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11號
110年度聲字第856號
聲 請 人
即被告之母 蔡瑞美
指定送達址:雲林縣○○鎮○○路00000號2樓(送達代收人:吳星瑩)
聲請人 即
選任辯護人 謝耿銘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吳烽誌
上列聲請人等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訴緝字
第2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各略以:㈠被告吳烽誌先前係因賺錢養家外出工作 在外租屋,導致未收到開庭通知,父親也無法聯絡,之後聲 請人即被告母親會聯絡被告使被告隨傳隨到。又被告女友懷 孕且預產期將至,無體力自行打理家務,無經濟來源,希望 能讓被告於判決確定前有處理家務之機會,聲請人願為人保 或提出一定保證金額。㈡被告稱其沒有住在戶籍地,且父親 沒有使用手機無法聯絡被告,故被告遭到通緝,被告並非故 意要逃亡,且被告供稱其在雲林縣虎尾鎮工作,亦是在虎尾 鎮遭查緝到案,無逃亡之舉動。又被告人生仍長,不至於為 了本案長期逃亡。且被告女友預產期為年末,被告不至於拋 棄女友與子女不顧而逃亡,請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二、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 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執行羈 押後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仍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 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而法院為羈押之裁定,非對被告為有 罪、無罪之調查,其本質在保全刑事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 ,或為擔保嗣後刑罰之執行,而對被告實施剝奪其人身自由 之強制處分,法院僅應就形式上之證據判斷被告犯罪嫌疑是 否重大,有無羈押原因及必要性,是關於羈押原因之判斷, 尚不適用訴訟上之嚴格證明原則。再所謂羈押必要性,係由 法院就具體個案,依職權衡酌是否有非予羈押顯難以遂行訴
訟程序者為依據,法院在不違背通常生活經驗之定則或論理 法則時,依法自有審酌認定之職權(最高法院29年度抗字第 57號、100年度台抗字第31號裁判意旨參照)。三、經查:
㈠被告因涉犯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 毒品罪,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起訴書所載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並有證人證述可佐, 足認其涉犯上開犯行,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傳拘不到,經 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且被告未居住在戶籍地,被告又 稱父親收到傳票也沒辦法找到被告,沒有羈押,顯然無法確 保被告到庭接受審判,因被告涉及多案,有羈押之必要,依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處分自110年9月25 日起羈押3月在案。
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就上開具保聲請,表示希望交保,要請老 闆幫忙交保等語;另辯護人與被告老闆聯繫後,表示老闆願 以新臺幣(下同)10萬元為被告交保等語,有本院審理筆錄、 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存卷可參。查被告坦承本件販賣第二級 、第三級毒品犯行,並有卷內證據可佐,足認被告涉犯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之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 品罪,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前於107年、108年間即有多次 經通緝始到案之紀錄,又本案經本院自109年12月29日發布 通緝,同時間被告亦有待執行、偵查中、審判中之其他案件 ,各於109年8月21日、9月30日發布通緝,皆於110年9月25 日始通緝到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1份、全國 前案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參,足見被告遭通緝次數不少 ,有逃亡之事實。且被告本案所犯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 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衡諸重罪常伴有逃 亡之高度可能,可預期被告為逃避刑罰之宣告,有相當理由 足認其有逃亡之虞。再本案雖已於110年11月2日言詞辯論終 結,並定於110年11月17日宣判,然考量羈押之目的在保全 刑事偵查、審判及執行之進行,經本院判決後,仍可能經上 訴審理及擔保後續執行之必要,因此,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第1項第1 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並考量販賣毒品 案件對社會治安具有嚴重危害,與被告人身自由受限制之程 度相較,本院認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 ,尚不足以確保往後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仍有羈 押之必要。至於被告及辯護人雖稱被告之老闆願出具保證金 10萬元乙情,本院審酌該具保金非被告所有,從而能否有效 擔保被告到庭,誠值懷疑。末就聲請意旨提及被告個人狀況 及家中狀況,應尚無因被告在押而生急迫風險之情形,非屬
羈押與否之審查要件。
㈢綜上,被告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復 查無刑事訴訟法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 羈押之情形,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要屬無據,應予駁回。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紹銘 法 官 簡鈺昕 法 官 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巧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