明宗、│十一條第一項│ │
│ │早上六時│中旁 │ │車車門而竊取被害人所有車│蔡經偉 │第三、四款 │ │
│ │許 │ │ │號XR─八○○大貨車,價│ │ │ │
│ │ │ │ │值約三十萬六千元。 │ │ │ │
├──┼────┼──────┼───┼────────────┼────┼──────┼───┤
│ 七 │八十八年│臺南市安南區│癸○○│呂清黎負責把風,餘林乙心│呂清黎、│刑法第三百二│ │
│ │元月十六│府安路五段二│ │等三人以萬能鉗等工具將被│林乙心、│十一條第一項│ │
│ │日凌晨 │一三號(緯祥│ │害鐵皮屋牆挖洞,侵入倉庫│鄭忠立、│第二、三、四│ │
│ │ │食品公司) │ │竊取白蘭氏雞精等補品約值│吳登福等│款 │ │
│ │ │ │ │二百餘萬元。 │四人 │ │ │
├──┼────┼──────┼───┼────────────┼────┼──────┼───┤
│ 八 │八十八年│高雄市楠梓區│壬○○│陳志忠負責把風,綽號明仔│陳志忠、│刑法第三百二│ │
│ │元月十八│清泰路一八一│ │以自製萬能鑰匙竊取被害人│王志明 │十條第一項 │ │
│ │日上午七│巷二十三號前│ │所有YJ-九五號一0三板│二人 │ │ │
│ │時許 │ │ │車及貨櫃,上載草菇等物約│ │ │ │
│ │ │ │ │值九十一萬餘元。 │ │ │ │
├──┼────┼──────┼───┼────────────┼────┼──────┼───┤
│ 九 │八十八年│高雄縣仁武鄉│唯俊股│呂清黎負責把風,餘林乙心│呂清黎、│刑法第三百二│ │
│ │元月廿二│八德南路四三│份有限│等四人,以萬能鉗等工具將│林乙心、│十一條第一項│ │
│ │日凌晨 │五號(唯俊公│公司 │被害人鐵皮屋牆挖洞,侵入│陳志忠、│第二、三、四│ │
│ │ │司倉庫) │辰○○│倉庫竊取奶粉等物約值二十│吳登福、│款 │ │
│ │ │ │ │七萬一千三百二十元。 │王志明等│ │ │




│ │ │ │ │ │五人 │ │ │
├──┼────┼──────┼───┼────────────┼────┼──────┼───┤
│ 十 │八十八年│高雄縣鳥松鄉│劉得榮呂清黎負責把風,餘林乙心│呂清黎、│刑法第三百二│ │
│ │元月三十│、村中乙路東│ │等四人以萬能鉗等工具將被│林乙心、│十一條第一項│ │
│ │日凌晨 │豐巷六之一號│ │害人鐵皮屋牆挖洞,並毒死│陳志忠、│第二、三、四│ │
│ │ │B2棟 │ │狗後,侵入倉庫竊取HK-│吳登福、│款 │ │
│ │ │ │ │四二0八號貨車用以載運贓│王志明等│ │ │
│ │ │ │ │物,約值四十幾萬元。 │五人 │ │ │
├──┼────┼──────┼───┼────────────┼────┼──────┼───┤
│十一│八十八年│高雄縣鳥松鄉│浤廷有│呂清黎負責把風,餘林乙心│呂清黎、│刑法第三百二│ │
│ │元月三十│、村中乙路東│限公司│等四人以萬能鉗等工具將被│林乙心、│十一條第一項│ │
│ │日凌晨 │豐巷六之一號│、好喜│害人鐵皮屋牆挖洞,並毒死│陳志忠、│第二、三、四│ │
│ │ │B1棟 │時運有│狗後,侵入倉庫竊取MU-│吳登福、│款 │ │
│ │ │ │限公司│0三00號貨車並載運奶粉│王志明等│ │ │
│ │ │ │林輝虎│等物品,約值一百二十萬八│等五人 │ │ │
│ │ │ │ │千元。 │ │ │ │
├──┼────┼──────┼───┼────────────┼────┼──────┼───┤
│十二│八十五年│高雄縣大寮鄉│寅○○│呂清黎負責把風,「小方」│呂清黎、│刑法第三百二│ │
│ │三月廿六│三隆路八二號│ │負責行竊、「阿潭」負責搬│綽號「阿│十一條第一項│ │
│ │日凌晨 │ │ │運,以萬能鉗等工具將倉庫│潭」、「│第二、三、四│ │
│ │ │ │ │鐵皮牆挖洞,侵入倉庫竊取│小方」等│款 │ │
│ │ │ │ │味王味素 等物品,價約值 │三人 │ │ │
│ │ │ │ │四十五萬元。 │ │ │ │
├──┼────┼──────┼───┼────────────┼────┼──────┼───┤
│十三│八十六年│高雄縣仁武鄉│味全食│呂清黎負責把風,「小方」│呂清黎、│刑法第三百二│ │
│ │七月九日│八德南路四四│品公司│負責行竊,「武田」負責搬│綽號「小│十一條第一項│ │
│ │凌晨 │九號倉庫 │甲○○│運,以萬能鉗等工具將倉庫│方」、「│第二、三、四│ │
│ │ │ │ │鋁門窗破壞,侵入倉庫竊取│武田」等│款 │ │
│ │ │ │ │味全奶粉等食品,約值九十│三人 │ │ │
│ │ │ │ │一萬元。 │ │ │ │
├──┼────┼──────┼───┼────────────┼────┼──────┼───┤
│十四│八十七年│屏東縣枋寮鄉│圳喜企│呂清黎負責把風,餘林乙心│呂清黎、│刑法第三百二│ │
│ │十二月十│隆山村五十之│業有限│等五人負責行竊及搬運,以│林乙心、│十一條第一項│ │
│ │三日凌晨│三號倉儲 │公司 │萬能鉗等工具將倉庫鐵皮牆│吳登福、│第二、三、四│ │
│ │ │ │子○○│挖洞,侵入倉庫竊取該公司│呂文祥、│款 │ │
│ │ │ │ │二部貨車載運所竊花王洗髮│鄭世良、│ │ │
│ │ │ │ │精及沐浴乳等物品,所得金│蔡宗田等│ │ │
│ │ │ │ │額約二百七十萬元。 │六人 │ │ │
│ │ │ │ ││ │ │ │
├──┼────┼──────┼───┼────────────┼────┼──────┼───┤




│十五│八十七年│屏東市○○路│己○○│呂清黎負責把風,餘林乙心│呂清黎、│刑法第三百二│ │
│ │十二月某│二段一五五號│ │等三人,以萬能鉗等工具將│林乙心、│十一條第一項│ │
│ │日 │之十五 │ │被害人倉庫木板牆挖洞,侵│吳登福、│第二、三、四│ │
│ │ │ │ │入屋內竊取大衛杜夫香煙一│蔡世良等│款 │ │
│ │ │ │ │箱,約值一萬一千五百元。│四人 │ │ │
│ │ │ │ │ │ │ │ │
├──┼────┼──────┼───┼────────────┼────┼──────┼───┤
│十六│八十七年│屏東市工業區│味全公│呂清黎負責把風,餘林乙心│呂清黎、│刑法第三百二│ │
│ │十一月二│四路二二號(│司 │等四人以萬能鉗等工具將被│林乙心、│十一條第一項│ │
│ │日凌晨 │味全公司倉儲│辛○○│害人鐵皮屋牆挖洞,侵入倉│吳登福、│第二、三、四│ │
│ │ │) │ │竊取味全食品罐頭一批,約│鄭世良、│款 │ │
│ │ │ │ │值五十幾萬元。 │呂文祥等│ │ │
│ │ │ │ │ │五人 │ │ │
├──┼────┼──────┼───┼────────────┼────┼──────┼───┤
│十七│八十七年│高雄縣仁武鄉│聯佑企│呂清黎負責把風,林乙心以│呂清黎、│刑法第三百二│ │
│ │六月十一│八德一路三九│業股份│萬能鉗等工具,將被害人鐵│林乙心、│十一條第一項│ │
│ │日凌晨 │巷十三之一號│有食公│皮屋牆挖洞入內行竊,吳登│吳登福、│第二、三、四│ │
│ │ │ │司 │責搬貨,竊得洋酒約十箱,│等三人 │款 │ │
│ │ │ │卯○○│約值九十萬元。 │ │ │ │
│ │ │ │ │ │ │ │ │
├──┼────┼──────┼───┼────────────┼────┼──────┼───┤
│十八│八十七年│高雄縣大寮鄉│巳○○│呂清黎負責把風,林乙心、│呂清黎、│刑法第三百二│ │
│ │十月四日│前庄路四六之│ │鄭世良等人,以萬能鉗等工│林乙心、│十一條第一項│ │
│ │凌晨 │十四號(鳳泰│ │具將被害人鐵皮屋牆挖洞,│吳登福、│第二、三、四│ │
│ │ │洋酒倉庫) │ │侵入倉庫竊取洋酒一批,約│鄭世良、│款 │ │
│ │ │ │ │值二百一十萬元。 │呂文祥等│ │ │
│ │ │ │ │ │五人 │ │ │
├──┼────┼──────┼───┼────────────┼────┼──────┼───┤
│十九│八十七年│高雄縣鳥松鄉│樺德商│呂清黎負責把風,餘林乙心│呂清黎、│刑法第三百二│ │
│ │底某日 │中乙東路東豐│行 │等四人以萬能鉗等工具將被│林乙心、│十一條第一項│ │
│ │ │巷十一之六號│丙○○│害人鐵皮屋挖洞,侵入倉庫│吳登福、│第二、三、四│ │
│ │ │ │ │竊取香煙等乙批,約值九十│鄭世良、│款 │ │
│ │ │ │ │一萬元,並把贓物賣給董國│呂文祥等│ │ │
│ │ │ │ │忠。 │五人 │ │ │
│ │ │ │ │ │ │ │ │
├──┼────┼──────┼───┼────────────┼────┼──────┼───┤
│二十│八十七年│高雄縣大寮鄉│戌○○│呂清黎負責把風,餘林乙心│呂清黎、│刑法第三百二│ │
│ │九月十日│仁愛路二九七│ │等三人以萬能鉗等工具將被│林乙心、│十一條第一項│ │
│ │凌晨 │巷一○一號(│ │害人鐵皮屋挖洞,侵入倉庫│吳登福、│第二、三、四│ │
│ │ │馥典食品倉庫│ │竊取口香糖一批,約值九萬│呂文祥等│款 │ │




│ │ │) │ │元。 │等四人 │ │ │
│ │ │ │ │ │ │ │ │
├──┼────┼──────┼───┼────────────┼────┼──────┼───┤
│二十│八十七年│高雄縣仁武鄉│偉昶股│呂清黎負責把風,餘林乙心│呂清黎、│刑法第三百二│ │
│一 │七月間某│中乙路四七一│份有限│等四人,以萬能鉗等工具將│林乙心、│十一條第一項│ │
│ │日凌晨 │號(偉昶食品│公司 │被害人鐵皮屋挖洞,侵入倉│張劍生、│第二、三、四│ │
│ │ │公司倉庫) │未○○│庫竊取箭牌口香糖約二百箱│陳武田、│款 │ │
│ │ │ │ │等物,約值五十餘萬元。 │鄭進益等│ │ │
│ │ │ │ │ │五人 │ │ │
├──┼────┼──────┼───┼────────────┼────┼──────┼───┤
│二十│八十七年│高雄縣鳥松鄉│元帝國│呂清黎負責把風,餘林乙心│呂清黎、│刑法第三百二│ │
│二 │十月十七│東山路四號C│際貿易│等三人以萬能鉗等工具將被│林乙心、│十一條第一項│ │
│ │日凌晨五│棟倉庫 │有限公│害人鐵皮屋挖洞,侵入倉庫│吳登福、│第二、三、四│ │
│ │時 │ │司 │竊取紅酒、白葡萄酒等約一│鄭世良等│款 │ │
│ │ │ │午○○│百箱,並偷車號YO─四三│四人 │ │ │
│ │ │ │ │七六箱型貨車,約值一百六│ │ │ │
│ │ │ │ │十五萬元。 │ │ │ │
├──┼────┼──────┼───┼────────────┼────┼──────┼───┤
│二十│八十七年│台南縣仁德鄉│和盟流│呂清黎負責把風,餘林乙心│呂清黎、│刑法第三百二│ │
│三 │六月一日│義林路一一五│通企業│等五人以萬能鉗等工具將被│林乙心、│十一條第一項│ │
│ │凌晨 │號(和盟公司│公司 │害人鐵皮屋挖洞,侵入倉庫│吳登福、│第二、三、四│ │
│ │ │) │丑○○│竊取澎澎沐浴乳一批,並竊│張劍生、│款 │ │
│ │ │ │ │三輛貨車載運,約值二百餘│鄭進益、│ │ │
│ │ │ │ │萬元。 │陳武田等│ │ │
│ │ │ │ │ │六人 │ │ │
├──┼────┼──────┼───┼────────────┼────┼──────┼───┤
│二十│八十七年│高雄縣鳳山市│不詳 │呂清黎負責把風,餘林乙心│呂清黎、│刑法第三百二│ │
│四 │十一月二│過埤路四九之│ │等四人,以萬能鉗等工具將│林乙心、│十一條第二項│ │
│ │十八日凌│一號 │ │被害人鐵皮屋挖洞,並毒死│吳登福、│、第一項第二│ │
│ │晨 │ │ │一條狗,侵入後未得手即被│呂文祥、│、三、四款 │ │
│ │ │ │ │發現而逃逸。 │鄭世良等│ │ │
│ │ │ │ │ │五人 │ │ │
└──┴────┴──────┴───┴────────────┴────┴──────┴───┘

1/1頁


參考資料
金百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