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236號
ULDM,110,訴,236,2021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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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23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振山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雅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0年度偵字第1067號、第23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振山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7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7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扣案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陳振山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及販賣,竟分別基於 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持用其所有行動電話1支(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下稱本案行動電話),與附 表一各編號所示交易對象聯繫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交易甲基 安非他命事宜後,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 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方式,將甲基安非他命販賣與如附表一各 編號所示之交易對象。嗣警依本院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對本案 行動電話門號執行通訊監察,再於民國110年1月27日持本院 核發之搜索票前往陳振山位在雲林縣北港鎮之居所執行搜索 ,當場扣得本案行動電話1支,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犯罪機關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實施之電話監聽後,為方便 顯示及檢閱因實施監聽所取得之證據內容,而將藉由錄音設 備予以保存之通訊內容,以文字翻譯而成之通訊監察譯文, 為學理上所稱之派生證據,屬於文書證據之一種。該通訊監 察譯文如係基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法定程序合法取得,當 事人對該通訊監察譯文之內容亦無爭執,或該通訊監察譯文 之內容,經以勘驗監聽錄音帶(或光碟)等調查證據程序確 認其真實性後,自得採為證據(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9



1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附表二編號1至17所示之通訊監察 譯文(出處如附表二備註欄所載),係警方依據本院核發之 通訊監察書,對被告陳振山所持用之本案行動電話實施通訊 監察後,以文字翻譯通訊內容所得之文書證據,此有本院10 9年度聲監字第597號、109年度聲監續字第900號、第966號 、第1025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各1份在卷可佐(偵第232 9號卷第37頁至第40頁反面),通訊監察過程符合法律規定 ,為合法取得之證據,且被告及其辯護人對於譯文內容之正 確性及證據能力均不爭執,揆諸前揭說明,上開通訊監察譯 文具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下述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 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對於該等證據能力均不爭執( 本院卷第158頁至第161頁、第230頁至第239頁),且迄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 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 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 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或偵訊時及審判中坦承不諱 (偵第1067號卷第12頁至第20頁、第43頁至第46頁、第188 頁至第189頁反面、聲羈卷第23頁至第31頁、偵第1067號卷 第204頁至第207頁、本院卷第155頁至第161頁、第230頁、 第242頁),並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17卷證欄所示證據及如附 表二編號1至17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參(譯文出處如附 表二備註欄所載)及本案行動電話1支扣案可佐,足認被告 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信為真實。
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被告與上開 購毒者間並非至親,倘非有利可圖,自無平白甘冒觸犯重罪 之風險而特意於約定地點親自交易甲基安非他命與上開購毒 者之理,且被告於本院羈押、延長羈押訊問時自陳販賣毒品 是賺差價、賺一點車馬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毒品大概 賺1、200元等語(聲羈卷第25頁、偵第1067號卷第205頁), 足認被告主觀上確有營利之意圖甚明。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皆應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17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販賣甲基安非他命目 的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各為其販賣高度行為所 吸收,皆不另論罪。




㈡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7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 分論併罰。
㈢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17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於偵查及 審判中均自白犯罪,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 規定,減輕其刑。
㈣犯本條例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 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供出毒品來源, 因而破獲者」,係指被告供出毒品來源之有關資料,諸如前 手之姓名、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使調 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因而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破獲者而 言。申言之,被告之「供出毒品來源」,與調查或偵查犯罪 之公務員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進而破獲之間,論理上須具 有先後且相當的因果關係,非謂被告一有供出毒品來源之人 ,而破獲在後,即得依上開規定予以減、免其刑(最高法院1 10年度台上字第5509號、第551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 於警詢時供出其毒品來源為鍾世聰及綽號「北港老欸」之人 ,經本院函詢結果略為:1.鍾世聰於109年12月8日以1萬1,0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被告犯行,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2.被告另供稱其上游「北港老欸蔡○雄」部分,暫 無追查到相關事證等情,有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110年9月 16日函暨所附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144 2號、第1982號、第3098號起訴書、警詢筆錄1份在卷可查( 本院卷第167頁至第195頁)。而鍾世聰販賣甲基安非他命與 被告之時間,早於被告本案附表一編號15至17所示3次販賣 予吳金花之時間,應認被告向鍾世聰購買毒品之行為與本案 具關聯性,鍾世聰係因被告供出查獲,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7條第1項規定遞減輕其刑。其餘犯行則與供出毒品來 源因而查獲之要件不符,無上開減刑規定之適用。 ㈤另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 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 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謂法定最低 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 ,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 言。倘被告別有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 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 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 其刑(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44號判決意旨參照)。而 毒品戕害國人健康,嚴重影響社會治安,故政府立法嚴禁販 賣毒品,並以高度刑罰來遏止毒品氾濫,被告自身亦有施用



毒品,明知毒品之惡害,卻未考慮販賣毒品害人害己,且販 賣次數非少,再被告本案犯行,依上揭規定減輕其刑後,編 號1至14部分最低可量處5年、編號15至17部分最低可量處1 年8月,無何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科以最低度刑猶嫌 過重顯可憫恕之情形,況立法者為加強遏阻此類行為,已加 重刑責,故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再酌量減輕其刑之餘地。 ㈥爰審酌被告有施用毒品等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1份在卷為憑(本院卷第213頁至第226頁),是其明知毒 品會嚴重戕害施用者之健康,更可能因施用毒品導致家財散 盡、或為購買毒品鋌而走險,有危害社會安全之虞,竟無視 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為本案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 ,行為實屬可議。另考量被告販賣毒品之期間、次數為17次 、對象5人、各次交易數量及金額等情節,再衡以其於偵查 及審判中均坦承犯行,並參以被告自陳國中肄業,為臨時工 ,有時從事噴農藥工作,日收入不到1,000元等一切情狀( 本院卷第243頁),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7所示之刑。 另參酌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而非累加原則,及現 行實務對於販賣毒品罪之執行刑量定,僅依其所宣告之最高 刑度就其餘每次犯行略加其刑度等情,蓋因刑罰邊際效應隨 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及行 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情,對被告所犯之罪定其應執行之 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
㈠扣案本案行動電話1支,為被告犯本案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所使 用之物,經被告供承在案,且有如附表二所示通訊監察譯文 附卷可參,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 收之。
㈡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17所示販賣毒品之犯行,均已收取各該 次交易之販毒對價,業經被告坦承如前,各該款項均為被告 犯上開各罪之犯罪所得2萬5,000元,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及追徵。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1項、第2項、第1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周至恒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立夫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紹銘 法 官 簡鈺昕 法 官 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巧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被告本案犯行(編號同起訴書附表)
編號 時間(民國) 地點 交易對象 犯罪方式 (下列金額均新臺幣) 卷證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 (不含沒收) 1 109年11月2日上午10時許 雲林縣北港鎮文化路圓環附近某巷子 陳琮彥 陳振山持用本案行動電話與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陳琮彥聯繫,待2人見面後,由陳振山以5,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陳琮彥陳琮彥則交付5,000元價金與陳振山收訖。 ⒈證人陳琮彥警詢、偵訊之證述(偵第1067號卷第48頁至第55頁) ⒉被告與證人陳琮彥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第1067號卷第53頁) ⒊本院109年聲監續字第900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偵第2392號卷第38頁正反面) 陳振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 2 109年10月10日晚間6時14分稍後某時許 雲林縣北港鎮某統一超商 黃恒嘉 陳振山持用本案行動電話與使用市話00-0000000號之黃恒嘉聯繫,待2人見面後,由陳振山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黃恒嘉黃恒嘉則交付1,000元價金與陳振山收訖。 ⒈證人黃恒嘉警詢、偵訊之證述(偵第1067號卷第57頁至第67頁) ⒉被告與證人黃恒嘉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第1067號卷第65頁) ⒊本院109年聲監字第597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偵第2392號卷第37頁正反面) 陳振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 3 109年10月11日上午11時10分稍後某時許 嘉義縣○○鄉○○○000○0號統一超商 蘇明星 陳振山持用本案行動電話與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蘇明星聯繫,待2人見面後,由陳振山以2,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蘇明星蘇明星則交付2,000元價金與陳振山收訖。 ⒈證人蘇明星警詢之證述(偵第1067號卷第69頁至第75頁) ⒉被告與證人蘇明星交易毒品過程照片2張(偵第1067號卷第23頁) ⒊被告與證人蘇明星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第1067號卷第76頁) ⒋本院109年聲監字第597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偵第2392號卷第37頁正反面) 陳振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 4 109年11月13日晚間6時30分稍後某時許 嘉義縣○○鄉○○○000○0號統一超商 蘇明星 陳振山持用本案行動電話與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蘇明星聯繫,待2人見面後,由陳振山以2,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蘇明星蘇明星則交付2,000元價金與陳振山收訖。 ⒈證人蘇明星警詢、偵訊之證述(偵第1067號卷第69頁至第75頁、第79頁、第80頁) ⒉被告與證人蘇明星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第1067號卷第76頁反面) ⒊本院109年聲監字第900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偵第2392號卷第38頁正反面) 陳振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 5 109年11月30日下午2時30分稍後某時許 雲林縣北港圓環某統一超商 許榮創 陳振山持用本案行動電話與使用公共電話00-0000000號之許榮創聯繫,待2人見面後,由陳振山以3,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許榮創許榮創則交付3,000元價金與陳振山收訖。 ⒈證人許榮創警詢、偵訊之證述(偵第1067號卷第98頁至第102頁、第107頁、第108頁) ⒉被告與證人許榮創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第1067號卷第103頁) ⒊被告與證人許榮創交易毒品過程照片6紙(偵第1067號卷第104頁至第106頁) ⒋本院109年聲監續字第966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偵第2392號卷第39頁正反面) 陳振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 6 109年10月1日下午3時許 雲林縣北港吳金花住處(住址詳卷)巷口 吳金花 陳振山持用本案行動電話與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吳金花聯繫,待2人見面後,由陳振山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吳金花吳金花則交付1,000元價金與陳振山收訖。 ⒈證人吳金花警詢、偵訊之證述(偵第1067號卷第140頁至第148頁、第152頁至第157頁) ⒉被告與證人吳金花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第1067號卷第149頁、第150頁) ⒊本院109年聲監字第597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偵第2392號卷第37頁正反面) 陳振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 7 109年10月3日下午4時許 雲林縣北港陳孟顯住處(住址詳卷) 吳金花 陳振山持用本案行動電話與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陳孟顯(未據起訴)聯繫,陳孟顯向陳振山表示吳金花欲購買甲基安非他命後,陳振山前往左列處所,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吳金花吳金花則交付1,000元價金與陳振山收訖。 ⒈證人吳金花警詢、偵訊之證述(偵第1067號卷第140頁至第148頁、第152頁至第157頁) ⒉證人陳孟顯警詢、偵訊之證述(偵第1067號卷第167頁至第172頁、第178頁至第181頁) ⒊被告與證人陳孟顯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第1067號卷第149頁、第150頁) ⒋本院109年聲監字第597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偵第2392號卷第37頁正反面) ⒌本院勘驗筆錄1份(本院卷第231頁) 陳振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 8 109年10月10日晚間9時32分許 雲林縣北港吳金花住處巷口 吳金花 陳振山持用本案行動電話與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吳金花聯繫,待2人見面後,由陳振山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吳金花吳金花則交付1,000元價金與陳振山收訖。 ⒈證人吳金花警詢、偵訊之證述(偵第1067號卷第140頁至第148頁、第152頁至第157頁) ⒉被告與證人吳金花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第1067號卷第149頁、第150頁) ⒊本院109年聲監字第597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偵第2392號卷第37頁正反面) 陳振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 9 109年10月28日晚間9時20分許 雲林縣北港陳孟顯住處 吳金花 陳振山持用本案行動電話與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吳金花聯繫,待2人見面後,由陳振山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吳金花吳金花則交付1,000元價金與陳振山收訖。 ⒈證人吳金花警詢、偵訊之證述(偵第1067號卷第140頁至第148頁、第152頁至第157頁) ⒉證人陳孟顯警詢、偵訊之證述(偵第1067號卷第167頁至第172頁、第178頁至第181頁) ⒊被告與證人吳金花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第1067號卷第149頁、第150頁) ⒋本院109年聲監續字第900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偵第2392號卷第37頁、第38頁) 陳振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 10 109年11月1日晚間6時許 雲林縣北港陳孟顯住處 吳金花 陳振山持用本案行動電話與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吳金花聯繫,待2人見面後,由陳振山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吳金花吳金花則交付1,000元價金與陳振山收訖。 陳振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 11 109年11月4日上午9時36分許 雲林縣北港吳金花住處巷口 吳金花 陳振山持用本案行動電話與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吳金花聯繫,待2人見面後,由陳振山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吳金花吳金花則交付1,000元價金與陳振山收訖。 ⒈證人吳金花警詢、偵訊之證述(偵第1067號卷第140頁至第148頁、第152頁至第157頁) ⒉被告與證人吳金花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第1067號卷第149頁、第150頁) ⒊本院聲監續字第900號、第966號、第1025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偵第2392號卷第37頁、第38頁、第40頁正反面) 陳振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 12 109年11月17日上午10時51分許 雲林縣北港吳金花住處巷口 吳金花 陳振山持用本案行動電話與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吳金花聯繫,待2人見面後,由陳振山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吳金花吳金花則交付1,000元價金與陳振山收訖。 陳振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 13 109年11月19日上午7時47分許 雲林縣北港吳金花住處巷口 吳金花 陳振山持用本案行動電話與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吳金花聯繫,待2人見面後,由陳振山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吳金花吳金花則交付1,000元價金與陳振山收訖。 陳振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 14 109年11月26日晚間7時35分許 雲林縣北港吳金花住處巷口 吳金花 陳振山持用本案行動電話與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吳金花聯繫,待2人見面後,由陳振山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吳金花吳金花則交付1,000元價金與陳振山收訖。 陳振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 15 109年12月17日上午10時49分許 雲林縣北港吳金花住處巷口 吳金花 陳振山持用本案行動電話與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吳金花聯繫,待2人見面後,由陳振山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吳金花吳金花則交付1,000元價金與陳振山收訖。 陳振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16 109年12月28日晚間9時許 雲林縣北港吳金花住處巷口 吳金花 陳振山持用本案行動電話與使用市內電話00-0000000號之吳金花聯繫,待2人見面後,由陳振山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吳金花吳金花則交付1,000元價金與陳振山收訖。 陳振山販賣第二級毒 品,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17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0分許 雲林縣北港吳金花住處巷口 吳金花 陳振山持用本案行動電話與使用門號行動電話0000000000之吳金花聯繫,待2人見面後,由陳振山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與吳金花吳金花則交付1,000元價金與陳振山收訖。 陳振山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附表二:
編號 時間 通訊監察譯文內容 備註 1 ① 109年11月2日上午9時38分25秒 A:0000000000(陳振山)【受話】 B:0000000000(陳琮彥)【發話】 ①佐證附表一編號1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第1067號卷第53頁 ③本院109年聲監續字第900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偵第2392號卷第38頁正反面) B:喂。 A:喂! B:你怎麼掛我電話?! A:電話沒按好啦。掛電話嘞!? B:啊…我過去你那邊找你喔!? A:賀啊!你過來再打給我。 B:賀啦!賀!   ② 109年11月2日上午9時50分47秒 A:0000000000(陳振山)【受話】 B:0000000000(陳琮彥)【發話】 A:你在哪? B:我在圓環這邊! A:喔賀!我過去。 ③ 109年11月2日上午9時53分52秒 A:0000000000(陳振山)【發話】 B:0000000000(陳琮彥)【受話】 B:喂! A:你在哪?我怎麼沒看到!? B:有啦!要到了。蛤! A:我在…水雞(青蛙)湯這邊。 2 ① 109年10月10日晚間6時14分47秒 A:0000000000(陳振山)【發話】 B:00-0000000(黃恒嘉)【受話】 ①佐證附表一編號2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第1067號卷第65頁 ③本院109年聲監字第597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偵第2392號卷第37頁正反面) B:喂! A:你那邊有錢嘛!? B:有啊! A:有先拿給我一下啦! B:你在哪? A:你就過來…我們這條巷子啊…公園這邊啦! 3 ① 109年10月11日上午10時51分9秒 A:0000000000(陳振山)【受話】 B:0000000000(蘇明星)【發話】 ①佐證附表一編號3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第1067號卷第76頁 ③本院109年聲監字第597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偵第2392號卷第37頁正反面) A:賀啦…我還要問…吼… B:謀啦!你10分鐘内有辦法嗎?如果說你幫我處理(毒品),我明天一定拿(錢)給你啦。你放心啦!明天要是我沒拿錢給你,我給你踢!甘賀? A:賀啦…我來問啦! ② 109年10月11日上午10時59分42秒 A:0000000000(陳振山)【受話】 B:0000000000(蘇明星)【發話】 A:賣勾卡啊...我到再打給你啦。 B:喔…你要來了喔? A:黑啦。到再打給你啦! ③ 109年10月11日上午11時10分40秒 A:0000000000(陳振山)【發話】 B:0000000000(蘇明星)【受話】 B:喂。 A:從SEVEN那邊過來,你們那間啦! B:在我們這裡啊!我現在在這邊等你啊! A:賀啦賀啦! 4 ① 109年11月13日下午5時39分53秒 A:0000000000(陳振山)【發話】 B:0000000000(蘇明星)【受話】 ①佐證附表一編號4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第1067號卷第76頁反面 ③本院109年聲監續字第900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偵第2392號卷第39頁正反面) B:喂!大欸! A:你下班了嗎? B:蛤?剛下班欸! A:回來了嗎? B:還沒勒。我跟你說,我今天要拿(意指毒品)你先借我拿喔。 A:安内喔!喔,賀啦! B:嘿! A:我那天跟你借的那個…兩千要還你,好像不夠。 B:馬上要回去了!我差不多半小時就到了! A:賀啦賀賀。 B:喔! ② 109年11月13日晚間6時30分38秒 A:0000000000(陳振山)【發話】 B:0000000000(蘇明星)【受話】 B:喂!大欸安納? A:你回來了嗎? B:差不多了啊! A:賀啦! 5 ① 109年11月30日下午2時2分47秒 A:0000000000(陳振山)【受話】 B:00-0000000(崙背國小公共電話)【發話】 ①佐證附表一編號5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第1067號卷第103頁 ③本院109年聲監續字第966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偵第2392號卷第39頁正反面) B:喂。 A:嗯! B:我半個小時到!半小時!吼!  ② 109年11月30日下午2時30分49秒 A:0000000000(陳振山)【受話】 B:00-0000000(許榮創,崙背國小公共電話)【發話】 A:這裡啊! B:我到了。   6 ① 109年10月1日下午2時33分51秒 A:0000000000(陳振山)【受話】 B:0000000000(吳金花)【發話】 ①佐證附表一編號6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第1067號卷第149頁 ③本院109年聲監字第597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偵第2392號卷第37頁正反面) A:喂? B:我在我家啦!金花啦。 A:賀!我去載你。 7 ① 109年10月3日下午3時44分54秒 A:0000000000(陳振山)【受話】 B:0000000000(陳孟顯)【發話】 ①佐證附表一編號7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本院卷第231頁 ③本院109年聲監字第597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偵第2392號卷第37頁正反面) A:喂! B:喂! A:過去載你!? B:你現在有用嗎? A:吼,我再過去載你啦!等一下再過去載你! B:好啦好啦。 8 ① 109年10月10日晚間9時22分28秒 A:0000000000(陳振山)【受話】 B:0000000000(吳金花)【發話】 ①佐證附表一編號8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第1067號卷第149頁反面 ③本院109年聲監字第597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偵第2392號卷第37頁正反面) A:喂! B:喂,有空嗎? A:你安那? B:來我家載我! A:你在家喔? B:嘿! A:賀賀,我去載你。 9 ① 109年10月28日晚間9時9分51秒 A:0000000000(陳振山)【受話】 B:0000000000 (吳金花)【發話】 ①佐證附表一編號9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第1067號卷第149頁反面 ③本院109年聲監續字第900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偵第2392號卷第38頁正反面) A:嘿。 B:喂!那個…你有空嗎?那個…叫你來載他一下。 A:賀! B:甘無? A:你在他家喔? B:賀…嘿!嘿! A:賀! 10 ① 109年11月1日下午5時42分27秒 A:0000000000(陳振山)【受話】 B:0000000000(吳金花)【發話】 ①佐證附表一編號10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第1067號卷第149頁反面 ③本院109年聲監續字第900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偵第2392號卷第38頁正反面) A:安那? B:喂…阿HEN(註:即阿顯之臺語)問說你現在有沒有空來載他。 A:賀啦…賀! B:賀… 11 ① 109年11月4日上午9時17分35秒 A:0000000000(陳振山)【受話】 B:0000000000(吳金花)【發話】 ①佐證附表一編號11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第1067號卷第149頁反面 ③本院109年聲監續字第900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偵第2392號卷第38頁正反面) B:喂。 A:安那? B:我在我家欸!你有空來載我嗎? A:賀啦賀啦! 12 ① 109年11月17日上午10時39分35秒 A:0000000000(陳振山)【受話】 B:0000000000(吳金花)【發話】 ①佐證附表一編號12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第1067號卷第149頁反面、第150頁 ③本院109年聲監續字第900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偵第2392號卷第38頁正反面) A:喂。 B:喂,你有空嗎?我在我家,老人會這!你有空來載我嗎? A:你在你家喔? B:嘿!老人會這邊。 B:喔…賀! ② 109年11月17日上午10時51分40秒 A:0000000000(陳振山)【發話】 B:0000000000(吳金花)【受話】 A:(到達)掛斷聲。 13 ① 109年11月19日晚間7時37分21秒 A:0000000000(陳振山)【受話】 B:0000000000(吳金花)【發話】 ①佐證附表一編號13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第1067號卷第150頁 ③本院109年聲監續字第900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偵第2392號卷第38頁正反面) B:喂。 A:嘿! B:你現在有空嗎?我在家裡… A:賀啦賀!我去載你!等一下。 B:我在我們家…這裡…老人會啦!還是要去公園? A:免啦!我去載你就好! B:老人會嗎? A:嘿! B:賀賀! 14 ① 109年11月26日晚間7時25分36秒 A:0000000000(陳振山)【受話】 B:0000000000(吳金花)【發話】 ①佐證附表一編號14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第1067號卷第150頁 ③本院109年聲監續字第966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偵第2392號卷第39頁正反面) A:喂。 B:喂,你現在有空嗎? A:你在哪?你在你家喔? B:哇金花啦!嘿啊!我電話壞掉! A:賀啦賀。我過去! B:賀! 15 ① 109年12月17日上午9時58分45秒 A:0000000000(陳振山)【受話】 B:0000000000(吳金花)【發話】 ①佐證附表一編號15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第1067號卷第150頁正反面 ③本院109年聲監續字第966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偵第2392號卷第39頁正反面) A:我洗澡洗完再過去載你。 B:要多久? A:我還在睡啊… B:你在睡覺? A:嘿啊!剛睡醒,我洗完澡再過去載你! B:你洗澡要多久啊? A:半個小時以後!我還要洗衣服。 B:喔賀啦。 ② 109年12月17日上午10時49分20秒 A:0000000000(陳振山)【受話】 B:0000000000(吳金花)【發話】 A:嘿!安那? B:你剛打給我? A:有啊! B:你有空了? A:嘿啊!我來你家載你了。 B:喔。 16 ① 109年12月28日晚間8時13分9秒 A:0000000000(陳振山)【受話】 B:00-0000000(吳金花)【發話】 ①佐證附表一編號16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第1067號卷第150頁反面 ③本院109年聲監續字第1025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偵第2392號卷第40頁正反面) A:喂? B:喂。欸!哇金花啦。 A:喔… B:你有空嗎? A:賀啦!我再從你那邊去啦 B:賀!賀! 17 ①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46分20秒 A:0000000000(陳振山)【發話】 B:0000000000(吳金花)【受話】 ①佐證附表一編號17 ②通訊監察譯文出處:偵第1067號卷第150頁反面 ③本院109年聲監續字第1025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偵第2392號卷第40頁正反面) B:喂,我在家啦! A:喔…賀啦!賀!我去載你。 B:賀! ② 110年1月5日晚間7時50分1秒 A:0000000000(陳振山)【發話】 B:0000000000(吳金花)【受話】 A:(掛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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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