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543號
ULDV,110,司促,8543,2021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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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543號
債 權 人 林建文


債 務 人 香木食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00,000元,及自附
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008543號 編 發票日 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利息起算日 號 001 110年7月22日 200,000元 AG0000000 110年7月22日 002 110年8月22日 200,000元 AG0000000 110年8月23日 003 110年9月22日 200,000元 AG0000000 110年9月28日 004 110年10月22日 200,000元 AG0000000 110年10月22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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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木食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