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62號
原 告 林煜喆
陳柏文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律師
奚淑芳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雲林縣西螺廣福宮
法定代理人 廖忠杉
訴訟代理人 詹捷凱
汪玉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信徒大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
0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財團法人台灣省雲林縣西螺廣福宮於民國108年12月1日改選董監事之選舉無效。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財團法人台灣省雲林縣西螺廣福宮負擔3分之2,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 所謂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 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 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 字第1240號判決可資參照。經查,原告主張被告財團法人台 灣省雲林縣西螺廣福宮(下稱被告廣福宮)於民國108年10 月6日第四屆第五次之信徒大會決議為無效或得撤銷。被告 廣福宮108年11月12日第四屆第二十次董監事臨時會議臨時 動議關於第五屆董監事改選期日等之決議無效。被告廣福宮 於108年12月1日改選董監事之選舉為無效或得撤銷,然為被 告所否認,則上開決議及選舉結果是否為無效或得撤銷即有 不明確情形,此攸關原告以信徒就被告宮務參與之權利與義 務,原告在法律上之地位即有不安之狀態存在,而此種法律 上地位不安之狀態,當得以確認判決加以除去,是本件訴訟 有確認利益,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林煜喆為被告廣福宮信徒兼總幹事,原告陳柏文為新 增信徒。被告廣福宮於107年8月5日召開信徒大會決議通 知未繳費之信徒補繳會費,逾期未補繳者應予除名,除名 後之名額補足新信徒。後於107年11月1日經董監事決議通 過除名信徒,並新增信徒26名,有董監事會議記錄、信徒 名冊及經過主管機關准予備查函可稽。未料被告法代林勝 雄等董監事因選舉董監事一事,欲剷除異己,而否認上開 信徒大會、董監事關於除名、新增信徒決議,而對新增信 徒提起否認信徒資格存在之訴訟,由鈞院108年度訴字第3 25號(下稱前案)審理中,被告第四屆董監事任期到期, 被告原本以新增信徒案尚於鈞院審理中暫緩召開信徒大會 以避免爭議,有被告108年8月27日函雲林縣政府函文可稽 ,但前案仍進行中,被告之擔憂前案訴訟結果對其不利並 欲影響董監事選舉結果,竟將新增信徒排除在外而未通知 其等參與,率於108年10月6日召開第四屆第五次信徒大會 ,並決議遞補董事、修改章程等,有108年10月6日信徒大 會決議及修改之捐助章程、信徒簽到簿可稽。進而依據上 開信徒大會修改之章程,於108年12月1日在未舉行信徒大 會之情形下,直接進行第五屆董監事選舉,並於當日進行 第五屆第一次董監事聯席會議宣布當選名單,有被告陳報 雲林縣政府函、選舉結果報備表及董監事聯席會議紀錄可 稽。
㈡108年10月6日信徒大會因排除新增信徒未通知新增信徒開 會決議無效或應予撤銷:
⒈按「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 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 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 在此限。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 民法第56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100年「財團法人臺灣 省雲林縣西螺廣福宮捐助章程」(下稱系爭章程)現行 有效之章程第六條規定:「本宮以信徒組織信徒大會, 供為本宮諮議機關。」、第十條:「新加入之信徒,經 報上級機關核准備查後始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第 十三條:「信徒大會之職權如左:一、聽取董事會工作報 告及監查報告。」、第十六條規定:「董事由信徒大會 就具有崇敬聖母信念並年滿二十五歲以上熱心公益之信 徒中選任之,其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第二十 四條規定:「監事由信徒大會就具有崇敬聖母信念並年 滿二十五歲以上熱心公益之信徒中選任之,其任期為四 年連選得連任…。」、第三十一條:「董事會之職權如左
:(5)修改章程事項(要經過信徒大會追認)。」、第三十 四條:「信徒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但如遇有特殊重要事 故,經董事會議決認為有召開臨時會之必要時得召開之 ,均由董事長召集之。」、第三十六條:「信徒大會或 董事長開會時、信徒或董、監事均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 他人代表出席或代為表決」,有100年「財團法人臺灣 省雲林縣西螺廣福宮捐助章程」可稽。依上開章程條款 每位信徒均有參與信徒大會行使議決、追認修改章程、 選舉、被選舉之權利,然後上新修訂定之章程將修改成 加入四年後始有選舉及被選舉之權利,故被告將新增新 徒排除在外而召開信徒大會作成決議,影響信徒之權利 及影響決議之結果,就此產生之爭議,原告等信徒自有 確認之利益。再者,被告召集信徒大會及決議應依法令 、章程為之,違反章程應為無效;又每位信徒均有參與 信徒大會行使議決、追認修改章程、選舉、被選舉之權 利,被告廣福宮於召開信徒大會時自應通知所有信徒參 與,如排除部分信徒而未通知或拒絕其參加,其召集程 序及決議方法自屬違反法令及章程。
⒉前案仍進行中,被告原有董監事提案先新增、修改章程 以欲影響後續選舉結果及宮務之進行,將被告陳柏文等 在內之新增信徒排除在外而未通知其等參與,率於108 年10月6日召開第四屆第五次信徒大會,並決議通過107 年度決算表、遞補董事、變賣金牌金條、新增及修改章 程等,有108年10月6日信徒大會決議可稽。依上開章程 規定每位信徒均得參與信徒大會以便並議決董監事會務 報告及對於章程新增修改追認,被告排除108年度新增 信徒未讓其等參與,顯然違反法令、章程規定而無效, 為此請求確認為無效。
⒊又108年10月6日被告第四屆第五次信徒大會案由三修改 系爭章程違反財團法人法第45條1項第2款、第2項第1款 、第3項及系爭章程第31條(5)規定:
⑴系爭章程第31條(5)規定:「董事會之職權如左…(5)修 改章程事項(要經過信徒大會通過追認)。」,故新增 、修改章程應為董事會之權限,而非信徒大會之權限 ;又按系爭章程第54條規定:「本章程凡未規定之事 實,悉依政府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之。」,可知被告 章程對於其章程未規定的部分同意準用中華民國相關 規定,則與被告組織有關之規定,應為財團法人法, 故被告主張其無財團法人法之適用,顯屬無稽。 ⑵按「董事會之決議,種類如下:…二、特別決議:全體
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但本法或捐助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下 列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 許可後行之:一、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前項重要 事項及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前, 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動議 提出。」財團法人法第4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1款 、第3項等規定;依系爭章程第31條(5)規定:「董事 會之職權如左…(5)修改章程事項(要經過信徒大會通 過追認)。」,故新增、修改章程應為董事會之權限 ,而非信徒大會之權限,且依財團法人法第45條規定 第1項第2款、第2項第1款、第3項等,章程變更之擬 議須經過董事會特別決議,且於召開會議前十日將議 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且經過主管機管許可, 並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待董事會特別決議通過,並 經主管機關許可,再經由信徒大會通過追認,非得由 信徒大會直接決議新增修訂,然108年10月6日第四屆 第五次信徒大會案由三修改系爭章程,事前並未依上 開程序於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召開 董事會決議研擬章程之修改及通過修改,率即交由信 徒大會決議通過章程之修訂,顯然違反財團法人法第 4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1款、第3項及系爭章程第3 1條(5)等規定而無效。
⒋退步言,如認為非無效事實,此部分亦為召集程序違反 法令及章程,應得撤銷,為此原告等依民法第56條規定 請求撤銷之。
㈢確認108年11月12日被告廣福宮第四屆第二十次董監事臨時 會議臨時動議關於第五屆董監事改選日期之決議無效: 按「財團董事,有違反捐助章程之行為時,法院得因主管 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宣告其行為為無效。 」民法第64條定有明文;按上開100年捐助信徒均有選舉 及被選舉權,承上被告原有董監事為排除異己,聯合聲明 向雲林縣政府為不實之陳情,雲林縣政府承辦人不查前案 尚於訴訟中不應撤銷原本新增信徒之備查,竟為撤銷(此 舉業已受有監察院之糾舉),被告廣福宮利用雲林縣政府 撤銷新增信徒備查為藉口決議召開第五屆董監事選舉並為 公告,且決議新增信徒所繳納之貢獻金退回(原證八),此 決議顯然排除新增信徒參與選舉及被選舉,顯然違反章程 ,被告等為利害關係人自得請求鈞院宣告該決議無效。 ㈣確認108年12月1日信徒大會對於第五屆董監事選舉無效或
應撤銷:
⒈108年12月1日董事選舉違反財團法人法第45條及系爭章 程而無效,退步言選舉程序違反系爭章程得撤銷: ⑴「董事會之決議,種類如下:…二、特別決議:全體董 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但本法或捐助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下列 重要事項,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陳報主管機關許 可後行之:…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但捐助章程規 定,董事會得以普通決議行之者,不在此限。…前項 重要事項及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議案,應於會議十日 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 動議提出。」財團法人法第4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 第5款、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故董事選舉須於會議十 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機關,經主管機關許 可,且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惟對於董事會選舉一事 ,被告並未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董事及主管 機關,且於108年11月12日第四屆第二十次董監事臨 時會議臨時動議案提出,對於董監事選舉顯然違反財 團法人法上開規定而無效。
⑵再者,系爭章程第18條規定:「董事之選舉採用候選制 ,以無記名單記法之方式行之。並以得票數較多者為 當選,候選人須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宮登記,經董事會 審查通過方為候選人。」,雖108年11月12日第四屆 第二十次董監事臨時會議臨時動議案一、決議「1:訂 於11月22日、23日、24日共3天公告登記參選。」, 但查並未見被告有經選舉董監事一事公告,此為有利 於被告之事項,應由被告舉證證明確實有公告。 ⑶再者,公告登記者,依系爭章程規定應由董事會審查 ,但未見董事會對登記參選者做審查,逕於108年12 月1日為董監事選舉,顯然其選舉之方式與程序顯然 違反章程上開規定得撤銷。
⑷108年10月6日第四屆第五次信徒大會新增修訂章程有 前項所述違反章程而無效之處,因此董監事選舉除應 依財團法人法規定辦理外,亦應依系爭章程第10條: 「新加入之信徒,經報上級機關核准備查後始有選舉 權與被選舉權。」,雖不論原告等新增信徒之效力如 何,原有信徒年資未滿四年者依據新修章程第十條也 被排除在系爭董監事選舉之外,暨前述新修章程無效 ,108年12月1日依據新修章程所為董監事選舉自然無 效。
⑸再者,依上開財團法人法第45條規定,董事選舉決議 應經過主管機關許可,未見主管機關即雲林縣政府有 許可之公文,且關於被告依董事選舉聲請變更法人登 記,逾期未補正而經鈞院登記處駁回聲請,後經主管 機關雲林縣政府109年11月6日以未經過鈞院登記處辦 理法人變更登記而駁回108年12月3日董監事選舉之備 查,既該董事會選舉決議未經過主管機關之許可,且 有辦理變更登記應補正而被駁回等違反財團法人規定 之情況,選舉效力自然有疑。
⑹末按「董事執行事務,有違反捐助章程之行為時,法 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宣告 其行為無效。」、「財團董事,有違反捐助章程之行 為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宣告其行為為無效。」財團法人法第28條及民法 第64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董事選舉及決議有違反章 程等規定,原告自得請求鈞院依上開規定宣告修改章 程、董事選舉決議及選舉結果等均無效。
⒉依系爭章程第30條選舉董監事為信徒大會之職權,選舉 董監事應召開信徒大會,但被告第五屆董監事選舉並未 召開信徒大會,違反章程規定,董監事選舉及法人變更 應為無效:
⑴關於董監事選舉雖經過雲林縣政府准予備查及鈞院登 記處准予法人變更,然上開單位僅有形式審查權,惟 實質審查權限應於鈞院。
⑵依系爭章程第30條選舉董監事為信徒大會之職權,依 系爭章程第34條信徒大會臨時會由董事會議決議召開 ,然108年11月12日第四屆第20次董監事臨時會議記 錄臨時動議記載:「決議:…2.訂於108年12月1日上午 9:30-11:30進行票選董監事。隨後選出董事長、副董 事長、常務監事。」(參原證八),可知當時僅決議該 日選舉,並未決議通過召開信徒大會。
⑶再由被告108年11月21日發給雲林縣政府函內容係提到 108年12月1日係董監事選舉,而非召開信徒大會(原 證二十),被告於108年12月3日送交雲林縣政府備查 函(原證廿一)、及鈞院登記處調取被告法人變更資料 (原證廿二,即109年法登他字第1號卷第17頁至第19 頁),所送資料僅有「台灣省雲林縣西螺廣福宮第五 屆董監事選舉結果報備表」,並無信徒大會之會議紀 錄,可知被告108年12月1日僅有選舉董監事並未依章 程召開信徒大會,後遭鈞院登記處通知補正,逾期未
補正而駁回法人變更登記,及無法通過雲林縣政府備 查(參原證十八、十九)。
⑷依據鈞院向雲林縣政府所調取資料,被告於110年1月7 日將上開「第五屆選舉報備表」偽造竄改封面及文書 名稱為「台灣省雲林縣西螺廣福宮第四屆第一次臨時 信徒大會會議記錄」,雲林縣政府於110年1月12日依 據上開會議紀錄准予被告備查(原證廿三),被告110 年重新申請法人變更登記之信徒大會紀錄,應與檢送 給雲林縣政府上開資料相同。
⑸依據鈞院所調109年法登他字第1號法人變更登記案卷 ,鈞院109年1月3日通知被告補正信徒大會會議紀錄 及候補董事(原證廿四,即109年法登他字第1號卷第4 9頁至第50頁),被告於109年1月14日具狀表示:「緣 聲請人因捐助章程訂定時部分未盡周延,現已提出章 程修改裁定中,修改後再由董事長推舉,經董監事會 議決議通過補缺額。狀請鈞院准予延長補正時間,俾 利聲請人辦理後續事宜,實感法便。」(原證廿五, 即109年法登他字第1號卷第53頁),由該陳報狀可知1 08年12月1日並未召開信徒大會且未選出候補董事, 被告預計修改章程,由董事長推舉候補董事以解決變 更法人登記之問題。
⑹被告108年12月3日財西廣宮雄字第1081203001號函送 交雲林縣政府之選舉報備表第2頁並無候補董事之記 載(參原證廿一),可知當時並無宣告候補董監事;第 三人廖英美分於108年12月20日第000000000號函及10 9年3月12日第0000000000號函向雲林縣政府陳情西螺 廣福宮關於董事遞補事宜,雲林縣政府分別以108年1 2月30日府民禮二字第1080128032號及109年3月20日 府民禮二字第1090014911號函請西螺廣福宮依捐助章 程第15條至第18條規定辦理遞補(原證廿六),可知10 8年12月3日單純為選舉,且並無候補董監事之宣告, 方有第三人廖英美陳情事件。
⑺再者,109年法登字第1號案卷中,曾朝勤於110年1月1 2日函表示:「…廣福宮109年11月25日召開第五屆第一 次信徒大會議程四、討論事項案一、提案人:第5屆董 事會,案由:本宮於民國108年12月1日舉辦改選第五 屆董事、監事業經選出新當選董事17名、候補董事2 名邱榮俊、陳端偉,新當選監事5名暨候補監事楊慧 稜1名已竣,提請追認案(附件二)。」(原證廿七), 可知108年12月1日根本未召開信徒大會,更無110年1
月7日陳報給雲林縣政府及鈞院登記處之「台灣省雲 林縣西螺廣福宮第四屆第一次臨時信徒大會會議記錄 」。可知被告於110年1月7日陳報雲林縣政府之備查 文件108年12月1日信徒大會紀錄出現:「候補董事:廖 英美、秋榮俊、陳端偉等3人。…候補監事:楊慧稜等1 人。」(參原證廿三)(110年再送交鈞院法人登記處之 法人變更登記申請之第四屆第一次臨時信徒大會紀錄 內容應為相同)確實為假造,該日並未召開信徒大會 ,否則自無日後追認可言。
⑻末因雲林縣政府及鈞院登記處謹為形式審查,誤信被 告有召開信徒大會而准予備查與法人變更,實際由前 後文內容相同,及經歷一年餘之時間經雲林縣政府及 鈞院登記處等通知無法補正信徒大會會議紀錄,無法 補正而被駁回,有雲林縣政府及雲林地方法院補正通 知函、駁回函(參原證十八、十九),如有召開信徒大 會經通知補正時即可補正,何以會逾期被駁回,又何 以需要竄改「台灣省雲林縣西螺廣福宮第五屆董事監 事選舉結果報備表」成信徒大會會議紀錄,可知被告 108年12月1日確實並未召開信徒大會以選舉董監事, 其選舉違反章程規定應為無效。
⑼召開信徒大會實際應有開會時間、開會地點、信徒代 表登記出席簽到、清查出席人數、會議議程、討論案 由、決議內容等,然不僅108年11月12日董監事會臨 時動議並未決議召開信徒大會。108年12月1日第五屆 董監事選舉票名冊(參原證六),並無信徒大會之簽到 名冊。
⑽當日信徒到場後即簽名領票、隨即投票,投完票後就 開票宣布當選,也未清查與會信徒人數、更無後續會 議議程、討論案由、決議內容等,有相關信徒在臉書 所刊載照片(原證廿九)。可知當日僅於廣福宮廟內進 行選舉,人潮來來往往,並無集會、討論、表決之事 實,董事開票時僅有宣告郭熟等17人當選董事、林勝 雄等5人當選監事,並未宣佈廖英美等3人為候補董事 、楊慧稜1人為候補監事,開票後隨即進行董監事會 議,有董監事開票、董監事會議錄影及譯文可稽(原 證三十)可知被告提出該日信徒大會會議紀錄確實為 竄改。
⑾除了先前陳報給雲林縣政府之第五屆董監事選舉結果 報備表上記載該日為董監事選舉外,另外當天採訪的 新聞均記載該日為董監事選舉,並非召開信徒大會(
原證卅一)。
⑿承上廣福宮於108年12月1日改選後欲申請法人變更登 記,於109年1月3日遭雲林地方法院登記處函文退回 ,並列舉多達八項應補正事項(參原證廿四)。然廣福 宮於109年1月14日送交陳報狀請求鈞處准予延長補正 時間,理由是:聲請人因捐助章程訂定時部分未盡周 延,現已提出章程修改裁定中,俟修改後再由董事長 推舉,經董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補缺額(參原證廿五) ,由此可得原告一開始便知該次改選缺少董事一名, 且無選任候補董事,欲以修改章程之方式由董事長推 舉並經董監事會決議,來填補缺額,然修改章程部分 亦遭鈞院於109年2月11日以109年度法字第2號裁定書 裁定聲請駁回(原證卅二)。關於法人變更登記案,於 109年3月24日鈞處再度函文要求儘速補件,廣福宮依 舊無法補正(原證卅三),直至109年4月8日遭雲林地 方法院登記處處分書,處分聲請駁回(參原證十八)。 以上可證被告確實未召開信徒大會、無選任候補董事 之事實,才會不斷以其他理由推諉,無法於期限內補 正登記處所列舉應補正要件,直至遭駁回。
⒊108年12月1日董事選舉違反系爭章程第18、21條未經董 事會審查通過候選人資格且登記前未繳納貢獻金等而無 效:
⑴系爭章程第18條規定:「董事之選舉採用候選制,以無 記名單記法之方式行之。並以票數較多者為當選,候 選人須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宮登記,經董事會審查通過 方為候選人。」,雖108年11月12日第四屆第二十次 董監事臨時會議臨時動議案一、決議「1:訂於11月22 日、23日、24日共3天公告登記參選。」(參原證八) 除公告登記者,依章程規定應由董事會審查,但遍查 雲林縣政府所陳關於廣福宮送府備查資料中,也未見 選舉前曾召開董事會針對候選人為審查,遑論審查通 過,逕於108年12月1日為董監事選舉,其選舉之方式 與程序顯然違反章程上開規定得撤銷。
⑵再按系爭章程第21條規定:「參加本宮董事候選登記之 信徒應繳納貢獻金新台幣壹萬元整,才有資格參選, 若未能當選為董事者,不得要求退回貢獻金。」(參 原證七),惟被告並未舉證登記時參選候選人鈞已繳 納1萬元之貢獻金,遍查雲林縣政府所陳關於廣福宮 送府備查資料中也未見選舉前各候選人繳納貢獻金之 資料,其選舉顯然違背章程第21條之規定而無效。
㈤對被告答辯所為之陳述:
⒈被告主張未獲法院確認原告陳柏文等新增信徒具有信徒 身分前,其等未具備信徒資格等,並無理由:
⑴107年8月5日信徒大會決議後,被告為新增信徒之公告 ,再由有意願者填寫申請表,經由被告內部審查是否 符合章程規定,經107年11月1日董監事會議同意通過 新增信徒,108年2月25日被告將上開決議會議記錄連 同新增信徒名冊及除名名冊、信徒願任代表書同意書 報請雲林縣政府備查,雲林縣政府108年3月18日核發 准予備查公文,後被告職員通知新增信徒繳交新台幣 (下同)1萬元,原告陳柏文等新增信徒均於108年3月 底繳納入會費,被告於108年4月2日補正雲林縣政府 要求其補正之信徒名單中有缺漏部分原告陳柏文等新 增信徒業經雲林縣政府於108年5月1日准予備查,被 告職員蕭淑娟並不否認上開信徒補正資料係其所寫, 有蕭淑娟補正信徒資料名單及他案筆錄可稽,及被告 不否認有收到雲林縣政府准予補正函,有他案被告所 提出之準備理由狀可稽。雲林縣政府以准予信徒名單 備查,被告也通知繳納費用而收受,原告陳柏文等已 生信徒資格,無待法院確認而生,反倒是被告主張原 告陳柏文等新增信徒資格不存在應透過法院確認不存 在,鈞院他案業已駁回被告之訴,可知原告陳柏文等 新增信徒資格目前仍存在。
⑵另被告董監事為影響判決結果,竟聯合出具聲明向雲 林縣政府施壓,致雲林縣政府108年11月1日當日收到 該聲明即作出撤銷備查之公文,此公文非但與先前回 覆給信徒陳天星之函文內容大相逕庭,也受到監察院 之糾舉。查原告陳柏文等新增信徒如前述已生信徒資 格,如認為信徒資格有爭議理應由法院確認,而非雲 林縣政府有實質審查權,雲林縣政府受到被告誤導及 壓力所為撤銷備查之公文,也不會因此影響原告陳柏 文等已生信徒資格之效力。
⒉被告以107年8月5日信徒大會決議只是為補足九名信徒並 無理由:
⑴查107年8月5日信徒大會決議臨時動議:「臨時動議案 由:補足信徒人數說明:…3.信徒繳費期間每年8/1-31 ,如未在期間繳費董監事會會再9/1日七天內雙掛號 再次通知,如未在9/30日前繳交者,自動喪失信徒資 格,不得異議。」,可知該次係因被告信徒已經凋零 或未按期繳交常年會費,致該信徒雖占有名額而未有
實際貢獻,而需清理名額,納入有意願奉獻之信徒, 因此才會將連續二年未繳信徒會費之信徒除名之決議 放入補足信徒之議案中討論,因此補足信徒名額自應 將未繳費而被除名之缺額補足,此為當然之理。 ⑵更何況如僅要補足9名信徒,為何被告職員製作且陳報 給雲林縣政府備查之信徒名單中會有26名新增信徒, 且准予備查後被告職員也通知此26名新增信徒繳費並 收受,可知被告現今說法僅為臨訟所言,不足採信。 ⒊被告主張107年11月23日將107年8月5日信徒大會會議紀 錄送雲林縣政府備查,爾後所送新增信徒為偽造等並不 可採:
⑴被告主張107年11月23日已將107年8月5日信徒大會會 議紀錄送備查,故後續陳柏文協助送新增信徒名單等 為偽造等,但未見信徒大會會議紀錄,且確認信徒資 格不存在案(即前案)向雲林縣政府所調之資料經函覆 也未見被告所主張107年11月23日送備查107年8月5日 信徒大會會議紀錄,再者如並未有被除名及新增信徒 名單,為何107年11月23日不將107年11月1日之董監 事會議紀錄一併送備查,而要等到108年2月25日再送 備查。
⑵另針對被告指稱原告陳柏文偽造信徒大會會議紀錄等 ,業經雲林地方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參準備理由一 之原證九),及臺灣高等檢察署台南分署駁回再議之 處分書(原證二八),及準備理由一狀之原證十一至十 四等相關事證,可知被告主張陳柏文偽造信徒會議紀 錄係為無稽。
⒋針對被告對107年11月1日董監事臨時聯席會之備註回應: ⑴原告否認被告對107年11月1日董監事臨時聯席會之備 註之陳述。
⑵107年8月5日信徒大會決議後,被告為新增信徒之公告 ,再由有意願者填寫申請表,經由被告內部審查符合 章程規定後,經107年11月1日董監事會議同意通過新 增信徒,並通知信徒填寫願任同意書,108年2月25日 被告將上開決議會議記錄連同新增信徒名冊及除名名 冊、願任信徒代表同意書報請雲林縣政府備查,雲林 縣政府108年3月18日核發准予備查公文,後被告職員 通知新增信徒繳交1萬元,新增信徒均於108年3月底 繳納入會費(即前案原審卷一第395頁、原審卷二第10 3頁至第113頁),被告於108年4月2日補正雲林縣政府 發函告知應補正信徒名單中有缺漏部分(參原證十二
,即前案原審卷二第51頁),後被告依函補正後新增 信徒資料後,關於新增信徒名冊經雲林縣政府於108 年5月1日准予備查(參原證十三,即前案原審卷二第5 2頁),前案證人蕭淑娟並不否認上開信徒補正資料係 其所寫,被告於前案也不否認有收到雲林縣政府准予 補正函。由此流程可證當時確實決議除名信徒、新增 信徒並經雲林縣政府備查。
⒌針對被告對於108年11月12日第四屆第二十次董監事臨時 會議備註說明表示意見:
⑴參原證八之108年11月12日第四屆第二十次董監事臨時 會議會議紀錄四、臨時動議,其上僅記載:「2.訂於 108年12月1日上午9:30-11:30進行票選董監事,隨後 選出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監事。」,可知當日被 告僅決議要選舉,並未決議要召開信徒大會。
⑵爾後被告向雲林縣政府所為之報備也是告知要選舉而 非召開信徒大會(參原證二十),可知108年12月1日確 實未召開信徒大會,以致被告遲遲無法補正該日之信 徒大會會議紀錄,後竟偽造選舉結果報備表為信徒大 會會議紀錄才通過法人登記。
⒍被告針對108年11月22日至24日資料備註之回應: 感謝狀並未有林勝雄之審核,且感謝狀並未送雲林縣政 府備查,是以無法確認感謝狀確實為選舉前收受貢獻金 而開立。
⒎針對108年12月1日信徒大會會議紀錄係被告竄改先前之 選舉報備表:
⑴依據鈞院向雲林縣政府所調取資料,被告於110年1月7 日將上開「第五屆選舉報備表」偽造竄改封面及文書 名稱為「台灣省雲林縣西螺廣福宮第四屆第一次臨時 信徒大會會議記錄」,雲林縣政府於110年1月12日依 據上開會議紀錄准予被告備查(原證廿三),被告110 年重新申請法人變更登記之信徒大會紀錄,應與檢送 給雲林縣政府上開資料相同。
⑵依據鈞院所調109年法登他字第1號法人變更登記案卷 ,鈞院109年1月3日通知被告補正信徒大會會議紀錄 及候補董事(參原證廿四,即109年法登他字第1號第4 9-50頁),被告於109年1月14日具狀表示:「緣聲請人 因捐助章程訂定時部分未盡周延,現已提出章程修改 裁定中,修改後再由董事長推舉,經董監事會議決議 通過補缺額。狀請鈞院准予延長補正時間,俾利聲請 人辦理後續事宜,實感法便。」(參原證廿五,即109
年法登他字第1號第53頁),由該陳報狀可知108年12 月1日並未召開信徒大會且未選出候補董事,被告預 計修改章程,由董事長推舉候補董事以解決變更法人 登記之問題。
⑶被告108年12月3日財西廣宮雄字第1081203001號函送 交雲林縣政府之選舉報備表第2頁並無候補董事之記 載(參原證廿一),可知當時並無宣告候補董監事;第 三人廖英美分於108年12月20日第000000000號函及10 9年3月12日第0000000000號函向雲林縣政府陳情西螺 廣福宮關於董事遞補事宜,雲林縣政府分別以108年1 2月30日府民禮二字第1080128032號及109年3月20日 府民禮二字第1090014911號函請西螺廣福宮依捐助章 程第15條至第18條規定辦理遞補(參原證廿六),可知 108年12月1日單純為選舉,且並無候補董監事之宣告 ,方有第三人廖英美陳情事件。
⑷再者,鈞院109年法登字第1號案卷中,曾朝勤於110年 1月12日函表示:「…廣福宮109年11月25日召開第五屆 第一次信徒大會議程四、討論事項案一、提案人:第5 屆董事會,案由:本宮於民國108年12月1日舉辦改選 第五屆董事、監事業經選出新當選董事17名、候補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