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95號
ULDM,110,附民,95,2021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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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95號
原 告 許讚訓
被 告 陳秀娟



洪志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0年度訴字第2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原告之訴,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 質上即為民事訴訟,上開關於不得就同一民事事件為既判力 所及者更行起訴之規定,係民事訴訟之基本原則,自同適用 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四、經查,原告先前已就本件購車糾紛對被告陳秀娟洪志穎提 起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907 號判決確定在案,然原告茲再就相同事實對被告陳秀娟、洪 志穎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訟標的為前案確定 判決之既判力所及,顯屬重複起訴,有違一事不再理之原則 ,起訴不合法。從而,原告向被告陳秀娟洪志穎提起本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智
 
法 官 陳雅琪





法 官 張恂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蘇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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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