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0年度,559號
ULDM,110,易,559,2021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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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559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灑山



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
偵字第581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法官裁定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吳灑山經裁處罰緩,五年內再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處拘役伍拾日,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拘役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吳灑山明知未經許可,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 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工作,卻於民國105年4月間,聘僱工作 許可失效之印尼籍人士DYAH AYU RAHMAWATI及未經許可工作 之NGUYEN THI KIM LOAN從事包裝小黃瓜之工作,經雲林縣 政府於105年8月31日,以府勞動一字第1053414816號函暨其 所附之裁處書認定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依就 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前段規定處以新臺幣(下同)15萬元 之罰鍰。吳灑山受裁罰後,仍未遵守規定,竟於上開裁罰後 5年內,基於聘僱未經許可及許可失效之外國人工作之犯意 ,接續於附表所示時間,在附表所示地點,以附表所示報酬 ,非法僱用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許可工作失效印尼籍外國人 ,附表編號7至9所示之未經許可工作之印尼籍外國人,非法 從事如附表所示之工作內容。嗣經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 隊雲林專勤隊於109年12月17日查獲,詢問附表所示人等後 始悉上情。
二、程序事項:
被告吳灑山所犯之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與被告之 意見後,法官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判,遂依刑事訴 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 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 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



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
三、證據名稱:
 ㈠證人ANI MUSLIKAH(下稱甲女)於109年12月17日之警詢筆錄 (他卷第7頁至第11頁)。
 ㈡證人AGUSTINA FITRIYANY BT SOEBENI(下稱乙女)於109年1 2月17日之警詢筆錄(他卷第25頁至第29頁)。  ㈢證人SRI NURHAYATI(下稱丙女)於109年12月17日之警詢筆 錄(他卷第43頁至第47頁)。 
 ㈣證人SARI MULYATI(下稱丁女)於109年12月17日之警詢筆錄 (他卷第61頁至第65頁)。 
 ㈤證人WARIYANTI(下稱戊女)於109年12月17日之警詢筆錄( 他卷第79頁至第83頁)。 
 ㈥證人TATI NURHAYATI(下稱己女)於109年12月17日之警詢筆 錄(他卷第97頁至第101頁)。 
 ㈦證人SUNGKONO SUKADI MARTO(下稱庚男)於109年12月17日 之警詢筆錄(他卷第115頁至第119頁)。   ㈧證人WAWAN HARYANTO(下稱辛男)於109年12月17日之警詢筆 錄(他卷第131頁至第135頁)。 
 ㈨證人ABU HANIFAH(下稱壬男)於109年12月17日之警詢筆錄 (他卷第147頁至第151頁)。 
 ㈩證人魏慧珍於110年1月14日之警詢筆錄(他卷第163頁至第16 5頁)、於110年7月26日檢察官面前之訊問筆錄(他卷第307 頁至第309頁)。
 證人潘寶蓉於110年7月26日檢察官面前經具結之訊問筆錄( 他卷第305頁至第306頁,結文第315頁)。  雲林縣政府110年5月4日府勞動一字第1103413510號函1份( 他卷第3頁)。
 證人甲女、乙女丙女丁女、戊女、己女、庚男、辛男及 壬男指認被告照片、遭查獲處所照片、居住處所照片。 ⒈甲女部分(他卷第15頁、第17頁、第19頁)。 ⒉乙女部分(他卷第33頁、第35頁、第37頁)。 ⒊丙女部分(他卷第49頁、第51頁、第53頁)。 ⒋丁女部分(他卷第67頁、第69頁、第73頁)。 ⒌戊女部分(他卷第85頁、第87頁、第91頁)。 ⒍己女部分(他卷第103頁、第105頁、第109頁)。 ⒎庚男部分(他卷第121頁、第125頁、第127頁)。 ⒏辛男部分(他卷第137頁、第139頁、第143頁)。 ⒐壬男部分(他卷第153頁、第155頁、第159頁)。  證人甲女、乙女丙女丁女、戊女、己女內政部移民署外 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




 ⒈甲女部分(他卷第21頁)。
 ⒉乙女部分(他卷第39頁)。
 ⒊丙女部分(他卷第57頁)。
 ⒋丁女部分(他卷第75頁)。
 ⒌戊女部分(他卷第93頁)。
 ⒍己女部分(他卷第111頁)。 
 證人庚男、辛男、壬男之出入境資料檢視表。 ⒈庚男部分(他卷第129頁)。
 ⒉辛男部分(他卷第145頁)。
 ⒊壬男部分(他卷第161頁)。 
 雲林縣政府110年5月20日府勞動二字第1103415010號函暨其 所附之被告於105年4月間違反就業服務法相關裁罰卷證(他 卷第217頁至第299頁) 
四、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查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 款 規定,經雲林縣政府依同法第63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處罰鍰 確定之紀錄,有雲林縣政府110年5月20日府勞動二字第1103 415010號函暨其所附之被告於105年4月間違反就業服務法相 關裁罰卷證(他卷第217頁至第299頁)。被告復於5 年內, 聘僱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之如附表所示外國人,再次違反同 法第57條第1 款規定,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就業服務法第63 條第1 項後段之經裁處罰鍰後5 年內再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 條第1 款規定罪。被告先後聘僱如附表所示之外國人,係在 密切接近之時、地為之,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各行為之獨立 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 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 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應論以包括 之一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非法聘僱外國人工 作而違反就業服務法遭裁處罰鍰15萬元,本應恪守法律,切 勿再犯,竟被告無視法令禁制及處罰,再次非法聘僱外國人 工作,且聘僱時間非短、人數非寡,所為足以影響就業市場 秩序,助長外國人非法工作之風氣,妨害主管機關對於外國 人在臺工作管理之正確性,實在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 犯行,略見悔意,且參以其於審判中自陳:農業工作聘僱本 國籍勞工不易,找不到人,工作就只能停止,希望法院能體 諒勞力密集的農業,在聘僱本國籍勞工上確有困難,予以從 輕量刑等語(本院卷第39、54頁),被告經營農業確實也有 困難之處。並考量被告前無任何刑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被告素行良好,並無反社會



人格,應無從重量刑之必要,及被告身體有恙之身體狀況, 有吳灑山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他卷第311 頁)、廖寶全診所診斷證明書(他卷第313頁)在卷可參, 暨其於審判中自陳已婚,有子女,目前無業,專科畢業之教 育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
本案經檢察官林柏宇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淑香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廷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馨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就業服務法第57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 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 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就業服務法第63條:
違反第 44 條或第 57 條第 1 款、第 2 款規定者,處新臺幣15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20 萬元以下罰金。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 44 條或第 57 條第 1 款、第 2 款規定者



,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附表:
編號 姓名 受被告所聘僱時間 受被告所聘僱工作地點 受被告聘僱所得報酬(單位:新臺幣) 受被告聘僱所從事行為 1 甲女 108年6月間至109年12月17日(期間1年半) 雲林縣○○鄉○○村00鄰○○000號 每月2萬2,000元 包裝及採收溫室種植產物 2 乙女 108年12月間至109年12月17日(期間1年多) 雲林縣○○鄉○○村00鄰○○000號 每月2萬4,000元 種植溫室產物 3 丙女 108年12月間至109年12月17日(期間1年多) 雲林縣○○鄉○○村00鄰○○000號 每月1萬8,000元至2萬4,000元不等 包裝及採收溫室種植產物 4 丁女 109年10月間至109年12月17日(期間2月左右) 雲林縣○○鄉○○村00鄰○○000號 每月1萬7,000元至2萬元不等 種植、採收及包裝溫室產物 5 戊女 109年2月間至109年12月17日(期間10月左右) 雲林縣○○鄉○○村00鄰○○000號 每月1萬7,000元至2萬4,000元不等 種植、採收及包裝溫室產物 6 己女 109年9月間至109年12月17日(期間3月左右) 雲林縣○○鄉○○村00鄰○○000號 每月1萬7,000元至2萬元不等 種植、採收及包裝溫室產物 7 庚男 109年10月間至109年12月17日(期間2月左右) 雲林縣○○鄉○○村00鄰○○000號 每月2萬4,000元 種植、採收、包裝溫室產物、在溫室內噴灑農藥及施肥 8 辛男 109年9月間至109年12月17日(期間3月左右) 雲林縣○○鄉○○村00鄰○○000號 每月2萬1,000元至2萬2,000元不等 種植、採收、包裝溫室產物、在溫室內噴灑農藥及施肥 9 壬男 109年3月間至109年12月17日(期間9月左右) 雲林縣○○鄉○○村00鄰○○000號 每月2萬元 種植、採收及包裝溫室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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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