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宜享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宜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宜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在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10年10月27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⑴ 本院107年度聲字第77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⑵ 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1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於106年11月21日入監執行,於110年10月27日經法務部矯 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4839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0月27日法 矯署教字第110017483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 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 院係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奕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